雲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戶區改造省級統貸項目四期保山市昌寧縣片區房屋徵收補償補充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雲政辦發〔2015〕91號)、《保山市人民政府關於穩增長開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保政發〔2016〕7號)、《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戶區改造省級統貸項目四期保山市昌寧縣片區房屋徵收補償辦法的通知》(昌政發〔2015〕12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建議和多方論證,現就《雲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戶區改造省級統貸項目四期保山市昌寧縣片區房屋徵收補償辦法》作出如下補充:
一、對被徵收人實行以獎代補
將西片區棚改區域劃為一類區、東片區棚改區域劃為二類區,以被徵收人的國有出讓、國有劃撥、集體建設用地的認定證載面積為計算依據,給予一類區被徵收人450元/㎡以獎代補,給予二類區被徵收人300元/㎡以獎代補。
二、對被徵收人實行騰房獎勵
以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21日的入戶調查結果為計戶認定依據,在2016年10月31日及以前騰房的給予5萬元/戶的獎勵;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騰房的給予3萬元/戶的獎勵;在2017年1月27日(2016年除夕)及以前騰房的給予2萬元/戶的獎勵。2017年1月27日(2016年除夕)後騰房的不再給予獎勵。
三、對特殊困難群體實行政策兜底保障
被徵收人屬特殊困難群體選擇實物安置調換保障性住房的,當所徵收房屋面積不足以調換一套保障性住房的,用住房保障政策進行兜底,不再進行差價找補,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一套最小戶型保障性住房進行安置。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按《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規定,給予特困人員供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