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

雲南省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

雲南省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簡稱“雲南省老促會”),是由致力於促進革命老區建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相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宗旨是: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協助黨委和政府貫徹落實革命老區開發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
  • 簡稱:雲南省老促會”
  • 性質:革命老區建設的企事業單位
  • 地址:雲南省昆明市五一路164號2樓
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業務範圍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扶貧辦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雲南省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簡稱“雲南省老促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致力於促進革命老區建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相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協助黨委和政府貫徹落實革命老區開發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措施。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扶貧辦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雲南省昆明市五一路164號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搞調研,提建議,當配角,促落實。具體為:
(一)根據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組織會員對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反映老區情況,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二)宣傳介紹雲南革命老區的歷史、現狀與發展,動員和促進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革命老區的開發建設;
(三)為革命老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牽線搭橋,籌集資金,為老區人民辦實事、做好事;
(四)引薦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社會組織及個人幫助老區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
(五)開展與本省州(市)、縣(市、區)老促會組織和相關單位的工作聯繫和交流;
(六)建立與中國老促會以及其他省(區)市老促會的聯繫,互通信息,交流經驗。
(七)開展在本會業務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熱心為雲南革命老區開發建設事業作奉獻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本會理事推薦;
(二)經會長會議討論同意;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奉行本會宗旨;
(三)開展本會業務;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為雲南老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奉獻;
(七)單位會員應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會長會議討論同意,交回會員證,即可退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省扶貧辦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組織開展業務範圍內的各項活動和日常工作;
(七)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範圍內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省扶貧辦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省扶貧辦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省老促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扶貧辦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在通過後15日內,經省扶貧辦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扶貧辦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省扶貧辦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扶貧辦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贈給為革命老區開發建設服務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省扶貧辦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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