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雲南省青少年書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Yunnan Young Calligraphy Associatin,簡稱YYCA。
本會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在全省範圍內,廣泛團結全省青年書法家、篆刻家、書法理論工作者、書法篆刻愛好者、書法組織工作者,繼承和發揚我國書法藝術優良傳統,積極開展書學理論研究與書法、篆刻創作,注重提高會員思想素質和藝術素質,為普及、提高全省青少年的書法篆刻藝術水平,建設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做出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文聯,登記管理機關是
雲南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為雲南省青少年書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Yunnan Young Calligraphy Associatin,簡稱YYCA。
第三條 本會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在全省範圍內,廣泛團結全省青年書法家、篆刻家、書法理論工作者、書法篆刻愛好者、書法組織工作者,繼承和發揚我國書法藝術優良傳統,積極開展書學理論研究與書法、篆刻創作,注重提高會員思想素質和藝術素質,為普及、提高全省青少年的書法篆刻藝術水平,建設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做出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文聯,登記管理機關是
雲南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雲南省昆明市滇池路西貢碼頭七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書法篆刻藝術的學習、研究,在繼承發揚我國書法篆刻藝術優秀傳統的基礎上,努力表現時代精神,反映青少年一代積極探索、與時俱進的時代風貌;
(二)組織會員開展不同形式的書法交流活動,適時舉辦各種類型的書法篆刻作品展覽、比賽、理論研究、刊印會員作品集,舉辦學習講座、骨幹培訓和師資培訓,舉辦各層次書法培訓班,受委託按照相關規定待時機成熟開展書法藝術(漢字書寫)考級活動,適時創刊《雲南省青少年書法報》印發會員,促進會員創作水平和研究水平的不斷進步。
(三)積極組織和支持全省廣大青少年開展書法篆刻藝術的學習和創作活動,努力發現和培養新人,不斷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
(四)積極配合
雲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省民政廳、省文化廳、團省委、省教育廳的各項活動,使書法篆刻藝術面向社會、面向基層、面向全省廣大青少年,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兩種,即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我省四十五歲以下的青年,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熱愛書法事業,並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人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本人創作作品入選過省級展覽者;
(二)參加過全省性青少年書法比賽一、二、三等獎獲得者;
(三)在省級及其以上專業刊物發表過書法篆刻理論文章者;
(四)為我省青少年書法事業做出積極貢獻者。
凡我省熱心文化事業,為青少年書法事業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一定成果的各行業、系統和單位,均可申請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逾期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公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推薦副主席和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副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