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改善陽宗海水域及其周圍環境的自然生態,科學開發利用水資源,促進當地社會經濟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陽宗海保護範圍內從事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
  • 檔案號:第87號
  • 施行時間:1998年1月1日起
  • 省份:雲南省
1998版本:,修訂的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1998版本: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改善陽宗海水域及其周圍環境的自然生態,科學開發利用水資源,促進當地社會經濟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陽宗海保護範圍內從事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陽宗海的保護、開發利用,實行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統一管理、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四條 陽宗海執行下列控制水位:
(一) 最高運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
(二) 最低運行水位1767.00米(海防高程)。
第五條 陽宗海保護範圍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一、二級保護區內的大氣環境。
一級保護區範圍為陽宗海水域及陽宗海最高運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水平距離30米內的區域。
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的陽宗海集水區域。
一級保護區內必須嚴格保護原有的自然景物,除按規劃統一設定的保護、遊覽設施和必要的碼頭、抽水站外,不得建設其他永久性建築設施。
二級保護區內需要開發的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景觀影響評價,並按規定報批。不得新建改變地貌,影響景觀、污染環境的設施。
一、 二級保護區的界限,由陽宗海管理機構樹立界樁、標明界區。
第六條 陽宗海保護範圍執行下列環境質量標準:
(一) 水質按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保護;
(二) 大氣質量按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二級標準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陽宗海管理機構,歸口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陽宗海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
(二)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陽宗海總體規劃、專業規劃,組織陽宗海保護、治理、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
(三) 制定陽宗海水量年度高度計畫和年度取水總量控制計畫,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資源費;
(四) 對陽宗海管理範圍內的有關水資源和水產資源的保護開發、水域和灘地的利用以及改變水質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水質保持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
(五) 主管陽宗海保護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 編制陽宗海防洪調度、抗災搶險實施方案;
(七) 批准和管理入湖船舶,確定封湖禁漁日期,辦理捕撈許可證,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八) 行使水政、漁政、航政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沿湖鄉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和分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履行對陽宗海的保護、管理職責。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陽宗海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陽宗海設施、污染損害水環境、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其它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對在陽宗海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為適應陽宗海保護開發利用的需要,應當加強陽宗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機構。
第十條 陽宗海保護範圍的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由陽宗海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專業規劃報省級有關部門批准。
專業規劃必須服從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在陽宗海保護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經陽宗海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方可按有關程式報批。
需要使用陽宗海水面、直接從陽宗海取水的,必須提出使用計畫,經陽宗海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方可按有關程式實施。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水體和生態環境不受污染和破壞。施工結束時,應當及時清理場地並進行綠化。
第十三條 向陽宗海水域排放熱水,必須經過降溫處理,保證水域的水溫符合《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四條 陽宗海周圍湖盆地區範圍內的污水逐步實施環湖截污工程,集中處理,統一排放。
第十五條 陽宗海水域禁止使用燃油機動船捕魚。確需使用燃油機動船從事科研、管理、旅遊的,須嚴格控制並經陽宗海管理機構批准,取得準行證後方可在湖內行駛。經批准使用的燃油機動船必須有垃圾、污水收集設施,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和廢油等。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陽宗海保護範圍內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水及其他廢棄物。
第十六條 支持、鼓勵一切單位和個人承包治理陽宗海集水區的荒山、荒溝、荒丘,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簽訂承包治理契約。
承包契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在陽宗海引進、推廣水生動植物必須進行科學論證,由陽宗海管理機構審查後按規定程式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陽宗海保護範圍內已建成的單位,其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污染物總量控制達不到要求的,必須按規定實行限期治理,到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有關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或者搬遷。
新建、擴建、改建各種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規和本條例,符合陽宗海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項目建成後,經陽宗海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檢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禁止在陽宗海保護範圍內引進和興辦下列項目:
(一) 國家及本省產業政策禁止的污染環境的項目;
(二) 其他污染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
第二十條 在陽宗海保護範圍內允許建設和引進下列項目:
(一) 文化娛樂和遊樂項目;
(二) 旅遊賓館、餐館、度假別墅及其他度假設施項目;
(三) 旅遊商品經營和旅遊商品進出口貿易項目;
(四) 旅遊交通項目;
(五) 荒山、園林綠化項目;
(六) 國家特許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陽宗海和匯入陽宗海的河道傾倒尾礦、垃圾、廢渣等固體廢棄物及排放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水。
第二十二條 在陽宗海從事漁業捕撈作業的,必須向陽宗海管理機構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並按照捕撈許可證核准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進行作業。
第二十三條 在魚類產卵繁殖季節實行封湖禁漁。封湖、開湖日期由陽宗海管理機構公告。
禁止炸魚、毒魚、電力捕魚和使用不利於魚類生長的漁具、網具捕魚。
禁止在陽宗海圍湖造塘、圍湖造田、圍湖開發和網箱養殖、圍欄養殖。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陽宗海沿湖面山開山採石、毀林開墾。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陽宗海保護範圍內從事有關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須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已建成的項目,可以組織強制拆除,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分別沒收養殖、捕撈工具、違法所得及水產品,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陽宗海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陽宗海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1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陽宗海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陽宗海保護區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陽宗海是受人工控制的集城鎮生活用水和工農業用水為一體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最高運行水位為1769.90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766.15米。
陽宗海保護區是指昆明市宜良縣湯池街道辦事處、呈貢區七甸街道辦事處和玉溪市澂江縣陽宗鎮所轄546平方公里的區域,其中陽宗海流域192平方公里的徑流區為重點保護區。
第四條 陽宗海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的原則,實現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 陽宗海水體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保護;陽宗海保護區大氣質量按照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二級標準保護。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陽宗海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陽宗海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陽宗海保護的綜合協調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處理有關陽宗海保護和管理的重大問題,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陽宗海的保護;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興辦科技研發機構,針對陽宗海的保護、治理和合理開發利用,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陽宗海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陽宗海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將陽宗海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保護和管理職責;
(二)建立保護投入和生態補償的長效機制;
(三)安排下達綜合治理工作任務,建立並組織實施保護和管理目標責任制、評議考核制、責任追究制;
(四)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規劃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五)負責國土、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和管理,對陽宗海保護區實行統一保護、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開發,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與陽宗海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陽宗海保護區的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負責陽宗海保護區的經濟、社會事務和城鄉建設等各項行政管理工作,具體辦理涉及澂江縣陽宗鎮的國土、森林資源等審批事項,並按照程式依法報批;
(四)負責陽宗海保護區水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的保護治理;
(五)組織開展陽宗海保護、治理和合理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
(六)負責陽宗海保護區社會管理和為民服務體系的建設;
(七)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陽宗海管理機構在陽宗海保護區內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使水務、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工業、農業、林業、旅遊、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民政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工作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陽宗海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重點保護區實行分級保護,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為陽宗海水體及最高運行水位1769.90米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和兩側外延20米的區域;
(二)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東西向外水平延伸5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200米的區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兩側20米各外延50米的區域;
(三)三級保護區為一級、二級保護區以外的陽宗海徑流區。
第十四條 在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溝渠等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二)在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有毒有害廢液、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的設施;
(五)堆放、棄置、處理廢渣、尾礦、含病原體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六)毀林開墾或者違法占用林地資源;
(七)盜伐、濫伐林木或者破壞與保護水源有關的植被;
(八)傷害或者獵捕野生動物;
(九)銷售、使用高殘農藥和含磷洗滌用品;
(十)損毀、移動界樁,損毀水利、水文、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等設施。
第十五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除三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和工業項目,新建、擴建陵園、墓地;
(二)棄置、處理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爆破、採礦、取土、挖砂、採石、燒磚瓦;
(四)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和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傾倒、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五)規模化畜禽養殖、放牧。
第十六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除二級、三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陽宗海水體、河道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等廢棄物;
(二)新建、改建、擴建與陽宗海保護無關的構築物、建築物和設施;
(三)填湖、圍湖、造田、造地;
(四)在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
(五)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六)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暫養水生生物;
(七)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
(八)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
(九)擅自采撈對淨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動植物;
(十)亂扔垃圾,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十一)在陽宗海水體、河道中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確需建設的,應當報經昆明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設項目應當同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對產生的污水進行預處理後接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水質達到環保標準後,向流域外排放。
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一、二級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陽宗海保護區相關規劃,採取逐步遷出、調整建設項目或者生產經營內容、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等措施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重點保護區內環境保護和濕地生態系統建設,在湖濱帶建設、管護環湖風景林帶;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逐步推行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地,防治水土流失,逐步提高生態修復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第十九條 陽宗海保護區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排污總量,加強水質監測,建立水質評價體系,確保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向陽宗海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經過降溫處理,水溫、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二十條 在陽宗海保護區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採取脫硫、脫硝、除塵、防塵等有效措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一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的河道綜合整治應當符合河道水系防洪要求,兼顧生態、景觀的綜合統一,建設生態河堤,種植生態防護林。
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負責陽宗海保護區內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斷面水質達標等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河道(岸)保潔、綠化、美化等景觀改善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底泥資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進底泥減量和無害化、資源化處置。
第二十二條 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對宜林荒山統一規劃,組織植樹造林,綠化荒山,提高森林覆蓋率,保護森林植被、植物資源和野生動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勵社會力量以資金、技術、智慧財產權等形式參與植樹造林、濕地建設等,改善流域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 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陽宗海保護區有關專項規劃,設立陽宗海保護區界樁、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標識。
第二十四條 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最佳化產業結構及布局,鼓勵實施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生態農業和使用清潔能源。
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建設生產、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提高污水收集處理率,削減城鎮生活污染,防治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條 設立陽宗海生態資源補償費,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陽宗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陽宗海保護區總體規劃,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陽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保護和利用、旅遊、環湖景觀、綜合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綠化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的要求,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七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產業政策,經陽宗海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有關程式報批。
第二十八條 在陽宗海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應當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和旅遊設施在規劃布局、設計風格等方面,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九條 開發利用陽宗海水資源,應當維持陽宗海的合理水位,保持良好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陽宗海處於最低運行水位以下需要取用湖水的,應當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陽宗海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水量控制計畫,管理出海口節制閘,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審批、核發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費、水資源費等費用,但農業生產用水和農村生活用水除外。
第三十條 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陽宗海保護區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建立和完善陽宗海保護區地下水監測系統及信息共享平台,對地下水實行動態監測。
在陽宗海保護區開採地下水(含地下熱水、礦泉水),應當符合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在報經陽宗海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實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陽宗海管理機構徵收水資源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費用。
第三十一條 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陽宗海保護區範圍內的環境、水文等監測體系,定期組織開展監測活動。
第三十二條 陽宗海管理機構負責陽宗海保護區的水土保持工作,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陽宗海保護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專項資金治理水土流失。
在陽宗海保護區內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 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的實際情況,依法確定並公布禁漁區、禁漁期。
在陽宗海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陽宗海管理機構申請捕撈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捕撈許可證核准的作業方式、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
第三十四條 在一級保護區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大型水上活動和其他涉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活動,在確保環境和水體不受污染的前提下,經陽宗海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五條 陽宗海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和途徑。陽宗海管理機構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突發事件造成陽宗海水體污染或者危及陽宗海水利設施安全的,陽宗海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排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陽宗海保護和管理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履行管理職責和法定義務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或者應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而未移交的;
(五)不按照規划進行開發或者擅自調整規劃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三級保護區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向河道、溝渠等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予以警告,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有毒有害廢液、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四)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五)堆放、棄置、處理廢渣、尾礦、含病原體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損毀、移動界樁,損毀水利、水文、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等設施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二級保護區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二)新建、擴建陵園、墓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四)棄置、處理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從事爆破、採礦、取土、挖砂、採石、燒磚瓦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七)規模化畜禽養殖、放牧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一級保護區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向陽宗海水體、河道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等廢棄物的,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未經依法批准新建、改建、擴建與陽宗海保護無關的構築物、建築物和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批准的建設項目未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或者產生的污水未向流域外排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的,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使用禁用的捕撈設施、捕撈方法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的,沒收違法所得及水產品,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采撈對淨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動植物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亂扔垃圾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在陽宗海水體、河道中清洗生產生活用具、車輛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物品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向陽宗海水體超標排放熱廢水的,由陽宗海管理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陽宗海主要入湖河道包括:陽宗大河、七星河、魯西沖河、東排浸溝。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陽宗海是雲南省九大高原淡水湖泊之一,岸線長約34公里,最高運行水位1769.90米,相應湖面面積為31.9平方公里、最大水深30米、平均水深20米、總蓄水6.04億立方米,具有城鎮、工農業用水、調蓄、防洪、旅遊景觀、水產養殖、調節氣候等多種功能,對維護區域生態系統的平衡起著重要作用,是雲南省重點保護水域之一。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的實施對陽宗海的保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在陽宗海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也出現了很多難點和問題:一是長期以來陽宗海管理體制不順,陽宗海管理機構職責單一,難以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共同做好陽宗海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二是保護區範圍的劃定不夠科學,難以對陽宗海實行分級保護。三是對陽宗海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力度不夠,對違法行為懲治不力。2008年出現嚴重的砷污染事件後,使陽宗海的保護和管理形勢更為嚴峻。為切實加強對陽宗海區域的保護和治理,實現陽宗海區域的統一規劃、統一保護、統一開發、統一管理(以下簡稱“四個統一”)以及資源、生態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省委、省政府果斷決策,對陽宗海的管理體製作出重大調整,於2009年10月成立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陽宗海管委會),明確呈貢縣、宜良縣、澂江縣分別將七甸街道辦事處、湯池鎮、陽宗鎮委託陽宗海管委會實行統一管理,履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為了使陽宗海的管理與執法主體合法化,2010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作出決定,將《條例》的執法主體由原來歸口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的陽宗海管理機構變更為昆明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陽宗海管理機構。因此,為了適應新的管理體制需要,充分發揮陽宗海管委會的職能職責,進一步加大對陽宗海的保護、治理和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已刻不容緩。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根據省委、省政府領導的指示及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計畫的安排,昆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條例》的修訂工作,成立了領導機構和修訂班子,按照立法程式,在借鑑省內外湖泊治理經驗的基礎上,對《條例》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上報省人民政府。省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規定,徵求了16個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赴昆明市、玉溪市開展了立法調研,並通過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聽證會、上網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充分吸收和採納了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條例修訂草案報批稿,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1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共6章,45條,包括總則、機構和職責、保護措施、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管理體制和職責
為促使有關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密切協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有關政府及其陽宗海管委會的職責。一是對省人民政府的職責作了明確。二是規定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陽宗海保護工作職責,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保護目標責任制、評議考核制、責任追究制、水污染防治規劃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三是依據《雲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設立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的批覆》(雲編〔2009〕8號),明確和細化了陽宗海管委會的職責。四是為有效解決澂江縣陽宗鎮國土、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問題,實現管理體制、機制的創新,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設立方案(暫行)的通知》(雲政辦發〔2009〕205號)規定,明確由陽宗海管委會履行陽宗海保護區546平方公里範圍內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職權,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負責國土、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涉及澂江縣陽宗鎮的國土、森林資源的審批事項,由陽宗海管委會具體辦理,並按照程式依法報批。(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二)關於保護範圍和措施
現行《條例》將保護區分為一級、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範圍為陽宗海水域及陽宗海最高運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水平距離30米內的區域;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的陽宗海集水區域。這樣的劃分難以覆蓋陽宗海流域的範圍,不能有效地實現對陽宗海區域的“四個統一”的要求。條例修訂草案借鑑《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湖泊保護法規的做法,採用了經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陽宗海分級保護劃界方案技術報告》提出的保護區範圍界定,並從立法的角度進一步作了確定和規範,即:陽宗海保護區實行分級保護,將重點保護區劃分為三級,其中一級保護區為陽宗海水體及最高運行水位1769.90米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內的區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和兩側外延20米的區域;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東西向外水平延伸5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200米的區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兩側20米各外延50米的區域;三級保護區為一級、二級保護區以外的陽宗海徑流區。這樣規定符合《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設立方案(暫行)的通知》(雲政辦發〔2009〕205號)要求,沒有超越陽宗海管委會的管轄範圍和職責許可權,有利於從制度上徹底解決陽宗海多頭管理的現狀,實現陽宗海區域資源、生態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條例修訂草案還設專章對重點保護區的保護措施、保護控制要求、禁止性行為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增強了其可操作性。(第三條、第十五至第二十六條)
(三)關於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條例修訂草案借鑑了滇池、撫仙湖保護和管理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成功經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明確規定“陽宗海管委會在陽宗海保護區內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使水務、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工業、農業、林業、旅遊、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民政等部分行政處罰權”。建立精簡、統一和效能的行政執法模式,徹底解決長期以來“多龍治水”的局面。(第十三條)
(四)關於設立陽宗海生態資源補償費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設立陽宗海生態資源補償費,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通過立法開徵此費,有利於增強保護陽宗海的意識;有利於引導企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最小的環境成本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有利於形成以政府為主導、以企業為主體、全社會共同參與陽宗海保護治理的新格局;有利於建立穩定長效的投入機制。(第二十六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修訂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對有關違法行為予以了明確規定和細化,並根據社會各界和專家的建議,結合陽宗海保護和管理的實際,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
條例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的委託,向會議作《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經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11月30日作為省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環資工委2012年1月20日收到議案後,立即對審議工作進行研究安排,於2012年3月13、14日,組成調研組到昆明市、玉溪市進行了實地調研,並召開市及縣區相關部門參加的會議聽取意見;3月20日召開了省級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會和專家論證會;4月25日與陽宗海保護區涉及的陽宗鎮,七甸、湯池街道辦事處進行了座談;4月26日召開了在昆部分常委會委員的論證會。累計收集到修改建議近100條。我委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疏理和研究,在反覆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5月9日,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的實施對陽宗海的保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條例》在管理體制、保護範圍、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已嚴重不適應,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發生後,從立法層面加強陽宗海的保護和管理顯得更加迫切。《條例》的執法主體由原來歸口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的陽宗海管理機構變更為昆明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陽宗海管理機構後,各層面的法律關係需要重新理順、明確、規範,對條例的全面修訂已經刻不容緩。
二、幾個可行性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管理體制
修訂草案確定的陽宗海管理體制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省人民政府領導陽宗海保護和管理工作,建立陽宗海保護的綜合協調機制,處理有關陽宗海保護和管理的重大問題,做好監督檢查工作;二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陽宗海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三是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和管理,對陽宗海保護區實行統一保護、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開發。經過多方調研和反覆論證,我們認為目前的管理體制實事求是、權責明確,既從巨觀上加強了對陽宗海保護管理的領導,又規範了相關行政層級和行政主體的職責,有利於形成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齊抓共管的管理格局。(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二)關於保護範圍劃分
關於陽宗海保護區546平方公里的區域和陽宗海192平方公里的徑流區的關係。由於陽宗海跨行政區域的特殊地理位置決定了陽宗海保護必須採取特殊手段和方法,現行管理採取託管方式進行管理,保護區的範圍有必要擴大到陽宗海徑流區有重要關係的行政區域,為更好保護192平方公里的徑流區域,必須把546平方公里的行政區域納入保護範圍。條例草案將徑流區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這樣劃分是根據《陽宗海分級保護劃界方案技術報告》擬定的,也符合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雲政辦發〔2009〕205號)檔案的要求(第三條、第十五條)。
三、幾點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考慮到陽宗海保護不僅限於陽宗海保護區各行為主體的活動,還涉及到全省行政管理和社會經濟生活方方面面,建議修訂草案第二條“在陽宗海保護區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陽宗海的保護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二)修訂草案關於一、二、三級保護區禁止性行為規範、相關條款之間的內容應當作適當的梳理和歸併。一級保護區關於禁止“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的內容和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禁止使用燃油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及其他限制使用的網具及捕撈方法捕撈”的規定重複,在一級保護區禁止“傷害、獵捕鳥類、蛇類、蛙類等野生動物”的規定和三級保護區禁止“傷害或者獵捕野生動物”的規定有交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
(三)增加兩條:一是為了與《風景名勝區條例》和《雲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相統一,建議增加“陽宗海省級風景名勝區區域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批。陽宗海546平方公里保護區含34平方公里的陽宗海風景名勝區。”的內容;二是為了全面解決託管管理體制運行中出現的一些操作層面上的問題,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選舉和相關工作歸屬,民政事務管理,城鄉規劃的編制等,建議增加一條“本條例具體實施細則由雲南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通過實施細則對相關問題作出界定和規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雲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訂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常委會領導對條例的修改高度重視,常委會會議剛結束,應楠副主任就帶領法制委、環資工委、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辦到昆明市對陽宗海保護條例進行專題調研;在條例進入二審期間,友瓊常務副主任、應楠副主任多次聽取匯報,就進一步做好條例的修改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根據常委會領導的要求,按照立法程式,法制委、法工委對一審後昆明市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開展了針對性調研;召開了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專家論證會;會同環資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昆明市政府進行了多次研究;7月12日,向第六十二次主任會議匯報了條例修改完善的主要內容以及對個別核心條款的修改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情況。第六十二次主任會議根據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確保立法質量和條例的可操作性,決定暫緩對條例進行第二次審議,由昆明市政府對有關問題作進一步研究處理後再啟動條例的二審立法程式。7月23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向昆明市政府發出函件;9月6日,昆明市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作了復函,提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見。根據昆明市政府復函的意見,法制委、法工委會同環資工委、省政府法制辦、昆明市政府進行了認真研究。目前,各有關方面對條例個別核心條款的修改已取得了共識。11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十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一級保護區內的有關禁止性行為
(一)針對昆明市政府提出的建議刪除條例第十八條(條例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項的意見,根據法制委、法工委與環資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昆明市政府研究後形成的共識,對條例第十八條(條例修改稿第十六條)作如下修改:一是對在一級保護區內確需建設的項目,按照事權與責權相統一的原則,增加了相應的規定;二是對在一級保護區內依法批准建設的項目,在治污、排污措施方面作了強制性規定。即將該條修改為:“第十八十六條在一級保護區內,除二級、三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
(二)新建、改建、擴建與陽宗海保護無關的構築物、建築物和設施;
……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確需建設的,應當報經昆明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設項目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對產生的污水進行預處理後接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水質達到環保標準後,向流域外排放。”
(二)對上述強制性規定,在條例修改稿第三十九條(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中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依法批准的建設項目未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或者產生的污水未向流域外排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關於水資源費的徵收
調研中有的部門提出,當地民眾生產、生活一直以來都是依賴陽宗海的水源,條例第二十九條(條例修改稿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水資源費,不符合當地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建議從實際出發進行修改。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款修改為:“陽宗海管委會應當結合陽宗海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水量控制計畫,管理出海口節制閘,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審批、核發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費、水資源費等費用,但農業生產用水和農村生活用水除外。”
三、關於實施保護規劃方面的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對陽宗海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等有關部門不按規劃開發或者隨意變動規劃方面的法律責任。據此,增加一項,作為條例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五)不按照規划進行開發或者擅自調整規劃的”。
四、關於罰款的幅度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法律責任中罰款的幅度多為10倍,造成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建議作適當調整。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根據行政處罰設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原則,逐條逐款地比對了有關法律、法規,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對於參考有關法律法規設定處罰的行為模式以及本條例設定處罰的行為模式,原則上將修訂草案中規定的10倍處罰修改為5倍處罰;二是對行為模式與有關上位法完全一致的,仍然按照上位法規定的10倍幅度進行處罰。
五、關於實施細則的制定
根據環資委的審議意見以及調研中提出的意見,在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條例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以妥善解決條例在實施中涉及的國土、林地、森林資源的審批管理以及司法、民政、社會事務管理等方面的諸多具體問題,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環資工委的審議意見以及調研收集的意見和建議,對部分條款的邏輯順序作了調整,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修訂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環資工委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關方面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修訂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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