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鄉鎮企業條例(修正)

1993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9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鄉鎮企業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鄉鎮企業高效、持續、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企業是指鄉(鎮)辦,行政村、辦事處、自然村辦,合作社辦企業和農村的戶(個體、私營)辦、聯戶(農民合作)辦、聯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
第三條 鄉鎮企業是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柱,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鄉鎮企業要積極扶持,大力發展。
第四條 發展鄉鎮企業,堅持城鄉結合、科技與經濟結合、開放與開發結合、農工商技貿一體化的發展路子。
第五條 鄉鎮企業實行以市場為導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堅持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共同發展的原則。
鼓勵戶辦、聯戶辦和私營企業的發展。
鄉鎮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
鄉鎮企業實行按勞分配或其他形式的分配製度。
第六條 發展鄉鎮企業,要依靠科技進步,發揮人才作用,採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加速企業現代化。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領導和組織鄉鎮企業的發展;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把支持鄉鎮企業的發展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企業工作。
第八條 對在鄉鎮企業的發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部門、企業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鄉鎮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九條 設立鄉鎮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經核准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並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條 鄉鎮企業分立、合併、遷移、更名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通知開戶銀行,同時向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鄉鎮企業停業、終止,應當依法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有關善後事項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通知開戶銀行,同時向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破產,依照國家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鄉鎮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
第十二條 企業財產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鎮)、行政村、辦事處、自然村、合作社範圍內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村、社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財產所有權;企業實行承包、租賃制或者與其他所有制企業聯營的,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不變。
企業財產屬該企業的內部職工所共有的,由企業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企業財產所有權。
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業的財產屬於全體股東按股共有,由股東大會行使企業財產所有權。
其他企業的財產屬投資者所有,由該企業的投資者行使企業財產所有權。
第十三條 企業所有者的權利:
(一)獲得投資收益;
(二)作出關於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決定;
(三)決定企業的發展規模;
(四)選擇經營責任制形式;
(五)確定廠長(經理),並監督廠長(經理)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的有關決議;
(六)充任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企業的發包人或者充任實行租賃經營企業的出租人;
(七)審議企業財務情況,並作出相應決定;
(八)確定企業利潤的分配;
(九)拒絕平調鄉鎮企業財產和改變企業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等行為;
(十)決定企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企業所有者的義務:
(一)尊重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按規定承擔投資風險;
(三)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企業的廠長(經理)是企業所有者確認的經營者,對企業所有者負責,依法代表企業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鄉鎮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占有和使用企業資產;
(二)依法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
(三)確定企業的經營方向;
(四)依照國家規定多渠道籌集資金,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經批准開展進出口貿易等各種涉外經貿活動;
(五)自主訂立經濟契約,進行各種經濟技術合作和經濟聯合;
(六)在生產經營決策、產品定價、產品銷售、物資採購、投資決策、資金支配、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工資獎金分配、內部機構設定、選擇保險單位等方面享有自主權;
(七)享受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八)拒絕各種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舉報違法違紀行為;
(九)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鄉鎮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繳納稅金及國家規定繳納的費用;
(二)依法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審計、統計等制度,按期編報財務、統計報表;
(三)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依法保護生態環境,防止和治理污染;
(四)保證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
(五)改善勞動條件,搞好勞動保護,實行安全生產;
(六)保護企業財產不受侵犯;
(七)依法履行契約;
(八)加強職工政治思想、科學文化、業務技術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培訓,搞好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勞動者素質;
(九)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依法保障女職工的權益,改善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鄉鎮企業的內部管理
第十八條 鄉鎮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鄉鎮企業可以依據不同情況,建立和健全有關的民主管理、職能管理和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 鄉鎮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各項基礎管理和契約管理。
第二十條 鄉鎮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引進、培養、使用、保護和獎勵各種人才。
第二十一條 鄉鎮企業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企業招聘職工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嚴禁招聘和使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第二十三條 鄉鎮企業對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職工,必須為其向保險單位投保。
鄉鎮企業應當為職工建立養老保險和其他需要的保險。
第五章 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展鄉鎮企業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鄉鎮企業實行統籌規劃、巨觀指導、協調服務、依法監督,組織有關部門扶持發展鄉鎮企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隨意改變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係,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保護鄉鎮企業依照平等互利、自願協商的原則,同國內外開展多種形式的經營活動和經濟技術合作,大力發展外向型經濟,並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許可權範圍內為鄉鎮企業的發展提供稅收、資金、信貸、人才、流通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並負責對這些政策的執行進行監督和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鄉鎮企業在資金籌措上採取信貸支持、財政扶持、外引內聯、多方集資等辦法,扶持鄉鎮企業發展。
各有關銀行和金融機構,應當積極為鄉鎮企業的發展提供信貸支持,把發展鄉鎮企業作為資金投放的一個重點。
各級財政要增強對鄉鎮企業的資金扶持,每年應當安排一定資金,列入財政年度預算,還要按有關規定籌集資金,支持發展鄉鎮企業。
對鄉鎮企業新辦和技改項目免徵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國有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單位和個人以多種形式到鄉鎮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承包、技術諮詢、生產管理、信息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企業的人才培養,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鄉鎮企業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會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提供服務、監督檢查的原則對企業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要大力支持鄉鎮企業的發展,會同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發展項目、資金籌措、資源利用、交通運輸、出口創匯、人才培訓等方面進行服務。
第三十一條 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調查研究,檢查督促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提出發展鄉鎮企業的具體建議,經政府決定後組織實施;
(二)指導企業的財務、統計工作,為政府提供鄉鎮企業的經濟資料和預測分析,為政府巨觀經濟決策提供依據;
(三)指導和幫助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開展經濟技術交流,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協調發展,促進橫向經濟技術的聯合與合作;
(四)幫助企業提高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管理規範化、現代化;
(五)組織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教育、培訓,幫助企業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六)組織服務網路,為企業提供技術、信息、質量檢測及供銷等服務;
(七)協調綜合經濟部門、各行業管理部門、行政監督部門互相配合,對企業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
(八)開展鄉鎮企業的宣傳工作,總結推廣鄉鎮企業發展的經驗;
(九)組織和指導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監察、工商、稅務、物價、環保、審計、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保護鄉鎮企業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保護鄉鎮企業及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和合法收入;
(二)受理鄉鎮企業的申訴和控告;
(三)查處利用職權索賄受賄、勒索企業,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三條 鄉(鎮)應當設立鄉鎮企業的管理組織,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履行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因產品質量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廠長(經理)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廠長(經理)和職工因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及生態環境遭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企業職工或者其他人員阻撓企業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擾亂企業正常秩序,致使企業不能正常運轉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的程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雲南省鄉鎮企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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