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豐坪水庫保護管理條例

《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豐坪水庫保護管理條例》在2011.04.26由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豐坪水庫保護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1年04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

條例全文

《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豐坪水庫保護管理條例》2011年1月21日經蘭坪白族普米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2011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4月26日
第一條 為加強豐坪水庫(以下簡稱水庫)的保護管理,發揮水庫供水、防洪和發電等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水庫保護管理範圍分為管理區和保護區。
管理區:以水庫水域為中心,黃海高程2613米以內的區域;水庫輸水乾渠兩側外延20米以內的區域。
保護區:管理區以外,東至白臘後山,北至黑山樑子,西至大麂子坪山,南至水庫大壩下游500米,包括掛登河和9條主要支流的徑流區域,總面積為152平方公里。
保護管理的具體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並設定界樁、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條 在水庫保護管理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水庫的保護管理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保護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的義務,對破壞水庫工程設施、污染水體等違法行為都有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 水庫水質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水標準。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豐坪水庫管理局,隸屬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水庫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監測、保護和管理;
(三)蓄水和輸水調度;
(四)實施水庫安全運行應急預案;
(五)收取水資源費和工程水費;
(六)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 自治縣的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庫的保護管理工作。
水庫保護區涉及的啦井鎮和金頂鎮人民政府,做好水庫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 利用水庫水資源發電或者從水庫中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和工程水費。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水庫保護管理專項資金。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收取的水資源費和工程水費;
(四)捐贈或者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庫區的生態環境建設,保護植被,推廣使用節能技術,減少林木低價值消耗。鼓勵庫區周邊居民植樹造林。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庫保護範圍內村寨的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防止工業污染和農村面源污染,保障水庫水質。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當地居民發展生產,改善生活。因水庫保護管理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水庫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水庫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流入水庫的河流、溝渠傾倒垃圾、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二)移動或者損毀界樁、標示牌和水文觀測設施等;
(三)盜伐、濫伐林木;
(四)毀林開墾、毀壞植被;
(五)採礦、採石、采砂和取土;
(六)新建、改建危害水源和污染水體的設施。
第十六條 水庫管理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炸魚、毒魚、電魚和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水生物;
(二)爆破、建房、開墾和建墳;
(三)新建、擴建污染水源的養殖場;
(四)圍灘養殖、圍灘造田、圍庫造塘、網箱養殖;
(五)使用污染水體的船隻;
(六)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豐坪水庫管理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第(三)、(六)項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治理,對個人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四)項規定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損失,責令限期補種林木,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沒收捕撈工具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沒收船隻,可以對個人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豐坪水庫管理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水庫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0330(批准時間)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11年3月14日舉行第38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豐坪水庫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豐坪水庫是蘭坪縣目前投資和建設規模最大的綜合水利工程,集水力發電、防洪灌溉、城鎮供水、區域水資源調配等功能為一體。水庫位於縣城西北15公里處的掛登河上,總庫容32307萬m3,總投資1622298萬元,是蘭坪縣城生產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地。隨著水庫的建成和投入運行,水庫保護管理中的問題逐漸顯現。為了加強水庫及其周邊環境的保護管理,充分發揮其功能,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
二、自治縣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於2010年7月成立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著手起草工作,經過多渠道多層次的廣泛徵求意見、反覆論證,多易其稿,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條例起草工作,於2010年10月深入實地調查研究,與州、縣人大常委會及其政府有關部門的同志一道對條例進行認真修改,並多次交換意見。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又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後報省委。省委於2010年12月31日批覆,同意將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11年1月21日,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自治縣進一步加強水庫的保護管理,發揮水庫供水、防洪和發電等綜合效益的需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在審議中,對個別文字和表述進行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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