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1999年4月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 性質:保障條例
  • 地點:雲南省
  • 發布時間:1999年4月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日 
基本信息,條例發布,具體內容,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立法協商會,

基本信息

(1999年4月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1999年4月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3月30

條例發布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六號)
《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9年3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3月26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及其有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適應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將老齡事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老齡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以及制定醫養結合政策措施、老年醫療保健等方面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實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監督管理養老服務機構等方面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把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尊重少數民族老年人的風俗習慣。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遵守社會公共道德,樹立自尊、自立、自強、自愛意識。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七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的義務,保證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水平;對與其分開居住的無收入或者低收入老年人,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第八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生活上照料的義務,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老年夫妻分開居住贍養。
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及時送醫,提供醫療費用,承擔護理、照料的責任;不能親自履行護理、照料義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護理、照料,並按照約定支付費用。
第九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營造和睦關愛的家庭氛圍。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路、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連續3個月未看望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建議,收到建議的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督促贍養人前往看望。
第十條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有關證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第十一條 徵收、徵用老年人享有份額的住房及其他動產、不動產,徵收、徵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應當將補償費用按照份額支付給老年人。
依法屬於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贍養人、扶養人不得因對老年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異議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家庭成員不得將代老年人領取的財物據為己有。
第十二條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向老年人要求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成年子女及其親屬不得因無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騙取、強行索取、竊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安全、適居的住房並負責維修,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在有安全隱患或者條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住房的,老年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依法享有相應權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購買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的,應當保障老年人繼續居住的權益。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租借老年人房屋的,約定期滿應當及時歸還。不得延遲歸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其產權關係。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老年人可以申請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向公安機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其遷出的訴訟請求。
第十五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並告知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應當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章 社會保障與優待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在醫療保險、養老服務、養老金領取和異地養老等方面制定便民措施。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就近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發展養老服務,重點用於社區、農村和經濟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將省、州(市)留成的體育彩票公益金適當向老年體育事業傾斜。每年應當將用於發展養老服務、老年體育事業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對失獨老年人、獨生子女傷殘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經濟困難老年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保障範圍,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進行救助。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集體經濟收入用於老齡事業;可以將未發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用於老年人。
第二十一條 醫保、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康復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明細社區用藥目錄,建立慢性病患者門診長處方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和異地醫保購藥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失獨老年人、獨生子女傷殘的老年人、無子女老年人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十二條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險種。
鼓勵用人單位依照規定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為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對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
提倡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參加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等適合老年人的險種。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老年護理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體系,推進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下列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老年人的失能程度給予護理補貼或者購買服務:
(一)經濟困難的老年人;
(二)失獨老年人;
(三)獨生子女傷殘的老年人;
(四)無子女老年人。
第二十四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的用人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20天、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制度時,應當對老年人家庭優先安排實物配租或者發放租賃補貼,對經濟困難的失獨老年人、無子女老年人家庭優先安排實物配租,並按照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縣級人民政府實施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家庭優先安排;對需要住房無障礙適老化改造的貧困老年人家庭給予政策支持和物質幫助。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證或者老年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惠或者優待:
(一)免費或者優惠進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公園、旅遊景區(點);
(二)免費進入公共的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檔案館、紀念館等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向老年人免費開放;
(三)免費進入政府興辦或者集體投資興辦的各類老年人活動場所;
(四)在各類醫療機構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住院,公立醫療機構免收普通門診診查費,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當設定老年病門診;
(五)優先辦理銀行儲蓄、用水、用電、用氣、通信、郵政等業務;
(六)機場、車站、港口、碼頭等場所應當設定愛心視窗、櫃檯,方便老年人購票、託運行李、物品;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場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遺囑公證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公證機構應當提供上門服務;
(八)免除鄉村公益事業的勞務和出資義務;
(九)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和優待。
第二十七條 老年人持老年優待證等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車,優惠乘坐市內軌道交通工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公共運輸企業給予補助。
倡導老年人非交通尖峰時段出行。
第二十八條 80周歲以上老年人持老年優待證等有效證件進入公園、旅遊景區(點)的,可以帶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
80周歲以上不滿100周歲的老年人給予保健補助;100周歲以上的給予長壽補助,頒發百歲壽星榮譽證,每半年免費體檢1次。
第二十九條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就保健補助、長壽補助標準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助標準。
鼓勵有條件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推行老年綜合補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齡段提供涵蓋交通出行、保健補助、長壽補助等方面的補貼,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水平。
第三十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優先受理老年人的調解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主張合法權益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幫助。
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簡化申請程式,為老年人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四章 社會服務與宜居環境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制度,推動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等與養老服務業結合,推動旅遊休閒健康業與養老產業結合,建立養老服務業風險分擔機制,支持養老服務機構投保綜合責任保險。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扶持社會力量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運營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開展智慧養老服務和培訓養老服務人員等。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口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的年度監測統計與信息發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統一標準,並負責監督執行。民政、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需求和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實行養老服務機構星級評定製度,推進養老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建設。
第三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養老服務項目收費目錄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託運營等方式,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為居家的老年人就近提供餐飲家政、生活照料、醫療護理、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提供生活護理等技能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社區服務資源,通過城鄉社區綜合養老服務平台,促進服務與需求的信息對接,方便老年人就近獲取多樣化的社區綜合服務。
第三十五條 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模式,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閒置庭院、農村綜合服務設施改造為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為本村和周邊村寨散居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等部門應當依託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專業機構,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提供下列服務:
(一)臨時或者短期托養照顧失能老年人;
(二)為家庭照顧者提供生活照料、生活護理等技能培訓;
(三)輔助器具租賃。
第三十七條 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個人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備案,備案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民政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政策支持和物質幫助。
第三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服務協定,按照契約約定提供住宿、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服務。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下列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並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的供養、護理等服務:
(一)孤老優撫對象;
(二)失獨老年人、獨生子女傷殘的老年人;
(三)特困供養人員;
(四)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養老機構的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居民繳費標準執行;使用固定電話、寬頻網際網路按照當地家庭住宅價格標準執行;免收養老機構有線電視入網費、安裝費;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按照不高於所在地居民用戶主終端收費標準給予優惠。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教育的組織領導與統籌規劃,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建設,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醫療保健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家庭病床等服務,每年為老年人免費常規體檢1次,定點、巡迴或者上門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保健康復、心理諮詢、臨終關懷等全生命周期服務。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開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社會力量興辦醫養融合機構,支持養老機構開辦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和臨終關懷機構。
醫療機構應當為養老機構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醫療機構應當與養老服務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為收住的老年人上門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開展網際網路遠程醫療服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或者認捐、認助、認養孤寡、貧困老年人。
民政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為老年人服務的志願者登記、表彰和志願服務記錄、服務時間儲蓄等制度,培育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願者隊伍。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志願者為失獨老年人、獨生子女傷殘的老年人、無子女老年人和經濟困難老年人進行生活幫扶、心理疏導和精神慰藉。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禁止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的性質、用途;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下列措施,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適、宜居的環境:
(一)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並優先安排,合理控制地價;
(二)將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的閒置公益性用地,優先調整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三)制定城區、居住(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政策,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20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採取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照每百戶15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逐步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第四十六條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綜合考慮交通、醫療、生活便捷等因素,合理布局。為老年人設計的居住建築,應當滿足老年人對居住場所的安全、衛生、便利、舒適和無障礙等基本要求。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和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愛心座椅等設施。
第四十七條 國有、集體資產中閒置的房屋以及各類設施等可以用於養老服務,國有資產管理、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應當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提供便利。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應當為居住建築適老化改造、加裝電梯、建設社區步行路網、清除小區步行道路障礙物等提供便利,對公共道路交通設施進行適老化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規劃,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開設老年服務與管理相關專業、課程,培養專業的養老服務人員。
在養老機構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醫師、護士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資格、註冊考核、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在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部門考核內容,推行工作責任制,對老年人權益保障事項重點督辦。
衛生健康、民政部門應當開展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老年人權益保障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將其納入社會誠信體系進行管理:
(一)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的;
(二)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的;
(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四)侵害老年人財產權利、居住權利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老年人權益的。
第五十一條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養老服務機構的項目實施、服務質量、收費及其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園林管理、民政等部門應當對醫療、公交、公園等社會服務單位保障、優待老年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建立老年人投訴服務制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情況並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禁止以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老年人預防詐欺知識宣傳活動,及時制止、舉報向老年人惡意推銷保健品、食品、藥品、器材等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
金融機構應當向辦理轉賬、匯款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的老年人提示風險,必要時對老年人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建議其成年子女或者親屬陪同。
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老年人的投訴、控告、舉報,實行首辦責任制;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欺、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
經營者通過會議、講座等方式向老年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老年人有權自購買之日起7日內提出退貨退款,無需說明理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關單位、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批評:
(一)未按照規定支付老年人養老金、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銷老年人醫療費用的;
(三)拒不支付子女護理期間享有的工資待遇的;
(四)拒不按照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
(五)未依法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
(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落實老年人優待措施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侵害老年人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的性質、用途;
(二)未按照標準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
(三)未與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服務契約,或者契約嚴重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補貼和其他優惠政策的。
享受減免或者優惠政策的,有關部門可以終止執行優惠政策;違反前款第四項的,收回已發放的補助、補貼,補繳減免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的《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計畫安排,省民政廳(省老齡辦)起草了修訂草案送審稿。省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規定,採取書面徵求意見、2次上網公開徵求意見和召開諮詢會、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深入昆明、曲靖、臨滄等地調研,並借鑑省外立法經驗。經全面審查和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修訂草案報批稿。在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8年4月8日第十三屆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修訂的背景情況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我省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長期戰略任務,妥善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事關百姓福祉,事關雲南發展全局。目前我省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人口老齡化形勢日趨嚴峻,截至2016年底,60周歲以上戶籍老年人口570.1萬人,占總人口的11.95%,預計到2020年,老年人口將達607萬人,占全省總人口的12.4%。我省呈現老年人口規模大、增速快、高齡化、空巢化、失能化趨勢,並存在城鄉發展不平衡,貧困老年人口多等特徵。
2007年3月修訂的《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於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制度瓶頸問題:一是體制機制不完善,管理措施有待加強;二是贍養義務不夠明細,養老制度有待完善;三是保障優待措施亟待強化,長效機制尚未建立;四是養老服務社會化程度不高,宜居環境建設滯後;五是條例部分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不一致。要解決這些問題,迫切需要修訂條例,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分總則、家庭保障、社會保障與優待、社會服務與宜居環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49條。
(一)關於政府和部門責任
為解決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體制機制不完善問題,進一步明確職責,提高管理服務水平,修訂草案:一是明確了政府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將老齡事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二是明確了老齡工作機構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等職責;三是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關於家庭保障
為鞏固居家養老方式的基礎性地位,有必要強化家庭成員贍養扶養義務,突出物質生活、精神慰藉、日常居住、財產保護等權益的家庭保障,修訂草案:一是明確了贍養人、扶養人的義務;二是明確了贍養人應經常看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經養老機構聯繫、督促贍養人看望仍連續3個月未看望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建議,收到建議的單位、組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督促贍養人前往看望;三是明確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土地使用、住房、財產等權利的保障措施;四是明確了老年人確定監護人的原則、要求。
(三)關於社會保障與優待
為擴大社會保障措施,進一步優待老年人,修訂草案:一是明確了政府投入機制和老年人異地養老、醫療便民等服務措施;二是明確了失獨、困難等老年人的物質幫助、社會救助、扶助措施;三是明確了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四是明確了有關老年人優待措施。
(四)關於社會服務與宜居環境
為解決養老社會服務問題,改善宜居環境,建立長效機制,修訂草案:一是明確了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備案制度,老齡工作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政策支持和物質幫助;二是明確了養老服務質量要求和養老機構權利、義務以及優惠政策;三是明確了老年醫療保健服務、醫養融合制度;四是明確了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和養老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五)關於監督管理
為加強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加強監督管理,修訂草案:一是明確了政府推行工作責任制要求,對老年人權益保障事項重點督辦;二是明確了將侵害老年人權益的有關行為納入社會誠信管理體系建設要求;三是明確了老年人投訴服務制度和處理機制;四是明確了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欺、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要求。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去年11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使我省的老齡工作適應新形勢的發展,更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讓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根據國家新近出台的老年人優待政策,對1991年制定、1999年修改的《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一審時對修訂草案充分肯定的同時,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員會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及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這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並召開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的論證會,針對第一次審議和論證中提出的一些問題到曲靖進行了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於3月1日召開了第四十七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修訂草案修改稿。
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關於老年人可以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離休證》,免購門票進入向公眾開放的公園、園林、旅遊景點等場所的規定能否執行,建議按這些場所的所有制性質作分類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上述公共場所的免費開放問題,目前我省很多地方的公園、園林等場所已向公眾免費開放,一些旅遊景點實行了老年人免購門票或者門票價格優惠。因此,按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根據國家21個部委去年聯發的檔案精神,將修訂草案有關內容修改為:屬個體私營的,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門票價格優惠,其他的實行老年人免購門票進入。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修訂草案規定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乘坐城鎮內公共運輸工具實行免費,應當協調和處理好發揮公共運輸的公益性與社會關懷老年人之間的關係,應解決好上下班高峰期間公共運輸擁擠等問題。根據這一建議,法制委員會同省政府法制辦進行了協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老年人免費乘坐公車的時段上作了限制,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老年人可以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離休證》,在每天7至9時、17至19時的兩個時段外,免費乘坐城鎮內公共運輸工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城鎮公共運輸企業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另外,對修訂草案的其他個別文字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前期反覆論證、修改後形成的修訂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常委會立法計畫,內務司法委員會自2015年起提前介入了前期立法工作,參與省政府相關部門對《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立法調研、論證。2018年5月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議案後,內司委及時向省人大代表,各州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同時在雲南人大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分別向專家、相關部門、部分駐會常委徵求意見和建議,還對一些重點難點問題,召開不同層面的座談會、論證會,並赴省內外進行了調研和考察學習。我委在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修訂草案反覆論證、修改,於9月4日召開了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修訂草案全面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修訂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戰略部署。我省2007年修訂的《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實施以來,對保障老人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促進應對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條例已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和老齡事業發展需要,且與201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不一致。加之我省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截止2017年底,全省60歲以上戶籍老年人口587.9萬人,占總人口的12.23%,面臨老齡人口規模大、增速快和高齡化、空巢化、失能化趨勢及城鄉老齡人口不平衡、貧困老齡人口多等新情況、新問題,對原條例進行全面修訂非常必要。
內司委經審議認為,修訂草案與《立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一致,符合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對修訂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見
修訂草案民眾關注度高,收集到的意見建議比較多,內司委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立法目的和原則的問題
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一條補充“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凸顯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同時,增加立法原則作為第三條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在第四條第二款中補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老齡工作職責的規定。
(二)關於家庭保障、社會保障和優待的問題
1、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十五條補充規定老年人確定自己監護人的前提和範圍,使規定更嚴謹。
2、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十七條,補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將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發展養老服務。同時,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中關於老年人患病住院獨生子女的護理時間增加為“每年累計20天”,增加“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增強保障性。
3、為方便老年人的出行,建議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機場、車站、港口、碼頭等場所應設定愛心視窗、櫃檯;為緩解老年人看病困難的問題,在第五項中補充“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當設定老年病、慢性病門診”的規定。同時,建議增加第二款,鼓勵有條件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推行老年綜合補貼制度,並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水平的內容。
4、建議在修訂草案的第二十六條關於80歲以上老年人的優惠優待的規定中,增加“戶籍遷移”,“免費乘坐觀光車、遊覽車等代步工具”,“不動產登記部門、公證機構應當提供上門服務”;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中增加司法行政部門提供法律援助便利和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等規定,拓寬優待範圍。
(三)關於社會服務與宜居環境的問題
結合國家“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新要求,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修改有關居家養老的規定。
1、增加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居家養老服務的統籌協調等方面內容作為條例第二十九條。建議增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等部門為失能老人的家庭提供服務方式的規定作為第三十一條。同時,對修訂草案第三十條進行修改,使居家養老的方式、服務的形式等更為具體、明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
2、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中增加一款,即“經營者通過會議、講座等方式向老年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老年人有權自購買之日起七日內退貨或者退款,且無需說明理由。”增強老年人維權力度。
此外,鑒於老年人主體的特殊性,建議在修訂草案的法律責任章節中補充兜底條款規定,作為第五十一條。同時,建議對修訂草案第五、二十五條和三十條第二款進行邏輯順序調整,第十三、十四、二十二、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三、四十四條進行修改完善,建議刪除不符合當前審批事項有關規定的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建議對修訂草案中的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修改、完善等。修訂草案由原來的四十九條增加為五十二條。以上修改意見,形成了修訂草案建議修改稿。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立法協商會

昨日,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省民政廳、省老齡辦在昆明聯合召開《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立法協商會。
據介紹,2007年修訂實施的《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在保障老年人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日趨嚴重,老年人權益保障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加之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增加了社會服務、宜居環境建設等新內容,所以需要適應新的形勢,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
會上,政協委員、專家學者評估了《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的積極作用,分析了《條例》在制度設計、執行落實等方面的問題和不足,並結合我省實際,圍繞老齡戰略規劃體系、社會養老保障等方面展開了積極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建議,並與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就《條例》修改進行了充分協商討論。
省政協副主席倪慧芳出席會議並講話。她提出,要深入貫徹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構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要求,推進我省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法治化,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依法治省的範圍,發揮立法先導作用,做好《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改工作,推動我省老齡事業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要按照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要求,積極開展立法協商,充分調動社會各界人士的力量和智慧,以協商討論、諮詢論證等形式,推動立法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要高度關注獨居老人、空巢老人的晚年生活安全,進一步發展老年教育事業,強化基層老齡工作保障機制,高度關注農村老齡工作,使修改後的《條例》最大限度地保障老年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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