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雲南省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雲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0月2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2]227號
  • 發布日期:1992-10-29
  • 生效日期:1992-10-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2]227號
【發布日期】1992-10-29
【生效日期】1992-10-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雲南省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雲政發〔1992〕227號1992年10月29日)
第一條為適應我省發展外向型經濟需要,促進我省房地產業發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按有關法律、法規在我省對外開放的城市或地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依照城市規劃從事各類房屋開發建設,並主要向境外組織和個人(包括住境內機構和在境內工作的境外人員)出售、出租房產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及個人(以下簡稱外商)經批准在雲南省開辦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外商開發企業),以及國內投資,經批准從事向境外銷售房屋、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國資企業),在我省從事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除成片開發土地外,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涉外房地產應主要採取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方式。
第五條雲南省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全省涉外房地產開發建設工作。
第六條外商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外商開發企業在我國法律、法規以及經批准的契約、章程規定範圍內,有權自主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
外商開發企業經營房地產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七條凡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或設有商務代理機構的國家和地區的外商,均可申請在我省開放城市或地區設立外商開發企業,我省四級(含四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申請從事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部門根據開發建設項目需要和有關規定,予以批准或不批准。
第八條外商到我省投資舉辦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外商開發企業的,按下列程式辦理申請設立企業的各項手續:
(一)舉辦獨資企業,應就擬投資項目選定場地,經場地所在地建設、土地管理、經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應先與中方合營者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署共同投資的意向書或協定書。
(二)獨資企業投資者或投資者委派其國內代表、投資諮詢服務公司等機構向對外經貿部門呈報設立企業的申請書。合資、合作的中方合營者向計畫部門呈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
(三)獨資企業申請者經對外貿部門批准同意設立外商開發企業。
領到企業批准證書後於30天內持有關批准檔案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屬合資、合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報建設部門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後,報計畫部門審批後,合資、合作各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正式簽定開發企業章程、契約,報對外經貿部門批准。
(四)申請設立合資、合作外商開發企業。由中方合營者向對外經貿部門呈報設立企業的申請報告。經審查批准,領取企業批准書後,於30天內持有關批准檔案、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商開發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五)外商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60天內,持有關批准檔案、證明到省建委核定資質等級,領取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第九條外商或合資、合作的中方合營者到對外經貿部門申請設立外商開發企業時,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時需提交下列檔案:
(一)設立獨資或合資、合作企業的申請書;
(二)獨資者提交舉辦獨資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資、合夥經營者提交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准檔案;
(三)企業章程及首屆董事會人選名單。合資、合作者還需提交合營各方簽署的契約;
(四)獨資者提交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身份證副本。合資、合作經營者提交合營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外方以個人身份投資的,可提交身份證影印件;
(五)投資者或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
(六)有關城市規劃、用地的意見書、協定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及政府有關部門簽署的意見、批准檔案、證書。
第十條外商開發企業到省建委確認資質等級時,除提交第九條二、三、四、五款規定的檔案外,還應提交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管理人員等有關名冊和證書。
第十一條外商或合資、合作的中方合營者按第八條規定的程式辦理有關批准手續時,場地或項目所在市、縣有關部門有審批權的,由所在市、縣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許可權辦理批准手續;當地沒有審批許可權的,由外商或合資、合作的中方合營者直接呈有審批權的地、州、市或省級業務部門辦理,予以批准或不批准,或轉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由中方提供土地、外商提供資金、不設立外商開發企業的中外房地產開發經營合作項目,以及國資企業從事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手續從簡,由建設部門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後,報計畫部門審批。其中,合作各方就項目所簽署的契約須報對外經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外商開發企業和國資企業在我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統一由建設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行使城市規劃、土地開發、土地轉讓、設計施工,以及房屋銷售、租賃、轉讓、抵押和企業資質的行業歸口管理權,並接受其它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外商開發企業和國資企業在我省從事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其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中方房地產企業擬提供土地使用權與外商合資或合作經營房地產的,需在申請設立外商開發企業前,按前款要求取得土地合作權。並在外商開發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外商開發企業簽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經土地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監證手續。土地管理局核發土地使用權證後,始得行使土地使用權。
由中方提供土地,外商提供資金,不設立外商開發企業的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前,不得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五條外商開發企業的土地開發、房屋建設必須遵守我國有關城市規劃、土地管理、設計施工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六條外商開發企業和國資企業建造的住宅,其設計標準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外商開發企業經營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以及中方房地產企業與外商投資合作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境外出售、交換、贈予、繼承。上述經營活動和法律行為在中國境外進行的,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地區大使館、領事館、商務代表機構的認證。沒有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或沒有在我國設立商務代表機構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不得成為受讓人。在我國境內進行的,應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監證。
第十八條房屋可以整幢出售,也可以分層、分套出售。房屋出售時,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其房屋的所有權的期限與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相同。
第十九條外商開發企業和國資企業出售、租賃、交換房屋或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及中方房地產企業和外商投資合作建造的房屋出售、租賃,其價格由企業或合作雙方自行確定。但應將出售、出租價格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物價局備案。房屋出售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國資企業出售、出租房屋必須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
第二十條企業預售期貨房屋,賣方持有該房屋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買賣雙方應簽訂《房屋預售契約》,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監證手續。賣方收取的房屋預售款,必須先用於支付及清償該房屋的建設費用。
第二十一條企業出售現貨房屋,賣方必須持有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買賣雙方應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併到房屋所在市、縣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監證手續。
第二十二條企業出租房屋,租賃雙方應訂立《房地產租賃契約》,併到房屋所在市、縣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監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依照本辦法開發經營的房屋產權可以抵押。房屋產權用以抵押時,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二十四條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簽定抵押契約,並在30天內按規定辦理抵押權監證、登記手續。未經監證、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抵押人不能按期還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契約的規定處置抵押物。
第二十六條因處分抵押物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按規定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辦理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土地他項權利登記,以及辦理房屋買賣、租賃監證手續,登記機關和監證單位可按省物價局規定的標準收取登記費和監證費。
第二十八條外商開發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後30天內,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依照我國稅法規定納稅。
第二十九條外商開發企業經營房地產中有關外匯事宜,依照我國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外商開發企業在房地產經營中產生契約爭議時,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無效的,由中國仲裁機構仲裁。也可由契約規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可向我國有管轄許可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需要公證的事項,當事人應依法辦理公證。
第三十二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以及其它組織和個人在我省從事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參照本辦法和其它有關港、澳、台投資的法律、法規、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我國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凡根據本辦法而發給、發出、訂立的任何證書、契約、協定、通知書或其他檔案,如因中外文互有差異而引至爭議的,以中文本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今後如有修改,不溯及修改前已簽訂的契約。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雲南省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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