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江西商會

雲南省江西商會,於2006年6月6日成立,是一個全省性、非盈利性、聯合性的社團組織、由在滇的江西各行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含商業、工業、餐飲業、服務業等)組 成,由雲南省民政廳登記批准註冊,雲南省招商合作局為業務主管。成立雲南省江西商會的主要宗旨是:使商會成為“贛企之家、信息平台、維權機構、政企橋樑、 發展樞紐”,積極為廣大會員企業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江西商會
  • 建立時間:2006年6月6日
  • 性質:非盈利性、聯合性的社團組織
  • 業務主管:雲南省招商合作局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所獲榮譽,

商會簡介

據不完全統計,贛商入滇人數已達23萬人。昆明創業的非公人士已超過10萬人之多。成立以來,市委市政府加強軟環境 建設,政府扶商、愛商、親商,造就了一批懂經營、會管理、講誠信、守法紀的企業家。據統計,投資雲南的資金已達50億元,上繳利稅過億元。解決農民工就業 5000多人。真正體現了企業家眼界高時無礙物,真心創業在雲南。
雲南省江西商會
商會住所

商會章程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0年6月13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雲南省江西商會(英文縮寫:JCCY)。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雲南省江西商會為全省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團組織。由江西籍在滇各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公司(含商業、工業、餐飲業、服務業等)自願加入組成。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著力以構建在滇江西商企之家為已任,團結在滇商企人士,縱橫聯合,互通信息,合法維權,為會員打造信息平台、維權機構、政企橋樑及發展樞紐。共同為雲南及江西的經濟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依法註冊的住所為本商會辦公室地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本商會的團結互助,發揮群體優勢,服務本會促進共同發展;
(二)教育和倡導本商會會員遵紀守法,維護本商會會員的正當合法權益;
(三)加強與滇贛兩省間的聯繫,及時了解國家及政府部門的政策、信息;
(四)提高本商會企業及企業家的管理經營素質,協助會員單位策劃經濟發
展項目;
(五)協調會員單位聯合開發具有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項目;
(六)不定期組織學術會議或座談會,互通經濟信息;
(七)積極開展會員間及商會與外界商企界的聯誼活動,增進友誼與合作;
(八)積極參與雲南經濟建設,努力做好招商引資工作;
(九)力爭每年編輯整理一部商會及會員工作成果集,積極宣傳會員企業及企業家;
(十)研究交流發展企業文化建設,提升商會和會員企業的影響力;
(十一)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屬在滇江西籍(原籍、現籍)商企人士和企業且熱心商會建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
(三)由本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每年度會費應於每年一月份內繳納。新會員應於經批准入會後一個月內繳納(普通會員轉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應於轉後一個月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由秘書處予以催告,自催告發出日起一周內仍不繳納的,視為自動退會或終止相應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拒絕履行會員義務的,經理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後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譽會長;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由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換屆時可連選連任,本商會歷任會長(屆滿),終身擔任本商會相應名譽職務。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研究決定商會重要決策及發展項目經貿等實施及秘書長提議需決定的機構及人事任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聽取各會員單位的建議、集思廣義辦好《江西商會簡報》。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商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及落實執行商會的有關決定;
(二)協調商會內部各方關係,增強商會內部團結,鞏固其凝聚力、向心力;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對其機構進行日常管理、組織協調開展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布置組織策劃安排商會的各種會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25萬元/年;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6萬元/年;
(三)副會長單位3萬元/年;
(四)常務理事單位6000元/年;
(五)理事會單位1000元/年;
(六)會員單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代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人士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會資產不為任何單位、個人進行經濟擔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理清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商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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