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防止水污染,促進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水資源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2月16日
- 批准時間:2017年5月26日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7年2月16日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節約用水、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林業、農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和漁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和村民小組應當協助做好水資源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水資源保護管理資金,用於水資源的保護管理。資金的來源為: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收取的水資源費;
(四)河道采砂、採石管理費;
(五)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納入法制宣傳教育內容,每年三月的第二周為自治縣水資源保護宣傳周。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水資源實行嚴格管理制度,以水生態可持續發展為原則,建立水資源管理協調機制,嚴格落實用水總量控制,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
第十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按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流域規劃、區域規劃的要求,擬定江河、水庫等水功能區劃,並按照規定報批。水功能區劃的擬定應當徵求區劃內鄉(鎮)、村民委員會(社區)和村民小組的意見。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定水源涵養林範圍,並納入當地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建立公益林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主要河流、水庫和飲用水水源點按照水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進行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鼓勵沿江河兩岸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 在江河、水庫、溪流的水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投放、種植不符合生態需求的生物物種;
(二)擅自採石、采砂、取土;
(三)排放、傾倒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污水;
(四)丟棄廢棄物;
(五)採用電、毒、炸等方式捕撈漁業資源。
第十五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勐烈河、臘戶河等河流的保護,劃定重點保護河段,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向社會公布。禁止在重點保護河段的河道內從事采砂、採石、取土等活動。
第十六條 在河道內采砂、採石、取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從事采砂、採石、取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範圍、期限、數量、作業方式進行。
采砂、採石、取土活動結束後,應當清除尾堆和阻水障礙物,平整河道,確保行洪安全。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十七條 水資源開發利用實行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並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機制。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倡導節水意識,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產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用水效率;加強雨水收集,建設海綿城市;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利用率。
第二十條 直接在江河、水庫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辦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庫、水塘取水的;
(二)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二十二條 使用取水工程或設施供應的水,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供水價格應當有利於節約水資源和保護環境,並結合城鄉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逐步實行分類計量收費和超計畫、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按照規定報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自治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漁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在重點保護河段的河道內采砂、採石、取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沒收違法所得和工具,吊銷采砂、採石、取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採取治理措施。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組織清除尾堆和阻水障礙物、平整河道,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水利、林業、國土資源、農業、漁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17年5月8日召開第41次會議,對《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水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江城蘊含著豐富的水資源。境內年平均降水量2262mm,水資源總量39.28億m3。有33條河流,分別匯入境內的3條江。其中,李仙江、勐野江流向越南。豐富的水資源是江城一大財富,但是在水資源保護和管理中卻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境內江河私挖濫采砂石,毒魚、電魚、炸魚等破壞生態、污染水質現象屢禁不止。水源林被亂砍濫伐,導致江河、溪流水質污染,水源枯竭。為此,制定內容明確、易於操作、指導性強的水資源條例既有利於加強江城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防治水污染,又有利於同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係的發展。
在條例立項、起草、修改等前期工作階段,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多次與當地人大、政府相關部門討論研究,逐條逐句論證修改。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民族委員會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和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再次與自治縣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專題討論同意後報省委,省委已批覆同意。2017年2月16日,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認真審議了該條例,代表們對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合法性、可操作性和規範性進行了充分審議,表決一致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的內容合法、程式合法,符合自治縣加強水資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審議中,民族委員會對個別內容、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