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該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
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揚學術民主,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水利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利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利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雲南省水利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YUNNAN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YHES。
第二條 本會是由雲南省水利水電科學技術工作者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學術性民眾性社會團體,是開展水利科學技術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揚學術民主,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水利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利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利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掛靠單位是雲南省水利廳。
第五條 本會住所:昆明市五華山光復樓220室,郵編65002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和省內外的學術交流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和推廣先進技術經驗;
(三)編輯出版本會通訊及有關的學術交流文集;
(四)開展科技諮詢服務,提出決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論證、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五)開展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的學術與管理水平,重視、發現和舉薦人才;
(六)積極開展為會員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務活動,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七)表彰與獎勵在學術活動和學會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獎勵水利優秀學生。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擁護和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及以上資歷的科技人員;
(二)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工作一年以上,大專畢業工作三年以上,中專畢業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應水平的水利水電科技人員及管理人員;
(三)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及相關交叉邊緣學科工作的科技人員;
第九條 凡要求人會者,須本人申請,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或地州(市)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並發本會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參加本會評選、推薦,獲得本會或上級學會頒發的有關獎勵。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撰寫論文,參加本會組織的科技諮詢和科普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 凡與本學會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科研、教學單位和學術團體,承認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者,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各州、市的水利學會是省學會的團體會員,在業務上接受本會的指導。
本會為中國水利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選派代表參加學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和考察活動;
(二)優先取得學會的有關的學術資料;
(三)優先承接本會委託的科技諮詢和技術培訓任務;
(四)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科普、諮詢、考察等任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從被剝奪政治權利之日起,自然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和省民政廳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及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騁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向有關部門舉薦優秀人才;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候選人主要由本會團體會員、分支機構及有關單位按規定名額推薦。理事會每屆成員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體現新老交替的原則理事會應保持各專業的專家、學者、在一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適當比例。理事因工作變動不能履行職責者,由推薦單位提出,經理事會同意方可予以變更或增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根據工作需要,設2—3人專、兼職人員組成學會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和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各種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或研究會。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一般與本理事會相同,並與理事會同步換屆。各地、州、市級學會的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為本會的理事(更換時間則由新任理事長自然接替為本會理事)。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研究會,是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專業學術活動和開展科普培訓工作的學術(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成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同一職務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研究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研究會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凡對我省水利水電事業和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或領導幹部(包括離退休人員),經常務理事會提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授予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或名譽理事稱號。
上述名譽職務一般均不連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分設會計和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受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徵得掛靠單位同意,並報省科協審查同意,在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和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28日省水利學會第九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