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旅遊從業人員“八不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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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印發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旅遊從業人員“八不準”規定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旅遊從業人員“八不準”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4月16日

規定全文

雲南省旅遊從業人員“八不準”規定
一、不準欺騙或者脅迫遊客購物
二、不準拒絕受理遊客退貨換貨
三、不準組織接待不合理低價游
四、不準誘騙推銷不合理高消費
五、不準在景區及門口違規擺攤設點
六、不準向遊客叫賣兜售商品和服務
七、不準擅自變更行程影響遊覽
八、不準簽訂虛假契約逃避監管
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從嚴從重查處。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不準欺騙或者脅迫遊客購物。主要內容是指旅遊商品銷售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旅遊車駕駛員不得通過誇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遊客進行虛假宣傳,誘導旅遊者購物或通過言語刺激、行為威脅等方式強迫及變相強迫遊客購物。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二)不準拒絕受理遊客退貨換貨。主要內容是指旅遊商品銷售企業不得拒絕履行退換貨義務和售後服務承諾。制定的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不準組織接待不合理低價游。主要內容是指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四)不準誘騙推銷不合理高消費。主要內容是指旅遊商品銷售企業不得採取圍堵尾隨、言語刺激等手段變相強迫或誘導遊客購物;旅行社和導遊人員不得借參觀村寨、體驗民俗、安排家訪等名義誘導遊客購物。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五)不準在景區及門口違規擺攤設點。主要內容是指景區景點不得在出入口、游道兩側等區域亂擺攤設點;不得有吆喝攬客、尾隨兜售等不文明行為。制定的依據是《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
(六)不準向遊客叫賣兜售商品和服務。主要內容是指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糾纏、脅迫旅遊者購買旅遊商品和服務;不得對未購買旅遊商品和服務的旅遊者使用侮辱性語言;不得利用虛假宣傳或者使人誤解的方式誘騙旅遊者進行消費;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不得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制定的依據是《雲南省旅遊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導遊管理辦法》。
(七)不準擅自變更行程影響遊覽。主要內容是指旅行社、導遊人員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畫,安排旅遊者的旅行、遊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遊活動。制定的依據是《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導遊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八)不準簽訂虛假契約逃避監管。主要內容是指旅行社不得簽訂實際費用與契約金額不一致、實際行程與契約行程不一致的“陰陽契約”規避監管。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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