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務新媒體管理辦法

雲南省政務新媒體管理辦法是雲南省規範政務新媒體的建設和套用管理,推進雲南省政務公開平台和載體健康、有序、創新發展,提升政府網上履職能力而制定的法規。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雲南省政務新媒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範政務新媒體的建設和套用管理,推進全省政務公開平台和載體健康、有序、創新發展,不斷提升數位化背景下的政府網上履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新媒體,是指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註冊並開設的政務賬號或套用,以及自行開發建設的移動客戶端等。
第三條 政務新媒體是新時期新形勢下政府及其部門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最佳化政務服務、凝聚社會共識、創新社會治理的新平台新陣地。主要任務是發布政府信息、開展政策解讀、深化政民互動、提供便民服務、回應社會關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導公眾輿論、化解社會矛盾。
第四條 政務新媒體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和最佳化政務服務的決策部署,貫徹實施網路強國戰略,落實網路意識形態責任制,立足政務新媒體功能定位,加強統籌規劃、明確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規範運營管理,強化常態監管,推進政務新媒體規範、創新、融合發展,建設利企便民、亮點紛呈、人民滿意的“指尖上的網上政府”。
第五條 全省政務新媒體的建設和套用管理應堅持正確導向、需求引領、互聯融合、守正創新的原則,按照前台多樣、後台聯通、集約共享要求,以政府網站平台為依託,構建以省政府入口網站政務新媒體為引領、州市級政府政務新媒體為主幹、縣級政府政務新媒體為骨架,省、州市、縣三級協同聯動、回響迅速的具有雲南特點的政務新媒體矩陣體系;通過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的政務新媒體建設和套用管理及服務保障,全面最佳化全省政務新媒體生態,打造一批在全國叫得響、民眾有口碑的政務新媒體,持續提升政務新媒體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公信力。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能職責
第六條 省政府辦公廳是全省政務新媒體工作的主管單位,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政務新媒體的建設和發展。
各州、市、縣、區政府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新媒體工作的主管單位,省直各部門辦公室或指定的專門處室是本部門政務新媒體工作的主管單位,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省直部門的辦公室或其指定的專門處室是本系統政務新媒體工作的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新媒體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政務新媒體工作主管單位負責對本地本部門本行業的政務新媒體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考核,做好開辦整合、變更關停、集約建設、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第七條 中央在滇直屬機構政務新媒體的建設和套用管理按照其上級主管單位要求執行。
第八條 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按照“誰開設、誰主辦”的原則確定,履行建設開辦、組織保障、健康發展、安全管理、保密審查等職責。主辦單位可指定內設機構或委託其他專門機構作為承辦單位,具體落實主辦單位的有關要求,承擔政務新媒體系統平台建設維護、安全防護,以及展現設計、內容發布、審核檢查和傳播推廣等日常運行保障工作。
委託其他專門機構承辦的,須明確約定有關權責,簽訂保密協定,加強資質審查和日常監督。
第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將政務新媒體發展作為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加大統籌協調,明晰權責主體,落實主要領導“第一責任人”和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責任;建立健全開辦、運維、套用、監管等制度機制,理順工作關係,減少部門職能交叉,確保政務新媒體工作職能與政府網站、政務熱線等政務公開平台和載體的管理職責在同一職能部門;選優配強工作人員,抓實抓好教育培訓,將政務新媒體工作納入領導幹部和公務員教育培訓內容,努力打造政治立場堅定、熟悉政策法規、掌握傳播規律並具備信息採集、選題策劃、編輯加工和安全保障等綜合能力的專業化隊伍。
第十條 各級政務新媒體要按照主管主辦和屬地管理原則,接受黨委宣傳、網信部門的有關業務統籌指導和巨觀管理。
第三章 開辦整合與變更關停
第十一條 開辦政務新媒體,應根據工作實際和社會公眾需求,秉承共融互補理念,加強規劃設計,理性開發,統籌建設,推進集約共享、條塊聯通和業務協同,確保實用管用。
第十二條 除涉密單位和不對外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開辦政務新媒體,其他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規範開辦。一個單位原則上在同一新媒體平台只開辦一個政務新媒體賬號;對同一平台上開辦有多個賬號的,應清理整合;對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戶關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應及時清理最佳化,確屬無力維護的予以關停。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開展重大活動或專項工作,原則上不單獨開辦政務新媒體。禁止任何個人以單位名義開辦政務新媒體;不得以單位內設機構名義開辦政務新媒體,不得在國家有關主管單位未予核准的新媒體平台上開辦政務新媒體。
以單位名義開辦的,須經單位集體研究和主要領導同意。
第十三條 鼓勵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按照集約節約原則統籌建設綜合性移動客戶端。
移動客戶端等套用系統類政務新媒體的建設和套用管理,應主動適應移動網際網路信息技術發展形勢,不斷最佳化平台呈現界面和操作設定,豐富完善套用功能,提供個性化、便捷化、智慧型化服務,積極拓展多語言和無障礙服務頁面,強化搜尋、註冊、支付等便民功能和特色服務;應嚴格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標準進行安全檢測,全面支持IPv6(網際網路協定第6版),支持在不同終端便捷使用,嚴禁“一事一端、一單位一套用”。
第十四條 凡開辦政務新媒體,均應當具備與工作相適應的組織、人員和專項經費保障,配備基本辦公設備。應成立運營管理專班,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總編輯人選和相應的管理職能部門,有內容編輯、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政務新媒體工作設備配備標準,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經批准開辦的政務新媒體,應規範名稱命名和實名認證,做好政務新媒體頭像、版面背景和欄目內容規劃設計等工作。同一單位在不同新媒體平台開辦的政務新媒體,原則上應保持風格統一、名稱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單位特色。
第十六條 政務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當符合國家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規定要求,與本地本單位名稱和工作職責明確關聯,在公開認證信息中應註明主辦單位名稱。賬號名稱中凡含有行政區劃地名或國家行政機關單位名稱(含全稱或規範化簡稱)中文文字、漢語拼音或英文的,須經同級政府同意,報同級政務新媒體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七條 全省政務新媒體實行分級備案制度,各級政府部門開辦、變更、關停、註銷政務新媒體應向同級政府政務新媒體主管單位備案,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向上一級政府政務新媒體主管單位備案。政務新媒體開辦、變更、關停、註銷應於7個工作日內填寫《雲南省政務新媒體備案登記表》進行備案。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信息庫。上一級主管單位對下一級單位上報的備案信息要實行檔案管理,以備查核。
第十八條 因工作原因需要變更、關停、註銷的政務新媒體,須經本單位集體研究或主要領導同意,報主管單位備案,並向社會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
第四章 內容保障與功能建設
第十九條 各級政務新媒體應遵循新媒體發展規律,堅持正確導向,緊扣時代脈搏,立足政務政情、緊貼民生民情、堅守主責主業,傳遞黨和政府聲音,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講好雲南故事,辦好民眾實事,努力打造更加權威的信息發布和解讀回應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動和辦事服務平台。
第二十條 內容保障應結合新媒體屬性特點,按照政務公開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全面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做好主題策劃和線上線下聯動推廣,重點推送重要政策檔案信息和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公眾廣泛知曉的政府信息;信息內容主要由產生可公開政務信息數據和具有對外政務服務職能的政府業務部門提供。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務新媒體主(承)辦單位應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制度,規範信息發布流程,嚴格把關發布內容,明確審核主體、審核程式,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先審後發。
一般情況下,信息內容的審核發布,經政務新媒體編輯審核後按程式由主要負責人審定簽發;重要信息由主辦單位分管領導審定簽發;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辦單位主要領導審定簽發。對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體性事件、災情疫情等敏感信息,嚴禁未經審核或授權擅自發布。
第二十二條 政務新媒體發布的信息,應當科學分類,採取適合新媒體特點和網民喜聞樂見的表達方式,確保準確權威、語義明確、語言規範、發布及時,與政府網站所載信息同根同源。不得發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內容。除節假日外,原則上每天至少更新發布1條信息。
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務新媒體發布的,應保持一致。信息發布中使用地圖,應當採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地圖或依法取得審圖號的地圖。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級各類政務新媒體加工製作原創類政務信息,逐步提高原創信息發布比例。原則上,各類政務新媒體每2周至少發布1條原創信息。
第二十四條 政務新媒體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單位工作內容的,應提前做好溝通協調。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除懲戒公示、強制性信息披露外,應去標識化技術性處理。
公職人員未經所在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個人認證的新媒體發布案件偵查調查、法庭審理及判決、災情疫情、統計數據、環保測評等敏感信息。
第二十五條 嚴格規範轉載發布行為。凡轉載發布的信息,均應註明來源,保證來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信息內容。原則上只轉載黨和政府網站以及有關主管單位確定的稿源單位發布的信息,嚴禁轉載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和商業廣告等經營性信息。
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發布的,需要社會公眾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級各類政務新媒體應及時轉載。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政務新媒體開通辦事服務功能,重點推動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科、教、文、衛、體等公共服務以及水、電、燃氣、交通、通信等公用事業單位民生服務事項向政務新媒體延伸。
凡開通並提供辦事服務功能的,均應依託省級政務服務網上大廳和本地本部門已有的辦事系統或服務平台進行建設,做好辦事入口的匯聚整合和最佳化,確保政務新媒體各項辦事服務信息與政府網站、政務熱線、政務服務實體大廳線上線下融合通聯、數據互聯共享,實現數據同源、服務同根、一次認證、一網通辦。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將政務新媒體作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和政務輿情回應的重要平台。對涉及本地本部門的重大突發事件,應按程式及時發布由有關回應主體提供的回應信息。對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應邀請有關業務部門正面回應。對涉及本地本部門的網路謠言,應及時闢謠。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務新媒體應暢通線上互動渠道,根據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評論、線上訪談、徵集調查、諮詢投訴等互動交流欄目,走好網上民眾路線;依法依規與民眾開展有效互動,做好民眾留言的審看發布、處理反饋工作。對民眾留言及答覆內容應定期整理,健全完善全面、權威、有效的諮詢答問庫。對民眾訴求應限時辦理、及時反饋;對收集到的、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建議應及時轉送有關業務部門。
政務新媒體開設的互動交流欄目,應儘量使用本級政府網站統一的互動交流平台。
第二十九條 開發上線互動交流欄目,均應嚴格實施管理,按照網路安全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安全評估。對管理不力、出現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禁止信息內容的,應限制或取消其交流互動功能。
第三十條 各級政務新媒體若從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或傳播網路視聽節目,須按照有關規定具備相應資質。
第五章 運行維護與安全防護
第三十一條 政務新媒體日常運維應當規範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和落實內部操作規範,加強後台管理,認真做好有關數據整理、分析、歸檔入庫工作。
第三十二條 政務新媒體各主(承)辦單位應建立完善與宣傳、網信、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會商機制,實現網上輿情引導與網下實際工作處置相同步、相協調,合力做好發布引導、輿情應對、網路安全等工作。各級政務新媒體主管單位應當加強與第三方平台對接,為政務新媒體工作開展提供便利。縣級政務新媒體應加強與本地融媒體中心協調協同,推動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務新媒體應嚴格執行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履行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審查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做好平台運維操作許可權管理設定、日誌記錄和安全審計、數據加密、數據脫敏、訪問控制、數據容災備份等措施,落實數據備案管理、事件通報、溯源核查、技術檢測和安全認證等工作,提高安全防護能力。
第三十四條 任何政務新媒體不得參與商業性、盈利性經營活動;嚴禁購買“冬粉”等數據造假行為。
任何部門不得強制要求民眾關注本單位本系統的政務新媒體、下載使用自建的政務移動客戶端或對本單位本系統發布的政務新媒體信息進行點讚、轉發;不得將下載使用或關注本單位政務新媒體作為辦事服務的前置條件,不得在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強行推廣本單位開辦的或者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向第三方採購的政務新媒體。
第三十五條 政務新媒體管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政務新媒體套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不得擅自利用政務新媒體發布代表個人觀點、意見及情緒的傾向性言論。未經授權、審核,不得擅自發布信息或更改註冊備案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 政務新媒體工作應當配置專用設備,做到專機專用、專人專用,嚴禁安裝與工作無關的軟體,嚴禁接入不明網路。嚴格對所開辦政務新媒體的賬號、密碼和使用終端進行安全管理,不得在網咖等公共場所或沒有安全保障的設備上登錄賬號,不得使用自動登錄模式,不使用賬號時必須及時退出登錄,防止賬號被盜用或被惡意攻擊等安全事故發生。
使用移動終端登錄政務新媒體平台系統需經VPN認證,防範無線上網條件下訪問的安全風險。
第三十七條 從事政務新媒體工作的人員,須經培訓後方可上崗。聘用政務新媒體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政審制度,加強任、離職人員的安全保密管理。管理人員離職、調任、辭職應及時更改密碼,將所配設備收回單位。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務新媒體應定期開展平台應用程式、作業系統以及資料庫的安全檢查,實時監測軟硬體環境、套用系統等運行狀態以及政務新媒體掛馬、內容篡改等受攻擊情況,及時處置安全風險,做好備份、恢復、容災和安全認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政務新媒體伺服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機構提供的物理伺服器和虛擬主機。涉及本地本部門數據服務的政務移動客戶端等套用系統類政務新媒體伺服器,原則上設定在本省內,實行本地化管理;確因情況特殊,難以放置在本省、無法本地化管理的,應經主辦單位集體研究後指定地點放置,嚴格加以管理,同時應積極創造條件儘快移回省內、實現本地化管理,確保數據安全。採購的網路產品和服務應通過安全審查,使用的關鍵設備和安全專用產品要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
第四十條 政務新媒體承辦單位應當強化用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違法違規獲取超過服務需求的個人信息,不得公開有損用戶權益的內容,對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嚴格管理,嚴防失泄密事件發生。
第六章 督查檢查與考核評價
第四十一條 政務新媒體主管和主(承)辦單位應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強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積極運用技術手段開展常態化監管,定期不定期組織督查檢查,做好日常巡查巡檢。有條件的政務新媒體要開設糾錯入口,方便民眾參與檢查監督。
發現傳播違法信息,應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網信、公安、電信等網路與信息安全監管部門和上一級政務新媒體主管單位報告,防止擴散。
發現或接到網民舉報有假冒政務新媒體,應立即排查核實,商請網信、公安、電信等網路與信息安全監管部門協同處理,致函有關新媒體平台運營方對其關停,並報上一級政務新媒體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將政務新媒體工作情況納入年度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考核或綜合考評內容,制定科學合理的考評指標體系,並實施動態調整。對運行良好、效果顯著的政務新媒體和工作成效突出的主(承)辦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激勵表揚。
第四十三條 凡違反規定發布轉載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壞網路傳播秩序、損害公眾權益,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引發重大網路輿情等嚴重不良後果的,有關政務新媒體責任單位和管理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進行嚴肅問責。
第四十四條 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的政務新媒體,主管單位應當依法依規通過約談、警告、通報或者責令關閉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務新媒體發布的信息或數據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其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可向政務新媒體主管或主(承)辦單位提出異議。
有關政務新媒體主管或主(承)辦單位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異議處理情況複雜的,經主管或主(承)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時間,但累計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限時辦結。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行政機關單位未單設、但在黨的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的,若以行政機關單位名義開辦的政務新媒體,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參照執行。法律法規對政務新媒體工作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公布前開辦的政務新媒體,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辦法補辦有關備案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政務新媒體是指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註冊並開設的政務賬號或套用,以及自行開發建設的移動客戶端等。《辦法》明確,除涉密單位和不對外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開辦政務新媒體,其他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規範開辦。一個單位原則上在同一新媒體平台只開辦一個政務新媒體賬號;對同一平台上開辦有多個賬號的,應清理整合;對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戶關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應及時清理最佳化,確屬無力維護的予以關停。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開展重大活動或專項工作,原則上不單獨開辦政務新媒體。
政務新媒體應該刊發什麼內容?《辦法》明確要求,政務新媒體發布的信息,應當科學分類,採取適合新媒體特點和網民喜聞樂見的表達方式,確保準確權威、語義明確、語言規範、發布及時,與政府網站所載信息同根同源。不得發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內容。除節假日外,原則上每天至少更新發布1條信息。鼓勵各級各類政務新媒體加工製作原創類政務信息,逐步提高原創信息發布比例。原則上,各類政務新媒體每2周至少發布1條原創信息。鼓勵政務新媒體開通辦事服務功能,重點推動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科、教、文、衛、體等公共服務,以及水、電、燃氣、交通、通信等公用事業單位民生服務事項向政務新媒體延伸。
在信息轉載發布方面,《辦法》規定,轉載發布的信息,均應註明來源,保證來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信息內容。原則上只轉載黨和政府網站以及有關主管單位確定的稿源單位發布的信息,嚴禁轉載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和商業廣告等經營性信息。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除懲戒公示、強制性信息披露外,應去標識化技術性處理。
《辦法》強調,任何政務新媒體不得參與商業性、盈利性經營活動;嚴禁購買“冬粉”等數據造假行為。任何部門不得強制要求民眾關注本單位本系統的政務新媒體、下載使用自建的政務移動客戶端或對本單位本系統發布的政務新媒體信息進行點讚、轉發;不得將下載使用或關注本單位政務新媒體作為辦事服務的前置條件,不得在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強行推廣本單位開辦的或者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向第三方採購的政務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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