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支持經營主體聯農帶農獎補辦法

《雲南省支持經營主體聯農帶農獎補辦法》由雲南省農業農村廳會同雲南省鄉村振興局、雲南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支持經營主體聯農帶農獎補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農業農村廳
歷程,全文,

歷程

2023年5月15日,雲南省農業農村廳發布《雲南省支持經營主體聯農帶農獎補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全文

第一條 【目的】為鼓勵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民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小農戶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民特別是脫貧人口持續增收。根據中央、省委一號檔案精神,以及《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的指導意見》、雲南省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使用管理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堅持總體上不增加財政負擔,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帶動農戶共同發展積極性的原則,在利益聯結機制完善的基礎上,建立與產業發展成效、財力狀況相匹配的聯農帶農獎補制度。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主要用於指導承擔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任務的122個縣(市、區)開展市場主體聯農帶農獎補工作,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獎補對象】在雲南省內註冊、投資、運營並符合要求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五條 【獎補方式】採用先帶後補方式,對上一年度已實施完成,產生實際聯農帶農收益且符合獎補條件的生產經營主體進行獎補。
第六條 【獎補條件】符合以下條件的生產經營主體可申請支持經營主體聯農帶農獎補:
(一)生產經營主體合法經營,信譽良好,無偷稅漏稅涉訴涉訪失信記錄,未發生過重大農產品安全生產事故,未拖欠過土地流轉費、廠房設備租賃費、農產品收購款、農民工工資、村集體和農戶分紅收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連續虧損不超過兩年,資產負債率控制在合理區間且不超過65%。
(二)生產經營主體採取至少一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流轉土地、吸納就業、生產託管、物資供應、產品收購、技術服務、資產租賃、股份合作、收益分紅等)與脫貧人口、監測對象及其他農戶建立穩定利益聯結關係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雙方簽訂具有法定效力的契約或書面協定(協定期不少於一年)。
(三)聯農帶農生產經營主體帶動農戶不低於30戶,其中脫貧人口、監測幫扶對象及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1萬元以下的農戶不低於20%。每年帶動60%以上的利益聯結對象每人每年增收不低於500元。
(四)多個經營主體帶動同一個農戶時,只能有一個經營主體申報聯農帶農獎補。已享受過投資獎補、貸款貼息等產業類獎補政策的經營主體不得再申報聯農帶農獎補。同等條件下,對農業農村部“頭雁”項目經營主體給予優先支持。
第七條 【獎補類別】按照土地流轉、勞務用工、收益分紅、經營增收等四個類別進行獎補,每個利益聯結對象在每個獎補類別中只能計算一個利益聯結契約(協定),財政獎補資金不超過市場主體帶動利益聯結對象增收總額的30%。
(一)土地流轉獎補。對符合獎補條件,規模以上流轉農戶土地、農戶閒置房屋或其他資產租賃用於經營性生產的市場主體給予獎補,由縣(市、區)根據縣域土地資源分布、土地流轉市場價格、產業布局等因素自行確定獎補標準。
(二)吸納就業獎補。對符合獎補條件,吸納聯農帶農對象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市場主體,根據報酬兌付情況給予獎補,其中,帶動監測幫扶對象獎補金額不超勞動報酬的30%,帶動其他農戶不超勞動報酬的20%。已享受本縣域內財政銜接補助資金支持勞務用工獎補政策的市場主體不再享受該勞務用工獎補政策。
(三)收益分紅獎補。對符合獎補條件且已兌付分紅資金的市場主體(包括經營村集體資產或資源,分紅至村集體的情形),根據分紅資金兌付情況給予獎補。由縣(市、區)綜合考慮市場主體規模、上年度銷售收入、聯農帶農對象數量和成效等因素自行確定獎補標準。
(四)經營增收獎補。對通過訂單農業帶動農戶增收的,可根據農戶經由訂單出售農產品實際收到銷售資金情況給予獎補。由縣(市、區)綜合考慮市場主體規模、上年度通過訂單收購農戶農產品金額、扣除生產成本增收成效等因素自行確定獎補標準。
第八條 【獎補頻次】每年每個經營主體可申請一次獎補。
第九條 【資金來源】縣(市、區)按照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規定,從下達到縣級且使用方向符合規定的各類涉農資金中籌措安排,如各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東西部協作資金、定點幫扶無償援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幫扶資金。
第九條 【職責分工】縣級農業農村和鄉村振興部門是建立完善聯農帶農機制的主責部門,要按照雲南省鄉村振興局《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實施細則》,切實推進相關資金支持的經營性幫扶項目建立聯農帶農機制,做到應帶盡帶。縣級財政部門是獎補資金籌措和監管的主責部門,要會同本級農業農村和鄉村振興部門,結合財力狀況、獎補資金擬兌付情況做好預算保障,督促和指導行業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十條 【責任追究】市場主體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合法、完整,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全責。如發現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獎補資金的,將收回獎補資金並嚴肅追究相關市場主體、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細化方案】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獎補實施辦法(可以由州市級統一制定也可各縣自行制定,具體由各州市確定),細化實施程式,實化獎補對象,穩步推進聯農帶農主體獎補工作取得實效。
第十二條 【定期備案】縣(市、區)農業農村、鄉村振興、財政部門應定期匯總報送獎補資金兌付情況。每季度後一個月10日前,由州(市)農業農村、鄉村振興、財政部門將上季度情況報送省級農業農村、鄉村振興、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解釋許可權】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鄉村振興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有效期限】本辦法自2023年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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