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律師協會

雲南省律師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設立、由雲南省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接受雲南省司法廳的指導和監督,對雲南省的律師隊伍實施行業自律管理。協會成立於1981年,至今已歷時五屆,截至2008年12月,共有團體會員(各州市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438家,個人會員(執業律師)3400餘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律師協會
  • 協會宗旨:尊法,恪守職業道德等
  • 成立時間:1981年
  • 團體會員:438家
協會宗旨,主要職能和任務,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主要職能和任務

(一)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完善會員執業保障體系;
(二)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和行業管理制度;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五)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六)制訂律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大綱,開展律師業務培訓,制訂實習律師的培訓大綱和教材,開展執業前
(七)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八)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九)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二)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三)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四)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十五)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八)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九)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五)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組織機構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執業律師組成並民主選舉產生,一般每三年召開一次,負責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情況報告;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每屆任期三年,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行使理事會職權。
雲南省律師協會
會長辦公會是律師協會日常議事機構,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安排。
秘書處是律師協會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為了充分發揮律師的行業自律職能,雲南省律師協會成立了分別由六個副會長負責的財務和社會保障,維權、獎懲及糾紛調解,專業委員會管理及州市律協指導,律師教育宣傳,女律師工作,律師行業規則與發展六個專門委員會作為協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處理維權、懲戒、教育培訓、宣傳、會費管理等事務。另外,還設立了刑事訴訟、非訴訟、行政法、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護、涉外、智慧財產權、房地產及建築、環境資源法、青年律師工作九個專業委員會作為協會的業務研究交流結構,負責指導律師開展相關的法律服務。
雲南省律師協會秘書處是律師協會的執行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若干工作部門組成。具體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部、業務部等三個部門,雲南省律師協會黨委辦公室也設在秘書處。
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
秘書長
負責秘書處全面工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定、決議;擬定秘書處機構及人員設定方案,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決定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聘任和解聘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制定並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及上級律師協會的關係。
副秘書長
協助秘書長處理秘書處的各項工作。
辦公室
擬定和修改秘書處的各項行政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協助秘書長做好與上級主管部門級對外的聯絡工作,並協調好秘書處各部門之間的工作。具體負責省律協秘書處的文秘、人事、檔案、後勤保障、主要會議及活動等管理服務工作。同時承擔省律協財務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會員部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具體負責會員維權、獎懲、行業發展建設、問題福利、律師參政議政工作、女律師工作等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業務部
負責律師業務培訓、繼續教育、業務研究交流工作,負責律師宣傳、律師文化建設工作,加強與各媒體之間的聯繫的與溝通;負責規則制度建設,進行政策研究、制定行業規則和律師執業準則等,引導律師參與立法活動;負責建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誠信檔案,加強對律師執業的誠信監管,開展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的誠信監管,開展對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的考核;負責開展對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律師辦理敏感案件的協調與律師行業外組織、部門和機構的聯繫交流活動;聯繫省律協宣傳、教育和業務交流專門委員會、律師行業規則與發展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黨委辦公室
承擔省律師協會黨委的日常工作。承擔省廳直屬律師事務所黨建工作的管理、指導工作。負責督辦和查辦全省律師行業特別是省廳直屬律師事務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及協會黨委決定的執行情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範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雲南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和服務。
本會的英文名稱為:YUNNAN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YNLA。
雲南省各州(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州(市)律師協會。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帶領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依法執業提供服務為宗旨。
本會的目標是:通過管理、教育、監督會員,規範會員的執業行為,提高會員的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發展律師事業,促進國家法治建設及社會文明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在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下,依法自主開展工作,並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律師行業規範管理制度和懲戒規則;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建設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五)開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六)負責會員登記及日常管理,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七)制定律師繼續教育規劃,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
(八)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九)受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促進律師福利事業的開展;
(十三)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支持律師依法執業;
(十四)協調與相關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十五)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十六)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和分所、公司律師事務所(部)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各州(市)律師協會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接受本會的監督指導。
通過本會團體會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本會的預備會員,接受本會的管理。
第七條 個人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在本會內部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監督權及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繼續教育、業務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的權利;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文體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待遇及其他服務的權利;
(五)使用本會的信息資料及設施的權利;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關於立法、司法、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合法執業的保障權,以及獲得本會救助的權利;
(八)對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申請複查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範規定的權利;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並按規定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繼續教育;
(六)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七)自覺維護律師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遵守本會會籍管理規定,按規定交納會費;
(九)接受並履行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有關行業規範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舉辦的學習、業務研究和經驗交流等各種活動的權利;
(二)享有使用本會信息資料及設施的權利;
(三)享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關於立法、司法、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享有就律師事務所管理獲得本會指導和幫助的權利,享有請求本會調處其內部爭議的權利;
(五)享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監督權及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六)享有對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申請複查的權利;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並按規定辦理團體會員登記手續;
(三)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四)教育和指導個人會員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組織個人會員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六)制定和實施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制,並報本會備案;
(七)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八)組織並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九)加強對實習律師的管理,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十)按規定交納團體會員會費及代收個人會員會費;
(十一)接受本會的考核、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二)律師事務所接受並履行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
第四章 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雲南省律師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並監督實施本會章程;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及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通過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審議重大的資產管理及處置方案;
(七)審議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提交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
本省選出的擔任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代表,為本會的當然代表。
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在業內聲譽良好,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事業,未因執業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及行業紀律懲戒,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律師代表的名額、比例以及選舉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從每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前為止。律師代表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在任職期間應定期聽取所在選區會員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履行對本會重大決策進行調研論證、督促決策落實,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進行監督,按時出席律師代表大會等職責,建立代表提案及反饋工作機制、代表培訓及履職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律師代表在任職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質詢權、提案權、提議權、罷免權;
(二)聯繫會員、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權益;
(三)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在任期內累計兩次不參加律師代表大會或不履行代表職責的,自動喪失代表資格,由理事會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律師代表大會年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由理事會決定。
下列事由發生時,應自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一)三分之一以上律師代表書面聯名提議;
(二)理事會決定。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全體律師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形成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律師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律師代表大會對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必須有全體律師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議的律師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每屆律師代表大會的理事會在其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當在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下,設立本會換屆工作機構,專門負責換屆選舉的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每屆律師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應當在全部律師代表產生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律師代表大會舉行換屆會議前應舉行預備會議,由預備會議從全部代表(含特邀代表)中推舉產生主席團成員和執行主席,預備會議由在任會長或由在任會長指定其副會長主持。
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審議提交大會表決事項,確定理事、副會長、會長候選人。主席團負責召集並主持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經本會換屆工作機構審查、確定,可邀請特邀代表列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的代表可以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律師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大會審議。
向律師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在律師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的代表,可以書面提出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各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部門,受質詢部門的負責人應在大會上答覆。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對答覆發表意見。
第二十五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本會秘書處研究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常務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並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二十六條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等方式。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體理事組成。本省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理事的律師為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理事候選人。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律師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理事會為止。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理事累計兩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或不履行理事職責的,理事會應當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罷免該理事的任職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各州(市)律師協會的會長符合全省律師代表大會個人代表條件的,為當然理事候選人,經過選舉,代表團體會員擔任理事會理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四)審議通過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行業規範及規章制度(應當由律師代表大會制定的除外);
(六)審議常務理事會年度工作計畫、會費預算方案及上年度決算報告;
(七)聽取會長、副會長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八)推選及建議罷免雲南省的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
(九)增補或更換常務理事,副會長;
(十)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需提交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修訂或廢止的行業規範及規章制度;
(十一)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云南省司法廳的提名聘任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聘任副秘書長;
(二)決定本會專門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的設定;
(三)實施理事會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
(四)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五)決定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六)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七)討論決定理事會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會成員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檔案;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舉行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一年內累計兩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或不履行常務理事職責的,常務理事會應當提請理事會審議罷免該常務理事的任職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名單報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章 執行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執行機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執行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確定執行機構部門設定,決定聘用或者解聘執行機構工作人員;
(四)制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向常務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六)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部門的關係;
(八)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行業自律管理的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專門工作委員會是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負責研究、審查和擬定有關律師行業自律規則、議案並處理相關事務和議事諮詢的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的設定、職責和主任、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立若干業務研究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工作的業務規範和標準。
各業務研究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業務研究委員會的設定和主任、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八章 獎勵、懲戒與糾紛調解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可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開拓律師業務領域,成績顯著的;
(五)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被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七)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會員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受到行業懲戒:
(一)違反有關律師執業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違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本章程規定的;
(四)違反有關律師執業紀律、職業道德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及行業聲譽,應當受到懲戒的。
對上述行為除作出懲戒決定以外,本會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單獨或同時作出責令會員限期糾正違規行為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行業懲戒的種類包括:
(一)訓誡;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十三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本會應當組織聽證。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四條 對會員的獎勵及懲戒規則由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其當事人間的糾紛。
第九章 經 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根據云南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堅持取之於律師用之於律師、有利於促進雲南律師事業科學協調發展,滿足律師行業管理工作需要的原則,由理事會提出具體的會費交納標準和管理辦法,提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有關部門備案後施行。
第四十八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州(市)律師協會代本會收取本地區會員的會費,本會向各州(市)律師協會及直屬律師事務所收取會費。
對截留、拖欠律師協會會費的下級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會費按年度收取,會員應於年度考核前向本會交納會費。各州(市)律師協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會交納會費。
第五十條 會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等會議;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勵會員支出;
(三)律師行業對外宣傳,國際、國內交流;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為會員提供業務資料,資助青年律師、高級律師人才培養;
(五)各專門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開展會員福利事業和補助特殊困難律師;
(七)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正常運轉;
(八)律師協會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性項目;
(九)扶持經濟欠發達地區律師行業發展;
(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社會公益性項目及其他事關全行業發展的項目支出;
(十一)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條 本會單獨設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由常務理事會根據審計報告作出會費收支決算報告,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向會員發布,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經批准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滇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以及經批准設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滇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應當接受雲南省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其在開展業務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公認的律師行業執業準則的,本會一經發現應當同時向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三條 雲南省律師協會專用會徽由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五顆五角星、三組正反相背代表律師的“L”圖案組成,藍色為會徽主要色調,加外圈標有“雲南省律師協會”黑體、中英文字樣。標識圖案象徵著由廣大雲南律師組成的雲南省律師會,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的道路,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開拓進取,不斷壯大。
第五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修改後,本會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上述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相牴觸的;
(二)本會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規定的事項不一致,需要修改章程的;
(三)出現其他情況,律師代表大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報雲南省司法行政機關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社團登記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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