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由雲南省營業性歌舞廳、電子遊戲機經營單位等娛樂場所自願發起成立,是經雲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娛樂業協會
- 外文名: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 簡稱:YNEA
- 地址:國防路129號恆安寫字樓8樓805號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雲南省娛樂業協會(英文譯名為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縮寫為YNEA)。
本協會的地址:國防路129號恆安寫字樓8樓805號。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為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努力探索文化娛樂產業的發展規律,團結廣大會員,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完善和健全娛樂場所管理機制和體系,引導和規範我省娛樂市場健康、有序、協調地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文化,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貢獻。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文化廳和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 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雲南省娛樂業協會(英文譯名為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縮寫為YNEA)。
本協會的地址:國防路129號恆安寫字樓8樓805號。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本協會由雲南省營業性歌舞廳、電子遊戲機經營單位等娛樂場所自願發起成立,是經雲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為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努力探索文化娛樂產業的發展規律,團結廣大會員,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完善和健全娛樂場所管理機制和體系,引導和規範我省娛樂市場健康、有序、協調地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文化,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文化廳和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 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協助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 例》,對我省娛樂市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和意見。加強調查研究,為培育和發展我省娛樂市場獻計獻策。及時向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包括政策法規、市場趨勢、行業情況、經濟及文化運行預測等信息。做好政策導向、信息導向、市場導向工作。積極主動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聯繫,及時反映行業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對會員提出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共性問題,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協助解決。
(二) 不定期舉辦娛樂行業各類人員從業培訓班,培養業務骨幹,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加強與兄弟省市區娛樂業協會的業務聯繫和經驗交流,溝通信息,切磋業務,開展國際文化娛樂業交流活動,全面提高會員的管理水平,開拓市場,參與市場競爭,建立適應時代發展的現代娛樂管理體制。
(三) 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會員單位訂立娛樂行業的行規、行約,提高守法經營意識。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社會形象,淨化我省娛樂文化市場,傳播社會先進文化,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
(四) 組織和舉辦娛樂場所大型文化活動,建設娛樂網站,與廣大人民民眾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活躍娛樂市場。
(五) 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各種活 動,發展公益事業,興辦為娛樂場所服務的文化產業。
(六) 開展政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文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為我省州(市)縣(市、區)經核准、登記註冊的從事娛樂項目的經營單位。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需要從業三年以上,且無違規被查處行為的經營場所。個人會員為本行業的所有從業者。
第七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依法註冊登記,在本行業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依法經營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關心本團體工作,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 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有損協會聲譽,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民主、協商的原則組建。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 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目標;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選舉理事會;
(六)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期由理事會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主持協會工作;
(二) 審定本年度的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以及財務報表,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案;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受理會員單位提出的對團體違紀問題的意見,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並接受監督;
(十一) 決定有關獎勵及授予榮譽事項。
(十二) 決定本團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綜合素質良好;
(二) 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社會聲譽、信譽優良,有較大社會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應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 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秘書長遇下列情況之一,應引咎辭職:
(一) 個人行為不當,繼續任職會對本團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二) 自覺履職不力;
(三) 對本團體出現的問題應負領導責任;
會長、秘書長自動辭職應向理事會提出,獲一致通過後,必須向全體會員說明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損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如下:
(一) 單位會員標準:
理事會會員單位:5000元/年
各州、市政府所在地會員單位:3000元/年
縣級會員單位:2000元/年
(二) 個人會員標準為:5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會計人員應有專業資格,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核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理清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過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6日本團體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