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

《雲南省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雲南省地質勘查項目管理,明確管理流程,提高項目管理效率、成果質量、資金使用效益與績效管理水平,突出找礦效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中央財政地質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8月,《雲南省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8月,《雲南省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雲南省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和規範雲南省地質勘查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明確管理流程,提高項目管理效率、成果質量、資金使用效益與績效管理水平,突出找礦效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中央財政地質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與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由省級財政資金出資安排的各類地質勘查項目,包括基礎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和地質科研等類型。
第三條【組織管理機構】省自然資源廳全面統籌部署實施省級財政地質勘查項目,其下設機構及職責分工由省自然資源廳另文規定。
第四條【管理原則】 項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項目入庫、全程管控、科學高效、跟蹤問效”的原則,充分發揮技術支撐單位和專家作用。
第五條【責任制規定】項目實施實行法人負責制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形成的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保密規定】項目管理實施過程中,有關人員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地質勘查行業相關保密規定,對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資料、檔案及項目成果等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七條【申報指南】 省自然資源廳全面統籌項目立項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發展戰略和全省地質勘查工作安排,發布年度立項指南,明確項目申報要求。
第八條【受理審查】省地質調查局為地質勘查項目技術總負責單位,負責項目立項申報的受理、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項目,通知申報單位開展下一階段工作;經審查存在問題的,暫緩或取消立項,申報材料退回申報單位。
第九條【專家論證】符合立項條件的項目進入立項論證程式,由省地質調查局負責組織完成專家論證和排序。項目需設定合理的績效目標作為績效申報依據和專家論證重點。
條【項目庫建設】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項目庫建設和管理。省地質調查局具體承擔項目庫的日常維護工作。根據規劃周期國家內找礦任務完成情況和省委、省政府戰略部署省自然資源廳應及時完善、補充和調整項目庫管理。進入項目庫3年內未能實施的項目應移出項目庫,被移出的項目可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再次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計畫】省自然資源廳根據項目資金年度經費預算,按照“突出重點、擇優安排、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的原則,從項目庫中遴選項目,形成年度項目計畫清單,並按照相關程式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預算審核】省自然資源廳按照項目預算申報要求,組織編制年度項目經費預算,錄入省自然資源廳年度部門預算,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十三條【年度實施項目】年度項目經費預算經省財政部門批覆後,預算清單項目即為年度組織實施項目。
第三章 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設計編報】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任務書或政府採購契約後,應嚴格按照有關規範、技術標準、規程等要求編寫項目設計,報送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勘基金中心)。
第十五條【設計審查】地勘基金中心負責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設計審查,經審核通過後向項目承擔單位印發設計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變更規定】 經批准的項目設計是項目實施、野外工作驗收、成果報告評審和績效目標考核的依據。設計一經審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擔單位不得隨意變更設計。確需變更設計的,應按相關程式要求申請設計變更,經批准同意後方可變更設計。
第十七條【項目管理】地勘基金中心根據項目任務書或政府採購契約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契約,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並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過程管理。
第四章 項目監管
第十八條【監督主體】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項目的巨觀統籌管理。省自然資源廳地質勘查管理處履行項目行政監管職責,州(市)、縣(市、區)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協助省自然資源廳做好項目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監理制度】項目技術經濟具體監管工作由地勘基金中心負責,主要採取項目監理方式進行,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接受項目監理檢查。省地質調查局相關處室負責協助地勘基金中心做好相關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報告制度】項目實行工作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地勘基金中心報告工作進展情況,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監理要求】項目監理由地勘基金中心通過依法依規選取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項目監理單位依據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範、技術標準、規程等開展監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技術指導】根據項目需要,省地質調查局可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第五章 野外驗收
第二十三條【驗收申請】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設計(包含設計變更)完成野外工作後,應及時申請野外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交野外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地勘基金中心組織開展野外驗收工作。
第二十四條【驗收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對完成工作質量、數量等負責,申請野外驗收項目各項工作需滿足相關規範、技術標準、規程。
第二十五條【驗收條件】項目監理單位需全程參與野外驗收工作。開展野外驗收工作前對項目完成的工作量進行核實認定,完成工作滿足相關規範、技術標準、規程的出具項目野外驗收監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驗收結果】野外驗收一般應在野外形成野外工作驗收意見。地勘基金中心按規定程式對野外工作驗收意見進行審核後,向項目承擔單位印發野外工作驗收意見書。
第六章 成果報告驗收
第二十七條【成果評審】項目通過野外工作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交項目成果報告,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開展成果評審驗收,地勘基金中心負責具體工作。
第二十八條【儲量評審】涉及新增資源量和提供礦業權區塊出讓的成果報告,地勘基金中心按相關規定委託省自然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評審。
第二十九條【驗收結果】省自然資源廳組織評審驗收項目經專家組審核通過後,由省自然資源廳向項目承擔單位印發成果報告評審意見書。
第三十條【資料匯交】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成果報告評審意見書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地質資料匯交。
第七章 資金及績效管理
第三十一條【兩廳職責】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項目預算審核和申報、項目結算審查、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支出規定】項目資金使用需合法合規,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經費。項目年度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在規定的費用列支範圍和標準內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不得擴大列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第三十三條【內部制度與績效自評】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技術、質量、安全、保密等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的管理,按照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的有關要求開展績效自評,並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資金結算審計與財務決算】 承擔單位在項目成果報告申請評審驗收前,應通過第三方審計機構對項目開展的專項審計,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經初審後提交地勘基金中心組織審查。
第三十五條【完工項目審查結論】地勘基金中心組織項目資金結算審查,形成結算審查意見。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批印發。
第三十六條【撤銷或中止項目處理】項目需撤銷或者中止的,由省地質調查局負責組織專家論證給出結論性意見,按規定報省自然資源廳批准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開展財務清算形成清算報告,經地勘基金中心組織專家審定後將剩餘經費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七條【結餘資金處理】項目資金結算後有結餘資金的,嚴格按照雲南省關於結轉結餘資金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三十八條【績效管理】省自然資源廳按照預算和績效管理相關制度規定,對項目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跟蹤問效。
第三十九條【績效評價要求】項目承擔單位結合項目特性設定科學合理全面的績效目標,並細化相應指標。省自然資源廳應加強對績效目標的監控,切實提高地質勘查項目績效管理水平。
第四十條【績效評價程式與結果運用】項目年度工作結束,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地勘基金中心提交項目年度績效自評報告進行備案。地勘基金中心在收到項目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後及時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後續申報項目的重要考量依據,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取消項目承擔單位下一年度項目申報資格。
第四十一條【績效評價組織】省自然資源廳委託地勘基金中心對項目及時開展績效評價,評價工作應依據統一的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公平公正的判定績效評價對象的綜合得分及等級。
第八章 成果管理與權益處置
第四十二條【成果權屬與使用】項目形成的成果歸省自然資源廳所有,由廳統一對外發布項目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相關成果資料需徵得省自然資源廳同意,對外公開發布包括但不限於論文、著作等,應註明“受地質勘查項目資助”。
第四十三條【成果權益等處理要求】 項目成果權益處置、地質資料使用和礦業權區塊出讓按照國家和雲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單位的處罰情形】項目承擔單位、監理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終止項目、追回項目資金、取消下一年度項目申報資格、將其列入省自然資源廳異常名錄等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報送項目實施進展、監理進展情況相關材料的;
(二)未按項目政府採購契約書或項目任務書要求實施、未履行監理職責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存在工作質量、安全生產、進度滯後問題的;
(四)因質量等原因不能通過野外和成果報告驗收的;
(五)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不按有關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
(六)擅自轉包項目的,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設計內容的;
(七)違反財務制度和經費使用相關規定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制度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專家的處罰情形】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參與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後將取消其專家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
第四十六條【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罰】 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以及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服務與成果質量管理】 項目實行服務管理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監理單位、評審監審專家的服務與成果質量據實錄入“雲南省地質勘查項目成果二維碼服務管理信息平台”,並加強結果運用。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州市項目管理辦法】各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解釋權】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施行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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