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土地勘測定界單位登記備案管理辦法》是2004年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土地勘測定界單位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 地點:雲南省
- 性質:辦法
- 負責解釋單位: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確保建設項目用地中土地勘測定界成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和改變部分行政許可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從事土地勘測定界的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登記備案。
第三條
申請土地勘測定界單位登記備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組織;
(二)有二名以上具有測繪技術職稱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具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四)具有能適應土地勘測定界工作需要,並符合國家標準的測繪儀器設備;
(五)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具備土地相關確權知識、計算機知識和相應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經驗。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企事業組織,方可向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申請登記備案。
第五條
土地勘測定界單位申請登記備案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雲南省土地勘測定界單位登記備案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二);
(二)測繪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複印件);
(四)從業人員職稱證書或畢業證書(複印件)及身份證明;
(五)近兩年的工作報告;
(六)土地勘測定界實例材料。
第六條
省國土資源廳在收到土地勘測定界單位遞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經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辦理登記備案,發給土地勘測定界單位登記備案證書。登記備案證書有效期一年。
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登記備案,申請材料返回申請單位。
第七條
土地勘測定界單位在取得土地勘測定界委託後,方可開展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第八條
土地勘測定界實行分級委託。
國家級、省級重點工程和跨地、州、市的建設用地項目或耕地在35公頃、其它用地70公頃以上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委託土地勘測定界單位實施勘測定界工作。
地、州、市級重點工程和跨縣級的建設用地項目,或耕地在15—35公頃、總用地在30—70公頃之間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地、州、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土地勘測定界單位實施勘測定界工作。
其他建設項目用地,由縣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土地勘測定界單位實施勘測定界工作。
第九條
土地勘測定界單位在進行土地勘測定界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法勘界;
(二)堅持保守秘密,對所做的土地勘測定界成果資料,不得自己保留或轉給第三方使用;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禁採取不正當的手段獲取項目;
(四)堅持誠信原則,不得採用欺騙手段矇混質量關。
第十條
土地勘測定界成果必須符合《雲南省土地勘測定界技術規定》、《關於停止辦理和收回<土地勘測定界許可證>的通知》(雲國土資籍[2004]12號)、《關於城(鎮)規劃區內分批次批准用地後具體建設項目供地勘測定界的通知》(雲國土資籍[2004]16號)和國土資源部《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規程》的要求。原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中委託“資質證號”欄改為“備案證書”編號。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省國土資源廳撤消其土地勘測定界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土地勘測定界成果實行分級驗收。
跨地州的建設項目用地以及所測地塊中耕地超過35公頃或總用地超過70公頃的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勘測定界成果,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驗收。
跨縣(市)的建設項目用地以及所測地塊中耕地在15—35公頃或總用地在30—70公頃之間的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勘測定界成果,由地、州、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驗收。
其他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勘測定界成果由縣(市)級國土資源局直接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用地項目報件中的土地勘測定界成果資料必須經項目所在地的地、縣級國土資源局地籍科(處)、股負責人簽字認可,以確保土地勘測定界中權屬、地類、面積、圖件的準確,並與土地變更調查成果相銜接。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