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國有企業財務總監派駐試行辦法

《雲南省國有企業財務總監派駐試行辦法》是雲南省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國有企業財務總監派駐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文號:雲政發[2000]113號
  • 發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2000-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國有企業財務總監派駐試行辦法
(雲政發〔2000〕113號2000年7月11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和雲南省關於貫徹中央四中全會的《意見》精神,強化政府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下同)的財務監督約束機制,建立一個分工明確、反應靈敏、監控嚴密、規範高效的企業財務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結合我省試點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試行財務總監會計派駐的目的,是通過政府授權的財政部門或授權投資機構派駐財務總監到國有企業,把派出機構、被委派單位、投資主體、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有機聯繫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新型管理機制,充分發揮財務總監事前、事中、事後、經常性、普遍性的監控作用,確保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堵塞企業財務管理漏洞,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從源頭上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基本原則
(一)統一領導,積極穩妥。試點工作應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採取積極穩妥的措施,分步有序進行。
(二)依法辦事,注重實效。試行財務總監會計派駐,要注意與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管理制度、機構改革、國企改革、住房和醫療改革、社會保障改革等相銜接,著眼於建立會計監督機制,確保派駐人員發揮作用。
(三)事實求是,因地制宜。試點工作要區別對待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層次、不同規模的企業單位,並針對這些企業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切合實際的派駐方案。
(四)突出重點,加強管理。財務總監會計派駐的重點應放在國有大型企業、國有企業中的利稅大戶、財務管理比較薄弱的國有企業,把財務總監會計人員的派駐與強化對單位領導人的約束相結合,督促單位領導人切實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五)建章立制,規範管理。要建立健全各種委派方式的運作、管理制度,強化對委派會計的後期管理,確保派駐人員正確履行職責。
三、組織領導
(一)財務總監會計派駐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全省的派駐試點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財政廳具體組織實施,組織、人事、編辦、經貿委、紀檢監察、國資局等有關部門參與組織實施。
(二)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省政府的統一安排和部署,明確責任,搞好協調,認真組織,開展好試點工作。
四、派駐範圍
(一)省級國有企業的派駐範圍是先在省政府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部分國有企業進行試點後,逐步推開。
(二)各地、各部門國有企業的派駐範圍,由各地、各部門參考本辦法確定。
五、任職資格
(一)財務總監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財經法規制度;思想品德端正,敢于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嚴守職業道德,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應持有《會計證》,具有中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財經專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主管一個企業財會工作或者企業某一方面的財會工作時間不少於3年;
3.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掌握現代企業管理的有關知識;
4.具備本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協調能力;
5.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男性年齡應在5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應在50周歲以下。
個別德才素質特別優秀或工作特別需要者,在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和年齡上可適當放寬。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委派為財務總監
1.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因監控、審核、操作失誤,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
3.違反財經紀律、制度,參與單位會計帳目弄虛作假,利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的。
六、職責許可權
(一)財務總監的職責
1.參與擬定企業的預決算方案、發行債券方案、內部承包方案、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
2.參與企業制定內部控制制度,監督企業財務運作和收支情況;
3.協同財政部門對企業會計人員進行檢查監督,定期向財政部門反映企業會計人員的工作履職情況;
4.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企業的資產和經濟效益運行情況,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5.參與組織企業財會機構的設定、會計人員配備和企業對下屬單位財務總監會計委派,支持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二)財務總監的許可權
1.有權依照國家財經法規監督檢查企業的各項財務會計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依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審核企業的重要報告和財務報表、重大經濟契約和協定、新投資項目、規定範圍內的財務收支、匯往境外資金、提供貸款擔保、債務擔保、資產抵押、對外投資、處理不良資產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並對上述事項實行財務總監與企業負責人聯簽制度,具體聯簽辦法由派出機構制定;
3.有權要求企業提供與財務會計活動有關的各項情況和資料,有權參與企業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管理和成本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財務總監應依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開展工作,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接受企業監督,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得干涉企業經營自主權。
(三)財務總監的責任
1.對企業重要報告和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對企業因計畫、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3.對未能發現和制止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承擔責任;
4.對國有資產的流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人員選派
(一)財務總監的來源
1.單位推薦;
2.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二)財務總監實行聘用制,聘用的財務總監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財務總監的聘用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2.對審查合格人員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技能、工作經驗、組織能力、身體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必要時可進行考試;
3.由派出機構依據考核(考試)結果,擇優錄用,並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四)財務總監實行崗位培訓、輪換和迴避制度。財務總監原則上在同一個企業任期3--5年,超過3--5年的要進行輪換。具體辦法由派出機構另行制定。
八、人事管理
(一)財務總監的任免:由派出機構經考核確認其任職資格,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經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同意,屬於政府直接授權經營國有資產企業的,由政府委託財政部門進行任免;屬於政府直接授權經營國有資產並控股的企業,由投資主體向企業董事會推薦,經法定程式成為董事會成員並由董事會聘任。
(二)財務總監應設專職,不得在企業兼任其他職務。
(三)人事管理:
1.由行政單位推薦的財務總監,其人事關係和檔案轉入派出機構進行管理;
2.從社會招聘的財務總監,其人事關係和檔案轉入人才市場進行管理;
3.因不稱職被解聘的人員,其人事關係和檔案轉入人才市場進行管理;
4.財務總監的工作調動、職稱評定由派出機構統一負責管理。
(四)財務總監工作績效的考核,由派出機構負責。派出機構要根據派往企業的意見,以及對委派人員的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平時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意見記入個人檔案,並作為財務總監續聘、解聘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五)財務總監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聘:
1.患病無法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
2.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
3.工作中違法違紀,瀆職失職,造成企業經營困難和經濟重大損失的。
解聘後的財務總監,不再具有原任職許可權,屬正常離、退休的可享受相應待遇。
(五)財務總監的工資、獎金、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辦公經費等由財政統一撥付,派出機構負責列支。派出機構要逐步建立派駐財務總監的社會保障制度。
(六)派駐財務總監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饋贈、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企業安排或變相安排的各種娛樂活動,不得在企業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謀取私利。
九、獎勵處罰
(一)財務總監工作認真,成績顯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獎勵:
1.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堅持原則,依法監督,積極為企業服務,取得顯著成績的;
2.協助企業加強內部財務會計管理,積極為企業的經營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取得顯著成績的;
3.敢於抵制違法違紀行為和避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取得其他顯著成績的。
(二)財務總監在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派出機構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違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財經制度,造成會計數據不實,會計工作混亂的;
2.對企業的違法違紀行為,不抵制、不報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3.以權謀私,徇私舞弊,與企業串通進行弄虛作假,造成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4.在工作中發生嚴重失誤或玩忽職守,給國家經濟利益造成損失的;
5.濫用職權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困難或經濟損失的;
6.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和嚴重錯誤的。
十、監督檢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派出機構對派駐財務總監進行監督檢查,也可由派出機構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檢查。
(二)紀檢監察部門在職權範圍內應加強對派駐財務總監的監督檢查。
(三)審計部門在職權範圍內應加強對派駐財務總監的監督檢查。
(四)稽查特派員(指沒有稽查特派員的單位)和監事會在職權範圍內應加強對派駐財務總監的監督檢查。
十一、被派駐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被派駐企業有權要求派駐財務總監認真履行其職責,做好本職工作;
2.被派駐企業有權向派出機構反映派駐財務總監的工作情況,對不負責任,不能正確履行本職工作的財務總監有權要求派出機構進行更換;
3.被派駐企業有權向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派出機構、稽查特派員和監事會等反映派駐財務總監的違法、違紀問題。
(二)義務
1.被派駐單位要積極支持派駐財務總監做好本職工作,確保委派人員能充分行使使職權;
2.不得對派駐財務總監履行職責進行刁難、打擊和報復;
3.被派往單位要積極為派駐財務總監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十二、有關部門的配合
(一)財務總監一經派駐,由派出機構通知紀檢監察、組織人員、財政、稅務、審計、工商、稽查特派員和監事會等,有關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結合本部門職能任務,制定相應的管理控制措施,並報送派出機構。
(二)按本辦法規定,凡要求有財務總監簽章的會計資料,必須由財務總監簽章,方視為有效。否則應視為無效,並由財政、工商、稅務、審計以及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三)財政、工商、稅務、審計以及企業主管部門,應認真聽取派駐人員和被派駐單位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加以解決。
十三、附則
(一)對派駐財務總監的國有企業,應同時在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由企業會同派駐的財務總監對其下屬企業委派財務總監或會計人員。
(二)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配套管理辦法。
(三)其他類型的國有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試行辦法。
(四)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負責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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