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加強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若干規定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各項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生態保護要求,加快推進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爭當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根據國家和我省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加強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18年7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7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以下簡稱三江併流遺產地),是指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審議通過的2010年邊界細化後的特定區域,包括高黎貢山、白馬—梅里雪山、老窩山、雲嶺、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紅山8個片區。
第三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所在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是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的責任主體,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區域內本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主要責任,負責組織實施三江併流遺產地保護區的勘測定界、設立界樁和公示牌等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世界自然遺產管理機構對三江併流遺產地保護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三江併流遺產地內的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由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其他部門按照規定的責任分工,履行三江併流遺產地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所在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控制三江併流遺產地內開發強度,防止過度開發建設。在三江併流遺產地內,除必須的保護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嚴禁增建其他工程設施。經過批准的各類建設活動應當與三江併流遺產地保護內容相協調,嚴禁破壞世界自然遺產資源、環境景觀,嚴禁污染環境。
第六條 嚴禁在三江併流遺產地內進行開山採石、挖砂取土、毀林開荒、圍湖造田、建墓立碑、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等破壞自然遺產資源和環境的活動。
第七條 嚴禁在三江併流遺產地內新設定探礦權、採礦權。對三江併流遺產地內已設定的探礦權、採礦權,依法限期退出。
第八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內擬建的纜車、索道、等級公路、鐵路、大型水庫、電力設施等對遺產地突出普遍價值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工程項目,需在項目批准建設前6個月將項目選址方案按照要求報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九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內已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的,要按照國家生態保護紅線有關規定從嚴管理。
第十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嚴格執行《雲南省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規定,涉及風景名勝區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雲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依法依規按照程式履行有關手續;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雲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規定,依法依規按照程式履行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嚴禁在三江併流遺產地內進行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三江併流遺產地所有新增中小水電必須嚴格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中小水電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雲政發〔2016〕56號)要求,規劃及項目核准審批均應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對遺產地內符合規劃、已核准建設的中小水電項目,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應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做好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環保驗收等工作。
第十二條 加強三江併流遺產地的生態保護和治理修復,對受到破壞的要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治理,開展修復工作。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遙感監測系統,實現三江併流遺產地省、州市、縣三級長效動態監測機制。
第十四條 省世界自然遺產管理機構應定期對三江併流遺產地資源保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主要包括:
(一)管理機構履職盡責與能力建設;
(二)配套管理制度建設;
(三)三江併流遺產地突出普遍價值和核心資源保護,資源環境監測與科研;
(四)保護管理規劃編制與實施;
(五)旅遊活動管理、建設活動管控以及其他威脅突出普遍價值重要因素的管理;
(六)遙感監測問題及核查處理情況;
(七)社區參與協調發展;
(八)遺產展示、宣傳與教育。
第十五條 三江併流遺產地所在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將三江併流遺產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重點督查範圍,加大專項督促檢查力度,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和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省監委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在三江併流遺產地保護管理工作中履責不力、弄虛作假、敷衍應付、失職失責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嚴肅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及時立案調查。

印發的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加強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大理州、麗江市、怒江州、迪慶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現將《雲南省加強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解讀

2018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加強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雲政發〔2018〕35號)。現解讀如下:
《雲南省加強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共16條,突出以《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和《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雲南省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為基本要求,強化以三江併流遺產地保護為主要任務,更加具體地明確了加快推進三江併流遺產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一條闡明了制定《若干規定》的依據和目的。
第二條明確了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的範圍。
第三條明確了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所在地州(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能和責任。
第四條明確了省級有關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責任。
第五條至第十二條從礦產開發、小水電開發、公路建設、旅遊開發、項目審批、生態修復等對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的保護管理工作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整治要求。
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提出了建立健全三江併流遺產地遙感動態監測機制、定期檢查評估,並明確了檢查評估的8項具體內容。
第十五條將三江併流遺產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遺產地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督查範圍。
第十六條提出將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納入省監察委監督檢查範圍,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力,工作拖沓,整治任務未按要求完成的單位和個人,將按有關規定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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