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省供銷合作社發展倡議和發展規劃,指導服務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改革發展;
(二)承擔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委託的任務,按照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日雜用品、土特產品、棉麻製品、煙花爆竹、再生資源等經營、儲備進行組織、協調、管理;
(三)推進供銷合作社法治建設,推動和參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成員社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構建聯合社機關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形成社企分開、上下貫通、整體協調運轉的雙線運行機制;
(六)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協調、規範、密切成員社關係,促進增強聯合社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社管理制度、引領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社區綜合服務社和消費、金融、土地流轉、養老幼教、文體娛樂、休閒觀光等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七)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開展合作與聯合,拓展經營服務領域,創新農業生產服務方式和手段,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建設,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提升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打造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台;
(八)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文化建設,提供信息服務,開展教育培訓;
(九)主管省供銷合作社直屬教育、培訓和科研單位,做好指導協調工作;
(十)監督、管理和運營社有資產,建立健全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激勵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能,享有出資人權益;
(十一)對相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提供服務,形成行業協會與聯合社融合互補、協同發展的格局;
(十二)組織全省供銷合作社和相關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開展與省外供銷合作社、有關國家(地區)合作社的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簽訂合資合作協定,接受各種捐贈、資助;
(十三)承辦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負責省社機關公文運轉管理、督查督辦、文印、機要、保密、檔案、印章管理等工作。
二、協助省社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安排省社領導有關活動。
三、負責省社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省社重要會議決定事項、重要檔案分工事項、領導批示指示和交辦事項的督辦、督查、落實工作,協調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政協委員的提案。
四、負責省社重要檔案文稿的統籌、起草和規範性檔案的匯總報備工作。
五、負責省社新聞宣傳、社務信息、政務公開的統籌規劃、組織管理和新聞發布工作,指導系統開展信息宣傳工作。
六、負責省社信息化和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統籌規劃電子政務、管理省社網站,保障網路安全。
七、負責省社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人民防空、安全保衛、信訪、應急管理、綜治維穩和機關值班安排等工作,統籌防災抗災救災工作。
八、統籌有關法治事務,負責省社機關法律諮詢、法律糾紛調解、法律事務等工作。
九、牽頭制定省社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落實,協調機關處室之間的工作關係。
十、牽頭完成省考評辦對省社機關年度綜合考核工作。
十一、負責省社主要領導外出報備及其他社領導、機關處室負責人及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外出備案工作。
十二、負責省社大事記、年鑑、史志及研究參考資料的編輯編印工作。
十三、負責省社機關愛國衛生、環境綠化、節能減排等工作。
十四、負責省社機關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土地房產、辦公設備、固定資產、辦公環境以及工作人員工作證件辦理、集體戶籍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省社黨組、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事教育處
一、負責省社機關幹部、黨組管理的直屬單位幹部的錄用、任免、調配、管理、考核、教育、培訓、退休和幹部隊伍建設以及出任省社出資企業董事、監事人選的推薦等工作。
二、負責省社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三、負責省社機關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制度的組織實施,指導直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工資和養老保險政策。
四、負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
五、負責省社人才隊伍建設、省社直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等工作,指導系統人事人才工作。
六、負責省社機關幹部監督、出國(境)人員政審、幹部檔案管理等工作。
七、指導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工作規範化管理。
八、負責雲南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換屆選舉有關工作,負責州市供銷合作社主任任職資格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辦理轉業軍人接收安置及退役軍人管理服務等工作。
十、完成省社黨組、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合作指導處
一、負責宣傳貫徹有關農村經濟和合作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反映供銷合作社和農民社員的合理要求,承擔省社綜合改革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系統綜合改革具體工作。
二、指導系統加強組織建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社有企業、基層社、綜合服務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等各類組織按照合作制原則健全完善組織體系和治理機制。
三、指導系統建設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創新供銷合作經濟發展和社員發展工作。
四、負責建立成員社對聯合社的工作評價機制和完善聯合社對成員社的工作考核機制,組織實施對系統的綜合業績考核工作。
五、負責系統法制建設、法制宣傳、法律諮詢和法律法規執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參與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牽頭落實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起草法律、法規徵求意見的反饋工作,起草、修訂省社章程,指導成員社制定、修訂章程,指導系統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調解州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間的經濟糾紛。
六、牽頭參與合作經濟研究機構舉辦的理論政策研究等活動,指導系統開展供銷合作經濟政策理論研究等工作。
七、指導系統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系統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選表彰工作,負責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的規範使用和推廣工作。
八、負責省社主管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系統社團建設。
九、完成省社黨組、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經發處
一、負責系統經濟發展與改革規劃、項目的研究、提出、評估、申報和實施工作,組織推進系統各項經濟開發活動,參與制訂省級流通業發展和農產品市場建設等規劃。
二、負責系統現代流通網路、市場體系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農村社會化服務和科技創新等項目規劃的組織、審核、推薦、申報、管理等服務工作,指導系統發展電子商務、城市商貿中心和經營服務綜合體。
三、負責指導系統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日用百貨、再生資源和煙花爆竹等經營業務,承擔政府委託公益性服務任務,促進系統產業整合及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積極主動服務和融入鄉村振興戰略。
四、負責省社出資企業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系統企業經營管理、改革發展工作,協調推動系統與有關企業、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戰略合作,促進系統企業聯合合作、重組整合和創新發展、轉型升級。
五、負責指導落實國家民族貿易政策,做好雲南省邊銷茶儲備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系統貿易交流、展示展銷等經濟貿易活動。
六、負責系統標準、質量、計量認證和品牌建設等管理工作,參與研究制定農資儲備制度、農資農產品監管相關政策,組織推進系統農資質量、食品安全、安全生產、人居環境整治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農資、農產品打假,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七、負責指導和管理系統科技開發、科技創新和科技推廣套用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和系統科研機構推動、指導農民科技知識普及和科技興農工作。
八、負責省社外事、外聯、外經等工作,推進系統與國際國內合作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貿易、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九、負責省社扶貧開發日常工作,組織落實省社定點扶貧工作,指導系統做好行業扶貧工作。
十、負責系統統計報表和省社經濟運行分析、信息發布等工作,指導協調系統推進經濟良性運行、信息化建設和大數據產業發展。
十一、完成省社黨組、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財務處
一、負責組織實施黨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稅務、信貸的政策法規制度,依照規定做好省社機關相關工作,指導系統依照規定做好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省社機關和直屬單位稅收、財務檢查工作。
二、負責編報省社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預算、決算和財務分析,做好省社機關基本支出、行政運行經費收支日常管理工作,統籌協調相關業務處室辦理有關專項資金的申報、管理及資金預算和下撥工作,會同人教處辦理省社機關工資統發、社會保險相關工作。
三、負責省社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公用經費管理、省社本級公益類資金管理使用監督、省社本級政府採購和省社機關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稅收等相關業務的申報、繳納等工作。
四、負責系統會計報表的匯總、分析及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報表的編制和上報工作。
五、負責省社本級合作發展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指導系統合作發展基金的管理和運行。
六、負責擬訂系統合作金融發展規劃,指導系統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及系統金融企業設立、業務開展、農村互助合作保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系統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七、負責省社機關固定資產財務管理工作,配合省社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履行社有企業出資人代表職責、編報社有資產收益年度收支預決算,加強對社有企業和社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擬定直屬企事業單位年度目標責任書主要考核指標,研究提出省社投融資發展意見建議。
八、完成省社黨組、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關黨委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省委和省直機關工委、省社黨組的決議,領導直屬各基層黨組織充分發揮戰鬥堡壘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二、負責組織推進省社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和制度建設,協助省社黨組統籌指導機關黨建、企業黨建和行業黨建工作。
三、負責組織省社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員開展集中學習,對黨員進行教育培訓、服務管理,建設學習型黨組織。
四、負責推進省社機關及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督促黨員嚴格執行黨的紀律,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對黨員幹部違紀線索的受理、查辦工作,決定和取消對黨員的處分。
五、負責組織推進依法治省、本級普法、意識形態、統一戰線、精神文明建設、工青婦和巡視巡查等工作。
六、負責省社黨建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等黨務報告文稿的組織、起草、修改、報送事宜。
七、協助人教處做好相關工作。
八、完成省社黨組、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老乾辦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擬定實施辦法。
二、負責省社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和黨組織建設,落實政治待遇,組織開展各類學習教育、文體活動和政治活動。
三、負責落實省社機關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走訪慰問等生活待遇。
四、負責省社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五、負責協調辦理省社機關離退休人員的喪葬和善後事宜。
六、負責省社機關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補貼發放等相關工作。
七、負責指導省社直屬單位老幹部工作,檢查、督促老幹部工作政策執行落實情況。
八、負責機關老幹部活動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
九、完成省社黨組、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事會
一、負責了解並反映各監事對供銷合作社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起草監事會規章制度及有關檔案。
三、負責監事會調查研究、監督檢查、社情民意信息以及有關會議的組織落實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本級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財政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依法對省社出資企業、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六、對省社機關財務和社有資產管理中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七、負責監事會交辦的日常工作,派員參加理事會相關會議。
八、完成省社黨組、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主要領導
和麗貴: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
宋雲河:黨組成員、理事會副主任
楊金瑩:監事會主任
王仕平:黨組成員、理事會副主任
李英傑:副主任
徐正燦:副主任
歷史沿革
雲南合作社始於1927年昆明市群益消費合作社的成立。1938年舊政府成立了合作事業管理機構。雲南供銷合作社始建於1950年初,以後逐步發展壯大。期間,在大躍進、文化大革命時期和1983年與國營商業三合三分。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開始體制改革,雲南供銷合作社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一、省級供銷合作社
1950年3月,昆明市軍管會接管舊政府的'雲南省合作事業管理處'及其財產。5月,成立'雲南省合作總社籌備處',即以昆明為重點整頓和建立消費、手工業、汽車運輸等合作社。12月11日,按照西南第一次合作社工作會議精神,下發《關於有重點的組織農村合作社的指示》,開始在昆明市的官渡區、宜良、玉溪、曲靖等縣農村試辦供銷合作社。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通知,省合作總社籌備處改為昆明市合作總社,劃歸昆明市政府領導。
1951年3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省人民政府合作事業指導處,負責全省合作事業的發展工作。
1952年10月,省合作事業指導處撤消,成立雲南省合作社聯合社籌委會。
1954年7月,召開全省第一屆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正式成立雲南省合作社聯合社,選舉產生了理事會(19人)、監事會(9人)。11月,根據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實行城鄉分工的原則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指示,雲南省合作社聯合社更名為雲南省供銷合作社。主要任務是為農村社員民眾的生產和生活服務,同時對農村私營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省供銷合作社與商業廳、服務廳合併成立雲南省商業廳。供銷合作社的集體所有制性質調整為全民所有制,這是第一次國合商業合併。
1961年8月,雲南省供銷合作社從省商業廳分出後恢復成立,集體所有制性質重新恢復。省供銷合作社推銷經理部隨著業務的擴大,分別成立農資、土產、副食、廢品、經濟作物、日雜等經理部。
1968年8月,省供銷合作社的業務移交省革命委員會生產指揮組財貿組領導管理,1971年1月至1975年8月,省供銷合作社的工作劃歸省商業局,省供銷合作社所屬公司(經理部)由省商業局負責管理。這是第二次國合商業合併。供銷合作社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再次調整為全民所有制。
1975年8月,省供銷合作社恢復成立,原所屬公司同時劃歸省供銷合作社管理,但所有制性質不明確。
1983年6月至1986年8月,參照國務院的做法,省供銷合作社與省商業廳`省糧食廳合併成立省商業廳,省供銷合作社所屬各專業公司未合併,這是第三次國合商業合併。
1986年8月,省供銷合作社從省商業廳分出並恢復成立。
1988年11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雲南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1989年3月召開全省第三屆社員代表大會,根據社章規定,第三屆第一次社務委員會選舉產生了社務委員會領導成員。雲南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正式成立至今。
二、州(市)級供銷合作社
1951年8月,根據省政府《關於有重點的進行農村合作社工作的指示》,各地(專)、州、市陸續成立合作科負責本地區合作社的組織籌建工作。
1952年8月,省合作社聯合社籌委會成立後,各地(專)、州、市合作科改為合作辦事處,為省聯社的派出機構,沒有設立直屬業務機構。
1956年以後,各地(專)、州、市合作辦事處隨著購銷業務的擴大,逐步建立了農產品採購和工業品供應經理部等直屬業務機構。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各專區合作辦事處先後併入專區商業局,原業務經營機構保留歸商業局管理。
1961年8月,省供銷合作社恢復成立後,各專區(除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重新恢復成立合作辦事處。
"文革"期間,各地、州、市合作辦事處基本保留。1975年7月省供銷合作社恢復成立後,各地、州、市合作辦事處改為供銷合作社,所屬業務經理部也先後改為專業公司。
1983年6月,省供銷合作社與省商業廳、省糧食廳合併成立商業廳後,部分地、州、市相繼合併成立新的商業局,為時不久又陸續分設。
1989年3月以後,各地、州、市供銷合作社陸續成立了聯合社至今。
三、縣(區、市)級供銷合作社
1950年根據省委"重點試辦、穩步前進"的建社方針和省政府《關於有重點地組織農村合作社工作的指示》,先後在土地改革縣成立了縣合作社聯合社籌備處。
1951年9月,官渡區、箇舊、宜良、玉溪、曲靖等試點縣成立合作社。
1952年1月,省委提出“有領導的、有計畫的、大量的、加速地發展供銷合作社”的方針,各縣先後組建成立合作社聯合社(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除外)。
1954年11月,隨著國合商業分工,各縣合作社聯合社更名為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集體所有制性質。
1956年,開始在邊疆縣開展建社試點工作。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縣供銷合作社與縣商業局合併,集體所有制調整為全民所有制。
1961年8月以後,除邊疆民貿地區外,各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陸續恢復,直屬業務機構也相應建立,集體所有制性質再次被確認。
1965年,縣以上供銷合作社執行國營商業財務管理制度。
1966年至1975年8月,各縣(市、區)供銷合作社又一次與國營商業合併。
1975年8月以後,各縣(市、區)供銷合作社恢復成立,其直屬的業務經理部相繼改為專業公司。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在《當前農村經濟政策若干問題》中要求“縣供銷社改為縣聯社,作為基層社的經濟聯合實體,是合作商業”。各縣供銷合作社召開全社代表大會,成立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成為基層供銷社的聯合體,同時,理順了縣聯社理事會與直屬企業等的關係。
四、基層供銷合作社
1950年9月,祿勸縣麗山鄉農民辦起了新中國成立後雲南農村的第一個供銷合作社,為農民推銷農副產品和供應日用工業品。同年12月,省政府《關於有重點的組織農村合作社的指示》檔案下發後,省合作幹部培訓班實習工作隊開始在官渡區、玉溪、宜良、曲靖等縣試辦農村供銷合作社。基層供銷社建立在民眾自願的基礎上,資本由社員入股,每股暫定為2~4元。建社根據行政區劃兼顧經濟區劃的原則設定。為加強農村購銷工作,在村寨還設有分銷店(購銷店)、代銷店等。以後,基層供銷社的建立發展迅速。
1958年8月至1961年7月,供銷社與國營商業合併,基層供銷社改為中心商店或人民公社的供銷部(社),為全民所有制,按行政區劃設定。
1961年8月,供銷社恢復成立後,重新調整了基層社的設定,除31個邊疆民貿縣保留中心商店建制外,內地各縣一般都按集鎮設定基層社,分銷店改為購銷店。
1965年8月,為了幫助生產隊開展多種經營,省供銷合作社下發通知,要求每一個行政區設立一個基層社,增設購銷店。
"文革"期間,基層供銷社的集體所有制改為全民所有制,沒有撤併。1969年7月開始推行"貧下中農管理農村商業",使供銷社的民主管理制度受到干擾,影響了供銷社工作的正常開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才得以糾正。
1982年以後,經過改革商品流通體制、恢復"三性"(組織上的民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五個突破"(農民入股、勞動人事制度、經營範圍、內部分配、價格管理有所突破)、"六個發展"(發展系列化服務、橫向聯合、農副產品加工、多種經營方式、農村商業網點、科技教育)、"探索向綜合性農業服務組織發展的新路子"等階段性改革,總的要求是從下而上地進行"官辦"改"民辦"、"全民"改"集體",把供銷合作社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各地基層社通過清理社員股金、落實股權、補發紅利、擴股集資、召開社員大會、選舉領導班子等,恢復供銷社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增加了民辦因素。
1995年2月以後,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開展了圍繞當地主導產業領辦專業合作社、參與農村社會化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扭虧增盈等項改革,增強了基層供銷社的活力。
直屬單位
雲南省食用菌產業發展研究院
雲南省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管理中心
直屬企業
雲南供銷集團有限公司
雲南農業生產資料股份有限公司
雲南種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雲南供銷合作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雲南供銷公務用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雲南供銷物資公司
雲南供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雲南供銷投資有限公司
雲南供銷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雲南今邦日雜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雲南供銷儲運有限公司
雲南裕農工業植物油集團有限公司
雲南棉麻有限公司
雲南副食果品有限公司
雲南永的商貿有限公司
主要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參照《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雲南省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密切聯繫農民民眾的橋樑紐帶、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
雲南省供銷合作社分為省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州(市)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縣(市、區)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鄉(鎮)級基層供銷合作社。
雲南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供銷合作社)是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全省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負責領導全省供銷合作事業發展。
第三條 省供銷合作社實行自願、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四條 省供銷合作社的宗旨和目標是,堅持為農務農姓農方向,堅持合作經濟組織基本屬性,堅持市場經濟發展原則,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適應城鄉發展一體化需要、適應農業現代化需要的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構建聯合社機關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的雙線運行機制,成為組織體系更完整、經營網路更健全、服務功能更完備,黨委、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為農服務骨幹力量和綜合平台,切實在助推雲南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和跨越發展中更好地發揮獨特作用。
第五條 省供銷合作社加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為其成員社。省供銷合作社實行團體社員制,對成員社負有指導、服務、監督、教育培訓、業績考核等職責。
省供銷合作社實行開放辦社,根據申請,可接納承認本章程、自願加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社會經濟組織作為成員社。
第六條 省供銷合作社資產屬於集體所有。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省供銷合作社本級社屬資產和出資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
省供銷合作社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 省供銷合作社社址設在昆明市,英文全稱是Yunnan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縮寫是YFSMC。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八條 省供銷合作社的職能和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省供銷合作社發展倡議和發展規劃,指導服務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改革發展;
(二)承擔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委託的任務,按照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日雜用品、土特產品、棉麻製品、煙花爆竹、再生資源等經營、儲備進行組織、協調、管理;
(三)推進供銷合作社法治建設,推動和參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成員社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構建聯合社機關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和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形成社企分開、上下貫通、整體協調運轉的雙線運行機制;
(六)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協調、規範、密切成員社關係,促進增強聯合社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社管理制度、引領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社區綜合服務社和消費、金融、土地流轉、養老幼教、文體娛樂、休閒觀光等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七)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開展合作與聯合,拓展經營服務領域,創新農業生產服務方式和手段,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建設,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提升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打造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台;
(八)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文化建設,提供信息服務,開展教育培訓;
(九)主管省供銷合作社直屬教育、培訓和科研單位,做好指導協調工作;
(十)監督、管理和運營社有資產,建立健全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激勵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能,享有出資人權益;
(十一)對相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提供服務,形成行業協會與聯合社融合互補、協同發展的格局;
(十二)組織全省供銷合作社和相關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開展與省外供銷合作社、有關國家(地區)合作社的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簽訂合資合作協定,接受各種捐贈、資助;
(十三)承辦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員社
第九條 凡承認省供銷合作社章程、自願履行各項義務的我省州(市)、縣(市、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鄉鎮供銷基層社、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農服務的各類行業協會,大中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均可申請加入省供銷合作社,經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批准,成為成員社或成員單位(以下統稱成員社)。
成員社的資產歸各成員社所有,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成員社重大經營決策和重大資產處置應當徵求省供銷合作社的意見。
第十條 成員社的權利是:
(一)選舉或推薦雲南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代表;
(二)參加省供銷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請求省供銷合作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享受省供銷合作社提供的服務;
(五)以省供銷合作社成員社名義開展活動;
(六)監督省供銷合作社成員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請使用和監督省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
(八)對省供銷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成員社的義務是:
(一)遵守省供銷合作社章程;
(二)執行省供銷合作社決議;
(三)向省供銷合作社交納成員社股金;
(四)按規定向省供銷合作社交納合作發展基金;
(五)維護省供銷合作社及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省供銷合作社委託的任務;
(七)向省供銷合作社報告工作,反映有關情況;
(八)接受省供銷合作社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成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
(一)喪失法人資格的;
(二)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
(三)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 黨的組織
第十三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按照省委決定,省供銷合作社設立黨組,接受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的監督;各成員社依規定設立黨組(黨委)或其他黨組織;省供銷合作社機關及成員社紀檢部門的設立和設立方式,按省紀委和各級紀委的安排執行。
第十四條 省供銷合作社黨組和成員社黨組織要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重大部署的貫徹落實,確保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省供銷合作社和成員社的重大事項,支持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依法依章程行使職權,加強對委派到出資企業幹部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省供銷合作社和成員社紀檢部門是黨內監督專責部門,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督促理事會中的黨員落實黨組織決定,協助黨組(黨委)和其他黨組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第十六條 省供銷合作社和成員社根據工作實際,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設立工會、共青團等民眾性組織。
第五章 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是省供銷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省供銷合作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准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的計畫財務報告;
(四)通過或修改省供銷合作社章程;
(五)選舉產生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
(六)審議和通過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決議;
(七)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成員社選舉或推薦。
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決定。一般分社員(基層)代表、職工代表、聯合社代表三種類別,三者比例原則為20%、30 %、50%。
第二十條 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召集。
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員社請求,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 召開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須提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議程通知成員社。
第二十二條 省供銷合作社成員社向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案,須在會前提交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召開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項決議案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召開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時,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六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省供銷合作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組織召開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執行其決議;
(二)組織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聽取並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計畫財務報告;
(三)組織實施本章程第八條的各項職能和任務;
(四)研究部署省供銷合作社重要工作,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促進成員社之間經濟聯合與合作;
(五)批准接納成員社或者取消成員社資格;
(六)代表省供銷合作社履行出資人職責;
(七)行使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由主任,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成員社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理事會履行相關任免手續。
省供銷合作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省供銷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監事會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請求,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
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是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常務理事組成。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決定省供銷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決定省供銷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省供銷合作社內部辦事機構的設定;
(六)決定省供銷合作社企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併、分立或解散;
(七)決定省供銷合作社對社有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出資及投資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受理事會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定期不定期召開理事會主任會議,研究安排有關工作。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省供銷合作社設監事會。監事會是省供銷合作社的監督機構,對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下設監事會秘書處辦公室,為監事會服務機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對本章程和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召開監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監事會副主任、主任,聽取並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監督理事會對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對國家和我省委託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的完成情況;
(五)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財政資金使用和企業重大投資、併購重組、資產運營等情況;
(六)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對理事會的重大決定有不同意見,提出建議未被採納時,有權向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反映;
(八)指導成員社監事會開展工作;
(九)提議臨時舉行監事會全體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由主任,副主任和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監事會設部門監事。部門監事成員單位報請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同意,部門監事人選由有關單位推薦,其原身份和隸屬關係不變。
成員社監事和省有關部門監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省供銷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監事會履行相關任免手續。
監事會組成人員列席理事會全體會議。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者受監事會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監事會全體會議。
監事會全體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省供銷合作社監事會定期不定期召開監事會主任會議,研究安排有關工作。
第八章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十八條 省供銷合作社根據履行職能和任務需要,踐行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新型合作經濟思想,設立、發展、壯大企事業單位,對為農服務的骨幹龍頭企業保持控股地位,構建社有企業支撐的經營服務體系。
省供銷合作社出資企業包括省供銷合作社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及出資入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出資企事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九條 省供銷合作社可設立全資性質的集團公司,管理運營本級經營性社有資產,探索打造實力經營業務板塊,統籌發展縱向整合、上下貫通和橫向聯合、左右聯動的企業集群。
省供銷合作社制定和修改集團公司章程,對集團公司依法享有資產監管、資產收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四十條 省供銷合作社出資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對出資人投入的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省供銷合作社出資企業要按照為農服務和市場經濟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創新改革發展方式,拓展經營服務領域,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實現良性經濟運行,增強企業綜合實力,更好服務 “三農”發展。
第四十二條 省供銷合作社興辦科技教育、文化宣傳、技術推廣等事業單位,提升供銷合作社自主創新能力,培育各類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能型人才,為供銷合作事業發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撐。
第四十三條 省供銷合作社要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的工作,引導強化行業自律,幫助反映行業訴求,鼓勵承接政府委託職能,推動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增強服務功能和發展效能。
第九章 財務和審計
第四十四條 省供銷合作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財政和審計主管部門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設立會計機構和審計機構,建立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四十五條 省供銷合作社成立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並接受雲南省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有資產的監管。
第四十六條 省供銷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社有資產收益、接受捐贈和資助、合作發展基金、成員社股金,以及中央、省級財政預算撥款、專項資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資金等。
合作發展基金由省供銷合作社資產收益提取部分、成員社交納的資金、國家扶持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構成,統籌用於供銷合作事業發展進步。
合作發展基金運行和管理辦法、成員社股金運營和管理辦法,由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制定。
第四十七條 國家和省撥入省供銷合作社的財政預算撥款及專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省供銷合作社爭取的中央、省級財政扶持資金可依法以股權形式投入本級社和下級社所屬企業。
公積金作為積累性資金,屬於省供銷合作社社有資本收益,由省供銷合作社管理使用。
第四十八條 省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收益主要用於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社有企業經營業務拓展和對內外交流合作等。社有資產收益實行預決算制度,預算、決算方案由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擬定,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九條 省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收益使用範圍具體包括且不限於:
(一)對外投資(含橫向聯合、縱向整合和參與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社區綜合服務社、農業實力企業的投資等);
(二)給予成員社(單位)、省本級企事業單位生產和經營性補助或借款;
(三)宣傳供銷合作事業,編撰年鑑、志書,組織重大課題研究,進行項目規劃評審,提升供銷合作社服務形象等;
(四)與國內外供銷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經濟組織之間開展經濟貿易和業務指導交流合作所產生的考察費用、調研費用、培訓費用、會議費用、車輛租用費用、接待費用等;
(五)做好扶貧工作,扶持貧困地區產業發展、電商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
(六)表彰供銷合作社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五十條 省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的收益、管理、使用和預決算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五十一條 省供銷合作社審計機構對省供銷合作社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及經濟效益、預算執行等進行審計監督,對有關人員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各成員社(單位)要加強本級和所屬單位的社有資產管理,自覺接受審計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由“合”字的藝術圖形、漢字“中國供銷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構成,是中國供銷合作社的象徵和標誌。省供銷合作社各成員社應在辦公場所、經營場所等地規範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五十三條 各成員社可參照本章程制定本級社章程,報省供銷合作社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省供銷合作社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雲南省供銷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