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決定

2001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委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決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2.07
  • 實施時間:2001.02.07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更好地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應對加入世貿組織(WTO)的形勢,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政府行為,提高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作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行政審批事項,是指除投資項目審批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以外的各類審批、審定、許可、特許、核准、登記、審核、審查等。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經國務院及其部委和省政府及省政府“三定方案”同意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予以保留;其他行政審批事項按照取消、下放、合併、備案、轉為服務等方式進行改革。
三、為增強政策的透明度,推行政務公開,除涉及國家機密以外的行政審批事項都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凡取消或未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各部門不得再進行審批。
四、各部門在履行行政審批事項時,應當簡化審批程式,對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職責、程式、時限等內容,應當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今後凡設立新的行政審批事項,必須依法辦事、規範程式並嚴格把關。省直部門設立新的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報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設立。
六、省人民政府改革行政審批事項的目錄,將按本《決定》分批向社會公布,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目錄執行。
七、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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