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為大力發展雲南現代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省,努力推進學校現代管理制度的建立,進一步完善省一級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管理體制,規範辦學行為,促進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治校,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全面提升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充分發揮其示範和視窗作用,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和《雲南省普通高完中辦學水平綜合評價方案》(簡稱《評價方案》)的相關要求,特制定《雲南省一級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管理規定(試行)》(簡稱《規定》)。
第一章 責任與監測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省一級
高級中學(完全中學),是指經省教育行政部門評審認定並授牌的一級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以下簡稱省一級高完中)。
本規定試行後,省一級高完中原行政隸屬關係和管理主體不變。當地黨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按以下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責任。
當地黨委、政府工作責任:營氛圍,保投入,問績效。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工作責任:定規劃,勤協調,善參謀。
學校工作責任:抓管理,保全全,提質量。
第二條 省一級高完中要形成學校自我促進、自我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依法制訂和完善學校管理規程,規範學校各部門以及年級、班級管理行為。學校要按照《評價方案》4個系統所含的11個層面、36個指標、121點要素,建立健全學校數字信息化自評管理系統,監測自己的辦學行為。
第三條 省一級高完中要建立學校與家庭、學校與社會的有效溝通機制,建立規範有序民主決策、民眾監督、多元參與的現代學校管理制度。學校每年要結合年終或學年總結,專門聽取教師、學生及家長和社會等方面對學校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自我評估完善,並將評估獲得的數字信息記錄在案,錄入統計圖表與學校常模進行監測比較,自我調節學校發展態勢。
第四條 省一級高完中要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機制,堅持校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學校應將辦學理念、課程計畫、師德師風規範、作息時間以及教育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等基本制度,採取多種形式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並就規範辦學行為的有關事項作出承諾,承擔違諾責任。
第五條 省一級高完中,必須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門做好雲南省一級高完中年度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學校年度教育教學質量監測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省一級高完中在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下,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關於高中招生的相關政策和規定,促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衡發展。
省一級高完中要發揮輻射作用,在本地區幫扶1-2所二級及其以下等級或無級別的普通高中學校。同時,分期分批派出中、高級教師到定點農村國中、國小支教,為當地創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標準化學校做好力所能及的工作。中、高級教師到農村支教的比率和幫扶成果均納入考核評價內容。
第七條 地方政府應設立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經濟貧困學生資助專項資金,在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下,省一級高完中應建立健全對在校家庭經濟貧困學生救助的長效保障機制,原則上應將每年收費總額10%左右用於設立“貧困生助學基金”,確保貧困學生學習和生活,防止出現學生因貧困輟學現象發生。
第八條 打破“省一級高完中”終身制,建立定期重審認定機制。自《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每三年對省一級高完中進行一次重審認定。重審認定工作以學校原級別、等第為操作基礎,堅持基礎教育協調發展的原則,由省教育廳按照《評價方案》的基本要求和“評價程式”組織實施。重審認定時應綜合當地黨委、政府對學校的評價,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考核,教育督導部門對學校督導評估的結論,以及學校參與省年度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等相關情況,經系統評估、全面衡量後認定。
第二章 表彰與獎勵
第九條 省一級高完中要堅持辦學條件達標建設與學校內涵發展並重。特別是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水平的提高,要堅持用科學發展觀來審視自己的發展狀況,是否體現以人為本,是否體現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經省年度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四項指標的平均Z值進入前列的學校,分等給予表彰獎勵。在已認定周期內,連續兩年均獲獎(無第十三、十四條所列行為)者,可視為下一周期省級重審認定合格。
第十條 對省一級高完中在辦學過程中,管理規範、績效突出、示範作用顯著的給予表彰。對取得下列實績之一的可作為辦學成果,在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中給予認可獎勵。獎勵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訂。
(一)主動傳播先進的教育理念、教學經驗和管理創新內容,學校成為當地的教育科研活動基地,教學和管理骨幹培訓基地的;
(二)積極承擔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善始善終,有所發現,在推廣實驗成果過程中作出較大貢獻的;
(三)為薄弱學校提供教師培訓、教學研究、課程資源等方面的支持,幫助其提高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實效顯著的;
(四)為當地鞏固“兩基”作出貢獻或在其他領域取得顯著成效,有良好社會影響的。
第三章 復檢與警示
第十一條 對一級高完中重審後,辦學水平低於原等級的,先予以警示,一年後再次重審,若還達不到要求的,據實給予降等降級。
第十二條 在省年度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中,認定周期內綜合成績連續兩年都處於全省同級同等學校落後位次的將給予限期整改警示。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給予重視,幫助其找準問題,加以解決。連續兩次警示仍無改善者,按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三條 省一級高完中經查實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者,給予通報警示並限期整改。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暫停省一級高完中資格一年;一年後仍不到位的,取消省一級高完中資格。同時具有下列行為兩項者,暫停省一級高完中資格一年,限期整改;一年後整改仍不到位的,取消省一級高完中資格。同時具有下列行為三項者,取消省一級高完中資格。
(一)舉辦或變相舉辦重點班的;
(二)舉辦或變相舉辦復讀學校(班)的;
(三)違反國家課程(方案)計畫,隨意增減課程科目或課時的;
(四)違規獨自組織高國中招生考試或用不正當手段爭搶生源,造成當地招生工作混亂的;
(五)學校教師到復讀學校(班)兼課的;
(六)教師對該校及現任教學段(班)的學生實行有償服務的;
(七)省級文明學校在複查認定期被摘牌的;
(八)辦學特色不明顯,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在同級同等學校中連續下滑的。
第十四條 省一級高完中經查實有以下六種行為之一,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者,取消省一級高完中資格。
(一)公辦一級高完中主管部門不足額撥給該校教師工資或違反國家政策平調該校經費的;
(二)對貧困學生的助貧措施(資金)不落實,造成貧困生輟學流失的;
(三)因學校管理原因,出現學生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統(會)考、競賽、檢查、年度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等重大活動時,集體舞弊或弄虛作假的;
(四)管理不嚴,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範的;
(五)違反收費政策亂收費的;
(六)發生了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特、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條 依託省一級高完中所舉辦的民辦學校有違規辦學行為的,應追究依託舉辦該校的省一級高完中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被取消省一級高完中資格的學校,三年後方可重新申報省一級高完中。
第十七條 學校對被取消省一級高完中資格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部門舉證、申請覆核。覆核有變更的,按覆核決定執行。學校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覆核的,視為認可。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制訂本區域內的管理辦法,對本地二級及其以下普通高完中進行管理。
各地方黨委、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在創建和管理好省一級高完中的同時,應切實抓好省一級示範幼稚園的創建工作。省教育廳對申報晉級或升等省一級高完中的州(市)、縣(市、區),採取先通過認定或驗收學校所在區域新創建的同數量一級示範幼稚園的整合評價,對學校進行評價認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09月01日起施行。
名單
一級一等完中(20所)
一級二等完中(21所)
一級三等完中(62所)
鶴慶三中 開遠四中(原開遠鐵路中學)
尋甸縣民族中學 尋甸縣第一中學
現狀
2014年雲南省教育廳根據《雲南省普通高中教學質量評價方案(試行)》,對全省60所一級高(完)中教學質量進行評價,選出教學質量一、二、三等獎以及黃牌警告的學校。評選結果已面向社會公示。
一等獎學校
雲南師範大學附屬中學、昆明市第一中學、曲靖市第一中學、昆明市第三中學、玉溪第一中學、雲天化中學、昆明市第十中學、昭通第一中學、雲南大學附屬中學、下關一中。
二等獎學校
大理一中、昆明市第八中學、曲靖市第二中學、安寧中學、曲靖市民族中學、會澤縣茚旺高級中學、臨滄市一中、大理州民族中學、昭通市實驗中學、昆明市官渡區第二中學、玉溪師範學院附屬中學、昆明市第十四中學、昭通市昭陽區第一中學、雲南師範大學實驗中學、昆明市第十二中學。
三等獎學校
玉溪市民族中學、昆明市官渡區第一中學、楚雄州第一中學、北京師範大學昆明附屬中學、保山第一中學、騰衝縣第一中學、昆明滇池中學、尋甸縣民族中學、玉溪第三中學、宣威市第六中學、東川明月中學、箇舊市第一高級中學、富源縣第一中學、祥雲祥華中學、大理新世紀中學、雲南民族中學、建水第一中學、北大附中雲南實驗學校、雲南北辰高級中學、宣威市第五中學。
進步獎學校
石林縣第一中學、玉溪第二中學、龍陵縣第一中學、景洪市第四中學、曲靖經濟開發區一中(原麒麟區八中)、峨山縣第一中學、澂江縣第一中學、宣威市民族中學、通海縣第一中學、昆明市實驗中學。
黃牌警告學校
箇舊市第二中學、箇舊市第三中學、永勝縣第一中學、宜良縣第一中學、開遠市第四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