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一部手機辦事通”平台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是雲南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一部手機辦事通”平台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雲南省政府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1日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雲南省“一部手機辦事通”平台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一部手機辦事通”平台(以下簡稱“辦事通”平台)運行管理,更好地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移動政務服務,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事通”平台建設、套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辦事通”平台是全省政務服務平台的移動端。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包括水、電、燃氣、交通、通信等)應當在“辦事通”平台上提供查詢、預約、申請、辦理、諮詢、投訴等服務。
涉密事項和信息不得通過“辦事通”平台辦理和傳遞。
第四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推進、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辦事通”平台規劃設計、開發建設、事項梳理、流程最佳化、業務辦理、系統對接、信息安全和運維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統建共享
第五條 “辦事通”平台依託電子政務外網,採取“整體設計、統一開發、集中部署、全省共用” 統建模式,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服務。
第六條 “辦事通”平台應當充分結合企業和民眾的實際需求,滾動發展、疊代升級,不斷最佳化系統界面和操作設定,豐富完善套用功能,拓展各地特色服務。
第七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原則上不再新建政務服務移動端套用。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按照要求逐步整合到“辦事通”平台,實現統一對外服務。
第八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的業務系統應當與“辦事通”平台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原則上採取請求回響方式共享政務服務數據;若採用其他共享方式的,需經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同意。共享獲得的數據應當用於本單位業務辦理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第九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按照“一數一源”要求,梳理編制統一完整的政務服務數據已分享資料夾清單,確定數據供需關係,滿足主題事項、證照目錄、辦事材料的關聯配置。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已分享資料夾清單,保障數據供給,及時更新維護,提高數據質量,確保數據共享復用,減少提交辦事材料。
第三章 業務辦理
第十條 省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根據“全省統籌、標準統一、自上而下”的原則,組織編制本行業本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清單和辦事指南,按照適宜手機辦理的標準規範,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實現掌上辦、指尖辦,做到“應上盡上、上必能辦”。
第十一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圍繞自然人、法人全生命周期辦事需求,組織編制企業和民眾辦事主題目錄清單,以辦好“一件事”為目標,全面最佳化辦事流程,推動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材料復用、協同辦理。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整合最佳化政務服務事項線上預約、申請、受理、決定、送達等環節,進一步減少申請材料和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間。
對申請人已提交並且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證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通過“辦事通”平台提交的合法有效且能夠識別身份的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納和認可。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通過“辦事通”平台形成的電子簽章材料合法有效。電子印章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通過“辦事通”平台辦結業務時產生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電子證照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在“辦事通”平台業務辦理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檔案歸檔管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通過“辦事通”平台辦理業務時產生的真實、完整、安全、長期可用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檔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對電子證照、電子簽名、電子印章有效性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予以確認,有關政府部門或者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確認並及時反饋結果。
第四章 運維管理
第十七條 “辦事通”平台由前端應用程式與後端服務系統組成。申請人通過移動端的應用程式申請業務,業務申請信息提交至後端服務系統集中處理,通過統一數據共享交換平台調度到部門業務系統辦理業務,利用統一電子證照系統和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制發電子證照、加蓋電子簽章,辦理結果反饋至前端應用程式,提供申請人查詢和使用。
第十八條 “辦事通”平台實行統一身份認證,為申請人提供多源實名認證渠道,一次認證,全網通辦;統一熱線服務,依託“12345”熱線處理各類政務服務諮詢、投訴和建議;支持第三方支付渠道,實現政務服務費用線上繳納,並為申請人提供材料遞交、結果反饋等快遞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建立事項動態管理、業務辦理流程規範、數據安全管理與共享、業務協同辦理、諮詢投訴處理、問題聯動處置、監督問效、考核評價等工作機制,確保“辦事通”平台規範、穩定運行。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明確專人負責運維管理,確保上線政務服務事項在“辦事通”平台正常運行。“辦事通”平台運維主體、電子政務網路管理部門、網際網路線路運營商等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辦事通”平台運行維護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內容發布審核和業務系統管控規範。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誰發布、誰負責”原則,加強對“辦事通”平台網上發布信息的涉密審核、監測。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業務系統功能升級、調整或者變更系統地址等數據接口參數以及遇有影響“辦事通”平台運行的重大故障等突發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報告和備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編制“辦事通”平台安全規劃,建立安全體系和標準規範,制定並督促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協調處理重大安全事件。
第二十三條 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建立“辦事通”平台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網路安全保障,推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辦事通”平台運維主體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並實施安全保護方案和安全防護策略,滿足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要求,加強信息系統密碼套用安全,建立並實施政務服務數據管控體系,完善數據備份、恢復、容災和安全認證機制,實時監控“辦事通”平台運行情況,定期開展安全測試、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明確責任人,加強對有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強化系統安全防護,定期組織開展系統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未通過具有安全測評資質機構安全測評的部門業務系統,不得接入“辦事通”平台。
第二十六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辦事通”平台災難備份分類分級評價和管理制度。“辦事通”平台運維主體應當按照前者規定的管理制度,對數據和套用進行備份保護。
第二十七條 “辦事通”平台運維主體應當制定“辦事通”平台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應急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故擴大,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報告。
“辦事通”平台運維主體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崗位人員管理制度,明確重要崗位人員安全責任和要求,並定期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 “辦事通”平台運維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信息系統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數據採集、存儲、處理、使用和披露等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獲取。
第二十九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督促指導“辦事通”平台運維主體健全完善數據管理制度,加強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辦事通”平台的部門數據集中準確、規範安全。強化數據使用方責任,設立數據訪問和存取規則,建立身份認證、存取訪問控制機制,加強部門共享數據授權管理,防止越權獲取企業和個人數據。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辦事通”平台採集、共享的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提出,經調查核實後交辦責任主體處置,並及時告知處置結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採取隨機抽查、模擬辦事、電子督查等方式,對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將推進落實“辦事通”平台運行管理工作納入年度政務服務工作考核內容。
第三十三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圍繞網上政務服務能力和成效、共享程度和質量等方面,對“辦事通”平台工作不定期開展調查評估,持續提升服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辦事通”平台運行的行為,或者非法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政務服務數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辦事通”平台運維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數據採集原則和要求採集政務服務數據的;
(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單位提出的共享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政務服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分為總則、統建共享、業務辦理、運維管理、安全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共7章37條,主要內容為:
(一)第一章為“總則”
“總則”部分共4條,提出了《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和適用範圍,定義了“辦事通”平台的內涵和功能,明確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推進、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辦事通”平台規劃設計、開發建設、事項梳理、流程最佳化、業務辦理、系統對接、信息安全和運維保障等工作。
(二)第二章為“統建共享”
“統建共享”部分共5條,分別定義了“辦事通”平台建設模式和部署方式,明確了“辦事通”平台持續疊代升級和各類政務服務移動端套用整合的要求,規範了各部門業務系統與“辦事通”平台互聯互通、數據共享交換和數據歸集管理規則。
(三)第三章為“業務辦理”
“業務辦理”部分共7條,明確了規範政務服務事項和分批次上線“辦事通”平台的要求及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檔案在“辦事通”平台上的合法有效性;規範了“辦事通”平台最佳化流程和精簡材料方面的要求,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納和認可;圍繞自然人、法人全生命周期辦事需求,組織編制企業和民眾辦事主題目錄清單,以辦好“一件事”為目標,全面最佳化辦事流程,推動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材料復用、協同辦理。
(四)第四章為“運維管理”
“運維管理”部分共5條,規範了“辦事通”平台的業務流轉全流程,明確了“辦事通”平台實行統一身份認證和運維工作機制、運維責任主體、內容發布審核和業務系統管控規範;要求建立事項動態管理、業務辦理流程規範、數據安全管理與共享、業務協同辦理、諮詢投訴處理、問題聯動處置、監督問效、考核評價等工作機制,確保“辦事通”平台規範、穩定運行。
(五)第五章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部分共9條,規定了“辦事通”平台安全運行全鏈條上的各個責任主體的安全責任及工作要求;明確了“辦事通”平台運維主體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並實施安全保護方案和安全防護策略,滿足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要求並加強信息系統密碼套用安全,建立並實施政務服務數據管控體系,完善數據備份、恢復、容災和安全認證機制,實時監控“辦事通”平台運行情況,定期開展安全測試、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六)第六章為“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部分共5條,明確了日常監督、年度考核、第三方評估等監督方式。規範追責情形,強化責任追究。採取隨機抽查、模擬辦事、電子督查等方式,對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推進落實“辦事通”平台運行管理工作納入年度政務服務工作考核內容。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辦事通”平台工作不定期開展調查評估,持續提升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