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一)拓展集資渠道,積極募集資金,按《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及捐贈者意願管理使用;
(二)促進教師隊伍建設,引導教師崇尚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提高素質;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表彰獎勵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及為發展我省教育事業和在尊師重教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協助政府,幫助教師特別是農村基層教師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三)面向邊遠、貧困、山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扶貧支教,搭建城鄉校際交流平台,促進教育發展,並根據資金募集情況,力所能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四)力所能及舉辦各種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事業,發揮社團優勢,開展培訓、諮詢等有利於發展教育的相關業務;
(五)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補充配合,拾遺補缺,為雲南教育改革和發展服務;
(六)開展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國內外友好團體人士及國際教育組織的友好往來和相互合作;
(七)促進和推動全省教育基金會組織的建設,推進省內教育系統相關基金會開展業務和合作。
建設宗旨
表彰獎勵,扶貧支教,幫困助學。基金會業務範圍:籌集、管理、使用資金。
開展項目
雲南教育基金會以“扶貧支教、幫困助學、獎勵優秀教師、弘揚尊師重教社會風尚、促進我省教育的均衡發展”為宗旨,25年來特別是近7年來,先後實施了“興邊富民‘解讀書難’工程”、“興邊富民支教助學工程”、“扶持7個人口較少民族教育發展工程”、建設“一堂四室一所一場”工程(愛心食堂、圖書室、閱覽室、電腦室、沐浴室、衛生廁所、勤工儉學種養殖場等)、國門學校關愛工程、教師關愛工程(優秀教師評選獎勵活動、“園丁之家”活動、教師療休養活動)、助孤、助殘、助貧學子圓夢工程、組織特級教師赴邊疆支教講學工程等,資助邊疆民族貧困地區建蓋了愛心食堂、圖書閱覽室、中國小衛生廁所、勤工助學養殖種殖場等53個;表彰獎勵了大批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配合省教育廳、人事廳等政府職能部門,選拔推薦了3100多名優秀教師獲得全國的表彰獎勵;舉辦了十五屆優秀教師“園丁之家”活動,讓6580多名在農村、山區、民族貧困地區長期執教的優秀教師,赴教育發達省(區)學習先進的教育理念、教學經驗;組織了十四屆中國小特級教師講學團赴邊疆民族貧困地區開展扶貧支教活動,培訓教師達171896人;近年來,每年資助孤兒、殘兒和貧困中學生1001名及資助貧困大學生4500名完成學業;組織教師暑期療休養每年1000至2000名,使長期堅持在邊境一線教書育人的教師得到關愛,放鬆身心。上述多個品牌項目的實施,為弘揚全省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提高民族貧困地區教師教學水平,促進我省教育的均衡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長期以來,雲南教育基金會堅持依法辦會、民主辦會,以資金運作的公開透明、項目管理的規範有序和充分尊重捐資人意願,獲得了較高的社會誠信度和公信力,先後被國家民政部、雲南省民政廳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雲南省“優秀社會團體”, 2008年在北京召開的第二屆國際慈善論壇授予“國際民間慈善獎”,2009年10月,榮獲雲南省民政廳5A級最高資質基金會稱號。2011年9月7日省委秦光榮書記給予充分肯定:“長期以來,雲南教育基金會積極動員社會力量,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支教助學活動,為園丁送溫暖,為學子送愛心,為興滇育人才,為萬世添綠蔭,有力地促進了雲南教育事業的發展。希望雲南教育基金會繼續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匯聚海內外一切力量,共謀教育現代化之大計,共襄振興雲南之大業。” 2012年5月28日省委副書記、李紀恆省長鼓勵雲南教育基金會“涓涓細流匯江海,愛心育出棟樑才。” 2012年,我會緊緊圍繞“橋頭堡”建設和人才強省戰略目標,以加強學習、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為動力,以推動基金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為主題,以全方位建立合作關係、擴大募資、夯實基金會自我發展能力為重點,以扶貧支教、幫困助學、獎勵培訓教師為主線,以制度建設、陽光操作、強化內外監督為切入點,廣聚社會各界力量,創新活動方式,在募資、支出和總資產和公益支出、管理費支出比例等取得了4大突破性進展:一是年募資由2006年募資不到100萬元,2009年至2012年連續4年每年募資和公益支出雙雙超過1千萬元,增長10多倍。二是實現了基金會資產總額連續7年增長: 2012年末資產總額30809594.69元,比2011年增長374·62萬元,是歷史上增長最多的一年。三是基金會總資產2012年末為30809594.69元,比2006年19,844,241.51元,增加了1千多萬元,增長達55.26%。四是不斷健全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了資金管理,嚴格控制行政支出和項目管理費用,2012年全年總收入18,702,051.15元,總支出14617749.06元,其中公益事業支出14120569·99元,占去年總收入15,214,453.26元的92.81%。行政管理支出374225.07元,占本年總支出(14617749.06元)的2.56%,全年公益事業支出、行政管理費支出比例均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條例》有關規定。
慈善活動
1.關愛國小與愛同行 上海市對口支援地區就業服務工作站和雲南教育基金會聯合兩縣共同開展關愛國小結對幫扶。
2019年5月30日,“與愛同行,關愛國小”項目座談會暨捐贈儀式在雲南昆明舉行。原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光范、上海市人民政府駐昆明辦事處聯絡協調處處長楊軍、雲南省教育基金會理事長張慶榮、上海市對口支援地區就業服務工作站主任徐建華、理財周刊代表、愛心企業代表以及志願者代表參會。
會議最後,參與兩縣關愛國小結對幫扶的8家企業分別進行捐贈儀式。
2.與愛同行·關愛國小
2019年7月29日,由雲南教育基金會和上海對口支援工作站共同舉辦的“與愛同行·關愛國小”捐贈暨出征儀式要雲南省教育廳舉行。原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光范、雲南省教育基金會理事長張慶榮、上海市對口支援地區就業服務工作站主任徐建華、人民網代表、愛心企業代表以及志願者代表參會。
會後,來自上海的19家企業、志願者隊伍將深入雲南省文山州的貧困縣國小,為建檔立卡家庭中的在讀子女送去關懷。時值八一建軍節,志願者們還在老山進行了“不忘實心·牢記使命”的主題教育活動。
組織章程
(在《雲南省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章程》基礎上修訂經二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基金會第四屆第三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雲南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弘揚尊師重教的優良傳統,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教育,獎勵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鼓勵他們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面向邊遠、貧困、山區、少數民族地區,扶貧支教,幫困助學;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拾遺補缺,提供服務,推動教育發展和社會和諧。
第四條 本會承接雲南省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的全部資產、債權債務、對外契約協定、享受的優惠政策和其它擁有的權利與義務。本會現有的基金來源於雲南省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會所在地為雲南省昆明市學府路2號(省教育廳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拓展集資渠道,積極募集資金,按《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及捐贈者意願管理使用;
(二)促進教師隊伍建設,引導教師崇尚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提高素質;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表彰獎勵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及為發展我省教育事業和在尊師重教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協助政府,幫助教師特別是農村基層教師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三)面向邊遠、貧困、山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扶貧支教,搭建城鄉校際交流平台,促進教育發展,並根據資金募集情況,力所能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四)力所能及舉辦各種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事業,發揮社團優勢,開展培訓、諮詢等有利於發展教育的相關業務;
(五)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補充配合,拾遺補缺,為雲南教育改革和發展服務;
(六)開展與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國內外友好團體人士及國際教育組織的友好往來和相互合作;
(七)促進和推動全省教育基金會組織的建設,推進省內教育系統相關基金會開展業務和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會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通過,報省教育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熱愛教育事業;
(三) 擁護本會章程,熱心本會工作;
(四)熱心教育公益事業的企業家,或者在募集資金、開展活動方面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具有近親屬關係者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
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上屆理事和新一屆理事的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 增補、更換、罷免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 理事的選舉、增補、更換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
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以及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獲取本會編印的內部材料;
(三)理事應熱心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四)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予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以資金、產業或其他方式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二條 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行使
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和修改重要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聽取、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資金報告;
(九)決定本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每年召開理事會會議不少於2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本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主持人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設監事會,監事不少於2-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會主席參加理事長會議。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諮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5-7人(其中常務副理事長1人)、秘書長1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和相應的業務知識和組織領導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四條 除按規定現職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擔任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上述職務: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在理事長領導下,由理事長會議負責處理日常事宜,對理事會負責。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主席和秘書長參加。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會議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議的決議;
(二)領導本會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除理事會職權以外需要集體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任免副秘書長;
(五)籌備召開理事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開展日常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分別提交理事會議、理事長會議選舉或聘任;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議、理事長會議的決議。
第三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和特約理事。上述人選由理事長會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包括資金、有價證券、實物)來源於:
(一)國內外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二)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華僑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資助;
(四)基金收益和開展培訓、諮詢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並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五條 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包括一定的投資和經營等)。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已明確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應根據捐贈者意願或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活動所需的費用;
(二)開展日常工作的辦公費用;
(三)有關人員的勞務報酬。
第四十條 本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動員面較廣,社會影響較大的募捐活動;
(二)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一條 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低於上年實際收入的70%。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 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的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受助單位簽定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受助單位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五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在秘書長的監督下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章 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加強自身建設。堅持依法依規辦事,與時俱進,努力學習,更新觀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激勵機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
第四十八條 自覺接受內部民主監督。每月應向監事會提交上月財務結算表。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應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上年度捐贈花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 自覺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條 自覺接受審計監督。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時,應配合有關部門對本會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會組織”的方針,按依法辦會、民主辦會、和諧辦會原則,規範日常工作程式,堅持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決定,並按規定請示報告,營造團結和諧的工作氛圍。基金會年檢前應及時向省教育廳遞交相關材料,接受年度初審。
第五十二條 自覺接受省民政廳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檢查。
第五十三條 通過年度檢查後,按時將年度報告包括財務收支情況在指定的媒體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二)發生分立、合併。
第五十五條 本會因故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六條 辦理註銷登記前,應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應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註銷後剩餘財產的處理,由理事會提出建議,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監督執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