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大學殺人碎屍案,是指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學生張超及其男友和男友朋友因錢財殺害情人木鴻章,並在殺人後將屍體肢解260多塊拋在各處。經一審、二審,判處謝宏(張超男友)死刑,張超死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大學殺人碎屍案
- 時間:2007年12月19日
- 地點: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
- 事件:殺人碎屍案
- 主要人物:張超,謝宏,陳光呂
- 影響: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 被害人:木鴻章
案情回顧,一審判決,二審判決,
案情回顧
生活中的張超是怎樣一個人?“普通女生。”很多學生都這樣說。與她相熟的一名男生說,她並不是長得很漂亮或者在校園很活躍的那種學生,打扮像其他一些女生一樣比較時尚,但不張揚、不是很前衛,很多人都是在事發後才知道張超這個名字。
張超為何如此殘忍?外界推測她是否有心理問題,對此,張文逸介紹說,據校方調查,張超在北京讀中學期間“德智體是正常的”,“只有一點引起我們注意,她的家庭有些特殊情況。她父母所在煤礦沒有煤可挖了,處於倒閉破產狀態,父母都下崗,經濟不太好。”
有人稱之為“雲南大學女馬加爵”。
處於社會轉型期的大學生,其心理狀況值得關注,而此事也暴露出獨立學院在快速擴張中,對學生教育、管理諸多方面存在問題。放在疑為教育產業化的背景下審視之,或許對整個教育體制有所裨益。
19日夜,張超叫上男友和他的一個朋友,在別墅里,把牙籤扎進木的手指甲縫裡,逼他說出銀行卡密碼。達到目的後,張超堅持要殺。
2007年12月19日,雲南麗江公路管理總段路橋施工隊項目經理、39歲的工程師木鴻章徹夜未歸。大約9點多,他的妻子李女士撥打他手機,兩次都無人接聽,第三次撥打時,手機已經關機。
第二天一早,李女士打電話給丈夫的司機,司機說昨晚並沒有和他在一起。向交警朋友打聽,昨晚也沒有交通事故發生。家人開始報警。
22日,警察在玉龍縣護城河一帶發現木的碎屍,裝在不同袋子裡多處拋屍。
23日,警方控制犯罪嫌疑人: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經濟系工商管理專業大二女生張超,她的男朋友,以及她男友的一名男性朋友。據說,這個男性朋友的女友,也是張超的校友。
24日,警方進入這家學院進行調查,校方才知道張超涉案。
這是繼4月吉林導遊徐敏超狂砍20名路人之後,寧靜的古城麗江又一次陷入惡性事件風波。
娛樂城裡認識兩個男人
一個是“少爺”男友,一個是大款情人。
天上人間娛樂城是麗江最高檔的KTV夜場,上面懸掛著橫幅―――“學習貫徹十七大精神,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它與雲大旅遊文化學院不到10分鐘車程,5月開張後,張超與另一名女生經人介紹,來到這裡兼職,陪客人喝酒、唱歌。在這裡,她認識了決定她一生的2個男人:她的男友,和她的大款情人木鴻章。
據天上人間工作人員王鶯鶯(化名)透露,張超男友是雲南德宏人,現年二十七八歲,離異,“長得比較高大帥氣,為人低調、冷靜,穿著談吐有一定品位”,曾在昆明一家夜場做經理,5月來到天上人間,因人生地不熟,便從最底層的“少爺”(男性服務生)做起。
“少爺”收入主要來自KTV包房客人的小費,最低是每個包房100元,關係熟絡的,還可介紹朋友消費,得到一筆訂房費。“少爺”收入從1000元到3000元不等,最高可拿到4000元。而陪客的小姐,小費至少是200元,如果出台包夜,至少是1000元。
張超的情人木鴻章出手闊綽,他妻子證實:“他在朋友、親戚、父母面前,都是幾千幾千地花,身上常帶有1萬元以上現金。”他生前一名朋友說,每次應酬他總是主動買單,別人相爭,他就開玩笑說:“我是有錢的!”木鴻章曾在昆明一所理工科大學就讀,業務水平較高,是公司領導的得力助手,“在麗江做工程的人里算是專家,因為其他人文化都不高,”也許正因如此,他在應酬中和朋友們並無很多共同語言,顯得比較孤獨。
張超一名同學說,木鴻章認識張超後對她很好,一個月給她3萬多元。知情人士表示,兩人經常在木的一棟3層別墅里幽會。
尚不得知,張超最先認識的是哪個男人,但王鶯鶯發現,她和這名大她八九歲的離異男子相戀了,並發展到訂婚的階段,“她大方,活潑,隨和,兩人挺相配的。”
至於張超是否出台,她男友是否知道她同時與木鴻章保持親密關係,王鶯鶯表示不知情,只說:“她身邊一些女伴都是跑紅塵的,在這個環境裡,她可能也會偷偷出去賺些錢花。”
根據王鶯鶯的說法,張超在天上人間兼職2個月後,學校發現了,報告到當地文化部門,文化部門出面,娛樂城不敢再用兼職學生,張超便離開了。此時,張超男友也來到另一家夜場做經理,張超常常在下午下課後跑去陪伴男友。一度她提出想再去夜場兼職,但男友不同意。
在一次麻將桌上,木鴻章手氣不好,便打電話叫來張超,張超幫他贏了12萬元,最後木只給她2萬元,這激起了張的憤恨。有訊息說,兩人幽會時木對張有虐待行為。另有訊息說,木曾在張面前炫耀他有一張300多萬元的銀行卡。
19日夜,張超終於把她的憤恨與欲望發泄出來。她叫上男友和他的一個朋友,在木的3層別墅里,把牙籤扎進木的手指甲縫裡,逼迫他說出銀行卡密碼。達到目的後,張超男友說,就不要他的命了吧,但張超堅持要殺,並碎屍裝進不同袋子。碎屍有兩個目的,一是表達憤恨,二是以為這樣就不會被人發現是誰。
駭人聽聞的是,張超手持DV,把殘害、分屍木鴻章的過程全程拍攝了下來。
拋屍後,張超等人並沒有跑遠,她拿著木鴻章的銀行卡幾次取錢共十多萬元,警方據此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當警察出現在她面前時,她似乎很鎮定,說:“我知道你們來乾什麼。”
一審判決
張超及謝宏犯搶劫罪被判死刑
謝宏,又名謝紅,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雲南省景谷縣人,農民,住景谷縣正興鎮老姚村。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超於2007年6月與被害人木鴻章在麗江市“天上人間”夜總會相識後,被害人木鴻章經常邀約張超陪同吃飯、會友,並先後贈送給張超價值2萬多元的財物。張超將其與木鴻章交往的情況告知其男友抗訴人謝宏,張超、謝宏即商議採用暴力脅迫劫取木鴻章的財物。2007年12月上旬謝宏與張超到昆明約見謝宏的好友陳光呂,稱麗江人木鴻章有欠他錢,準備暴力索要欠款,陳光呂當即答應幫忙。12月16日陳光呂接到謝宏的電話後,乘夜班車於17日凌晨到達麗江,謝宏將陳光呂安排住宿於與張超租住的麗江市古城區祥和街道義和卿雲村56號201房。12月18、19日,謝宏、陳光呂分別在古城區金甲市場、忠義市場購買了尼龍繩、橡膠手套、黑色塑膠垃圾袋、編織袋、棉線手套以及衣服、毛線帽、鞋子、太陽鏡等作案工具,還購買了無記名“神州行大眾卡”。12月19日14時許張超用謝宏交給其的號碼為“XXXXXXXXXXX”神州行卡傳送簡訊邀約被害人木鴻章古城區祥和街道義和卿雲村56號201房約會。當日20時許被害人木鴻章如約駕車來到張超與謝宏的出租房附近,張超下樓將其木鴻章接到房間,就被躲在門後的謝宏、陳光呂用刀脅迫後用繩子將木鴻章的手腳捆住,從木鴻章身上搜出身份證、駕駛證及現金人民幣2000餘元、農業銀行借記卡1張、車鑰匙等物,張超將木鴻章的手機關閉。謝宏持刀威逼木鴻章套取農行借記卡密碼及卡內金額後,由謝宏看守木鴻章,張超、陳光呂穿上事先準備衣服、口罩偽裝後,騎腳踏車到麗江市福慧路的農行取款機取出2萬元返回到出租房。
按照張超、謝宏策劃的步驟,謝宏、陳光呂用尼龍繩將木鴻章勒死後,將屍體抬進衛生間,3人用菜刀、匕首及水果刀等工具將木鴻章的屍體肢解為260多份,用事先準備的黑色塑膠袋和編織袋包裝後,搬運到木鴻章的越野車上,並在部分塑膠袋中加入石塊,由謝宏駕車共同將屍塊拋入玉龍新縣城護城河內。3人返回途經三家村轉台時,12月20日凌晨3時許,張超戴上口罩偽裝後再次從農行櫃員機上提取現金人民幣2萬元,抗訴人謝宏將車開到黑龍潭公園附近丟棄。因找不到出租房鑰匙,3人會合後便入住康宏酒店。謝宏、張超、陳光呂於20日上午讓房東開了出租房門後,對出租房進行清掃並對贓款進行分配,除陳光呂分得的13000元外,謝宏、張超分得29000元。陳光呂將被害人木鴻章的衣服、電腦等物品裝包攜帶至昆明拋棄,謝宏將部分作案工具毀棄,於22日再次清掃出租房後,攜帶張超的物品及兩人分得的贓款前往昆明。2007年12月23日張超在麗江被公安機關抓獲,12月25日謝宏、陳光呂在昆明被抓獲。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認定的上述事實和相關證據,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於2008年6月4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謝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光呂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審判決
維持原判
宣判後,被告人謝宏、張超、陳光呂均不服提出抗訴。
被告人謝宏抗訴稱本案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搶劫罪;被害人木鴻章在本案中有過錯,對其應從輕處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從輕改判。
被告人張超抗訴稱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抗訴人張超19日找木鴻章只想索要被強姦後的賠償款4萬元,至於木鴻章被勒死及購買碎屍的塑膠袋及尼龍繩均不知情;一審指控抗訴人張超參與殺人搶劫的證據不足,抗訴人張超參與到櫃員機上取錢,但未邀約及參與殺人的行為,為轉移屍體參與過拋屍;抗訴人張超沒有參與過殺人、搶劫的行為,判處死刑屬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處。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抗訴人謝宏、張超、陳光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及殺害被害人木鴻章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木鴻章的銀行存款4萬元及隨身攜帶的現金人民幣2千多元及價值2萬多元的物品,均構成搶劫罪。且將被害人木鴻章勒死後肢解屍體,拋灑與玉龍縣護城河內,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搶劫數額巨大,均應依法從嚴懲處。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謝宏為參與犯意策劃,購買作案工具,實施捆綁、殺害、肢解被害人木鴻章的行為、並駕駛車輛拋屍體、清理現場;張超提起犯意,發簡訊誘騙木鴻章到其出租房,肢解木鴻章屍體,偽裝後2次到櫃員機提取木鴻章存款,清理犯罪現場;陳光呂參與購買作案具、殺害木鴻章、肢解屍體,拋屍塊,夥同張超偽裝提取木鴻章存款,銷毀作案時的衣服及被害人木鴻章衣物,3人分工協作,共同實施本案搶劫行為,均應對全案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鑒於抗訴人謝宏、張超、陳光呂所實施手段特別惡劣和殘忍,犯罪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為懲治犯罪,確保公民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根據謝宏、張超、陳光呂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裁定核准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光呂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裁定下發後,陳光呂已送監獄服刑。
最高法院改判張超為死緩對謝宏維持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裁定下發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覆核。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認為張超雖參與犯罪,但是未直接實施殺死被害人的行為,其作用小於謝宏。認為不排除張超被謝宏利用的可能。且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綜合考慮全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對張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改判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為“被告人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謝宏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為參與犯意策劃,購買作案工具、實施捆綁、殺害、肢解被害人木鴻章的行為、並駕駛車輛拋屍體、清理現場。在押期間企圖指示張超翻供,說明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大,應依法懲處。故依法核准謝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死刑裁定。
2009年4月17日上午,謝宏在麗江被執行槍決。
直至2014年2月,未有另2人的任何訊息。
直至2014年8月,未有另2人的任何訊息。
直至2014年12月,未有另2人的任何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