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放射防護標準

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放射防護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放射防護標準
  • 作  者:本社 編
  • 出版時間:2007-5-1
  • 版  次:1頁
  • I S B N:1411799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目錄,

基本信息

作 者:本社 編
出版時間:2007-5-1
版 次:1頁 數:4字 數:15000印刷時間:2007-5-1開 本:紙 張:膠版紙印 次:I S B N:1411799包 裝:平裝

內容簡介

本標準第4章至第9章為強制性,其餘為推薦性。
本標準代替GBZ 122—2002《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衛生防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122—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122—2002相比,主要修訂如下:
——在第3章,增加“3.2密封源、3.3表面污染”的術語和定義,對3.1的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定義作編輯性修改;
——將第4章,4.1.3表面污染限值修訂為“a放射性物質:0.08Bq,/cm2;p放射性物質:O.8Bq/cm2”;
——將第4章“4.2.1內裝密封源活度”修改為“4.2密封放射源的選擇”,
“a)家庭用:40kBq×2”改為:“a)家庭用:<10kBq”,
“b)其他場所用:400kBq×2”改為:“b)其他場所用:<40kBq”;
——4.3.1的內容為原標準4.2.2有關密封源標識的內容;
——在4.3.2和4.3.3增加“產品使用方法”、“產品結構”,在4.3.3增加“產品維護方式”;
——刪去4.4.1引用標準GBl6353一句,4.4.3為原標準4.2.1“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密封源採用其他核素的,須經放射防護評價”內容,並增加“取得審管部門的確認”;
——將第5章標題改為“產品生產、拆洗的放射防護要求”,增加5.1和5.6,將5.3中“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改為“非密封源丙級工作場所”;
——將第6章標題改為“產品貯存、運輸、銷售、安裝、維修的放射防護要求”,原標準6.1後半句刪去;
——將第7章標題改為“產品使用的放射防護要求”,刪除本章有關產品廢棄的內容,增加7.3和7.4:
——增加第8章“產品廢棄的放射防護要求”,保留原標準7.1和7.2中有關產品廢棄的內容,增加8.3:
——第9章為原標準第8章內容,標題改為“產品的放射防護檢驗”,增加“9.3監督檢驗”標題,為原標準8.3和8.4內容;
——將附錄A改為對“擦拭物”和“液體”的測量,“除污染”改為“去污”,“棄用”改為“廢棄”;
——將“衛生標準”統一改為“放射防護標準”、“開放源”統一改為“非密封源”、“放射源”和“密封源”統一改為“密封源”或“密封放射源”、“主管部門”統一改為“審管部門”;
——引用標準改為最新版本,不再引用標準GB 16353。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放射衛生防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目錄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產品的放射防護要求
5 產品生產、拆洗的放射防護要球
6 產品貯存、運輸、銷售、安裝、維修的放射防護要求
7 產品使用的放射防護要求
8 產品廢棄的放射防護要求
9 產品的放射防護檢驗
附錄A (規範性附錄)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密封源表面污染和泄漏的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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