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黨委書記用人行為要過“離任檢查關”,這是中央組織部最近出台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作出的明確規定。《辦法》提出,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含義,概述,離任檢查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含義
郡縣治,天下安。市縣黨委書記作為市縣“一把手”,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擔負把握導向、集中意見的重要職責,能否帶頭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法規、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直接影響當地的選人用人公信度,事關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實行離任檢查,就是要把市縣黨委書記選人用人情況與其自身的進退留轉更好地掛起鉤來,形成倒逼機制,促使他們慎始慎終,正確行使選人用人權。這一制度既檢查離任者,又制約在任者,還提醒教育繼任者,是一項防患於未然的舉措。
概述
開展好離任檢查,必須對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職責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做到不漏一人。要全面深入,確保質量,防止走過場。凡是民主評議結果沒有達到要求或者存在嚴重問題的市縣黨委書記,不管是擬提拔使用對象,還是平級交流或者到齡退休的,都必須按照規定嚴格問責,不能放鬆要求。對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線索,要認真調查,問題屬實的必須處理到位,做到失職必究、不搞例外,堅決維護選人用人的嚴肅性。
離任檢查是一種嚴格要求,更是一種關心愛護。市縣黨委書記只有堅持以黨的事業為先、人民利益為重,堅持依照規矩、公道正派地選人用人,才會贏得幹部民眾的信任,經受住組織的檢驗。否則,不僅自己不能“過關”,而且直接影響選人用人公信度,損害黨執政的公信力。
離任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幹部考察進行,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出的幹部考察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幹部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任職期間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幹部的情況;
(三)任職期間本地區用人風氣的情況;
(四)任職期間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情況;
(五)任職期間加強幹部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離任檢查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報告任職期間第五條所列情況;
(二)在一定範圍內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和市縣黨委近期新任用的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三)通過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受理舉報等方式聽取幹部民眾意見;
(四)查閱幹部任免相關材料;
(五)向下達檢查任務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的市縣黨委書記反饋檢查結果。
市縣黨委集中換屆時,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離任檢查,除本條第(一)、(二)項外,其他程式可以結合考察工作適當簡化。
第七條
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參加人員範圍與考察時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範圍一致。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全委會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
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採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擬提拔使用幹部的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檢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
第九條
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於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對於在新任用的幹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幹部,市縣黨委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考察組或者檢查組應當對其任用過程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