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麻山區民政局

雞西市麻山區民政局,是雞西市麻山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麻山區民政局
  • 辦公地址:麻山區中心街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家、省、市民政事業和全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擬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地名管理和地名標誌設定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等審核報批工作。
(六)負責婚姻登記管理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依法落實殯葬管理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落實標準化服務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貫徹落實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貫徹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貫徹落實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區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區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和醫養結合規劃、標準及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麻山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民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麻山分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麻山區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區民政局暫不設內設機構,設下列工作崗位:
(一)綜合管理崗位
1.機關政務工作。承擔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政務公開、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組織開展政策理論和調查研究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指導、監督民政執法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政策諮詢、民政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2.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辦法,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治理能力建設和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3.黨建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二)社會救助管理崗位
1.社會救助工作。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會同區財政部門分配、管理社會救助資金並監督使用。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2.規劃財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投資計畫。指導和監督中央及省、市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財務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3.人事工作。承擔機關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
(三)社會福利事務管理崗位
1.社會組織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及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核登記和年度檢查。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管理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工作,對違法行為及非法社會組織開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對不服處罰提出申訴的進行受理。
2.區劃地名工作。負責行政區劃設定管理和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協調指導毗鄰縣區的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隱患排查及糾紛調處。承擔地名管理、地名標誌設定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
3.社會事務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婚姻、殯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服務規範並指導有關工作。
4.養老服務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和老年人福利機構管理工作。
5.兒童福利工作。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管理工作。
6.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慈善組織活動管理辦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制度,組織推進社會工作服務及人才隊伍、志願者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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