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雞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雞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雞澤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所屬地區:雞澤縣
  • 所屬部門:雞澤縣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楊社鋒(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公用事業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組織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公用事業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政府規章草案、發展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
(二)負責推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的行業標準及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量計價;組織統計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全縣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三)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國家規定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執行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負責工程建設、建築業、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工程監測、造價諮詢和建設機械材料裝備等行業管理,編制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規範建築市場各個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四)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貫徹落實建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期間安全生產監管;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落實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
(五)負責城市建設工作。貫徹落實城市建設的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編制全縣建設行業的發展規劃;負責謀劃、編制縣本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編制縣本級年度建設資金使用計畫和資金使用管理;負責城市建設投融資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鎮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村鎮建設。貫徹落實村鎮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組織實施縣城建設(縣城建設攻堅行動)、城鎮生態化建設及綠化、公園綠地、城鎮公廁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重點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工業廢渣綜合利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和推動建築節能減排、綠色建築發展和建設行業信息化;負責建設行業各類人員培訓教育。
(八)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
(九)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清欠工作的整體工作。
(十)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有關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行業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房地產開放行業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研究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徵收和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工作,編制保障性住房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國家、省、市和縣有關保障住房資金安排的組織實施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縣住宅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落實住房制度改革。
(十二)負責全縣房產交易市場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調控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牽頭組織開展全縣房產交易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活動;負責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監管;負責加強對房產市場信息監測和運行分析。
(十三)負責貫徹落實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產權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縣本級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負責房產測繪和測繪成果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物業管理企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全縣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六)負責縣中心城區房產交易登記糾紛的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的受理和行政訴訟工作。
(十七)負責房地產業協會、物業管理協會的監督指導工作。
(十八)負責擬訂全縣人民防空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督導落實;與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編制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參與管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工作;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組織編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規劃並督導落實。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人民防空內容。
(十九)貫徹國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級劃分標準,落實防護建設要求;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技術、質量、造價管理,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落實兼顧人民防空要求;負責組織縣直機關戰時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設,指導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設,指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設防災應急避難場所;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落實防護建設要求。
(二十)制定縣人民防空指揮部服務保障計畫並負責日常工作,負責縣級指揮場所和設施設備建設、使用和管理,擬訂縣級防空計畫方案;負責人民防空指揮體系建設和防空計畫方案制定。組織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
(二十一)組織開展全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負責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警報體系建設和警報試鳴工作;協調利用軍隊和地方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
(二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普及防空防災知識,提高民眾防護技能;制定人民防空訓練演練計 劃,組織訓練演練和考核。
(二十三)負責編制本級人民防空預、決算;組織開展本級人民防空建設項目內部審計;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
(二十四)推介套用人民防空科研成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 幹部教育培訓,推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
(二十五)戰時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襲警報發放、民眾疏散掩蔽、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消除空襲後果行動;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衛作戰;協助有關部門恢復城市生產、生活秩序;完成市人防指揮部賦予的其他任務;承擔縣政府賦子的防災救災等應急支援任務。
(二十六)負責縣城區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公用事業等中小型建設資金的計畫編制、使用和管理。參與編制市政公用重點工程建設資金計畫;會同縣財政部門擬定縣城區的環衛經費資金使用計畫;依照有關規定標準負責對縣城區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公用事業等城市管理相關方面費用的徵收工作
(二十七)參與縣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設計工作;負責協調市政公用事業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工作。
(二十八)負責縣城區的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考核結果的運用;組織協調、督促相關單位處理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負責縣城市管理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協調督導議定事項的落實工作。
(二十九)負責縣城區的城市供水、燃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及相關經營活動特許經營的管理;承擔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行業監管。
(三十)負責縣城區市政設施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市道路、橋涵、道路照明設施及亮化的設計、建設、維護、維修及管理;參與公共停車場的規劃,牽頭負責停車場建設工作、對停車場收費進行專項清理,負責道路紅線以外停車場的管理工作;參與公 共交通場站設施的規劃、建設等工作。
(三十一)負責縣城區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雨、污水管網、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參與城市防汛工作。
(三十二)負責縣城區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公益園林及道路綠化、美化的規劃、建設、維護及管理;負責社會綠化管理,對門前、園林小區、單位附屬綠地等綠化設施進行統一規劃,指導、監督綠化設計、施工工作。
(三十三)負責縣城區的市容市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動。負責縣城區臨街建築物及設施和戶外廣告、宣傳牌、霓虹燈、燈箱、電子螢幕、畫廊設定等市容市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機動車洗車場的監督管理。
(三十四)負責縣城區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根據省政府批覆和縣政府關於在城市管理領域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工作意見,承擔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市容市貌等方面行政處罰權。具體行使縣城區範圍內: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城市供水、供熱、燃氣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無公害處 理和消納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夜景亮化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實施與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上述範圍內全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方面的行政複議工作。
負責全縣城市管理方面跨區域執法、重大複雜疑難違法違規案件和上級督辦案件的查處或督辦。
(三十五)負責縣城區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建築垃圾的收集貯存、清運和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無公害處理和消納方面的監督管理;負責衛生責任單位的達標管理和檢查驗收;負責環衛機械設備配置的計畫編制和產權管理;負責環衛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十六)負責縣城區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及管理;負責城市二次供水和應急備用水源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取用縣城區的地下水取水申請的審核。
(三十七)負責縣城區的城市燃氣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城市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及管理;負責燃氣加氣站的規劃和監督管理;負責液化石油氣經營、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維修的監督 管理。
(三十八)負責縣城區的城市供熱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供熱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供熱經營權的申報工作。
(三十九)負責縣城區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不含公廁建設)、供水、供熱、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的行業指導和督導考核。
(四十)負責住建系統黨的組織建設、思想作風建設;協助縣委、縣政府抓好住建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管理。
(四十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審計、審查、驗收。
(四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宣傳科)、政策法規科、人事財務科、綜合業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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