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犯,讀音為zá fàn ,漢語詞語,意思是古代指各專類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雜犯
- 注音:zá fàn
- 釋義:古代指各專類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
- 詞性:名詞
解釋,出處,
雜犯,讀音為zá fàn ,漢語詞語,意思是古代指各專類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
雜犯,讀音為zá fàn ,漢語詞語,意思是古代指各專類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解釋古代指各專類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1出處《唐律疏議·雜律上》:“李悝首制經法,而有雜法之目……然至 後周 ,更名雜犯律。 隋 又去‘犯’,還為雜...
準徒五年,刑律名。清承明制。刑律名。清承明制, 除了十惡、故意殺人、反逆緣坐、監守自盜、受贓枉法等重大的所謂“實犯死罪” 外,其他一些影響不太嚴重的所謂“雜犯死罪”,準許不真處死,而當做五年徒刑判處,且適用贖刑,故...
以役代刑是指明朝盛行的力役代刑制,由工役發展而來。《明會典》謂之“力役贖罪”,即雜犯死罪以及流、徒、杖、笞罪犯不服原刑而以力役抵(代)刑的刑制。將輕罪犯關押或拘執之後,令其從事勞役,把罰作工役作為徒刑制的要件,在...
日本暫行刑律,日本明治維新後第一部刑法典。1868年制定。仿照中國明、清律體系,並以幕府時期的《公事方御定書》為藍本制定。分名例、賊盜、鬥毆、人命、訴訟、捕亡、犯奸、受贓、詐偽、斷獄、婚姻、雜犯12律,共121條。主刑為笞...
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親屬、鄰里保管,隨衙門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若孕婦犯死罪,允許收生婆入獄看視。”“女犯被囚,不許雜居,不許戴機,專設女監收容。”清律與明律基本相同。
改發極邊煙瘴充軍之犯,復犯軍流徒罪,分別年限枷號。軍犯復犯徒罪, 五徒各分限枷號;復犯軍流罪,照逃軍調發例辦理。雜犯死罪人犯納贖未完、徒限未滿,復犯流徒以下各罪者,照例決杖收贖;三犯雜犯死罪,請旨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