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邊經濟制裁
- 分類:一國對另一國和兩國相互
- 主動:強勢方
- 決定:雙方力量對比
雙邊經濟制裁的實施,雙邊經濟制裁發生的原因,多變經濟制裁的案例分析,
雙邊經濟制裁的實施
雙邊經濟制裁絕大多數是強勢方施加於弱勢方的。這首先是因為強勢方自認為可以通過制裁使對方妥協或屈服。我們至今沒有發現弱勢方主動制裁強勢方的,弱勢方實施的制裁都是報復性的反制裁。其次,強勢方認為自己承受得起實施制裁的代價。實施制裁是要付出成本的.有時實施制裁的成本非常之高。沒有強大的經濟實力(有時還需要軍事實力)根本不可能達到制裁的目的。雙邊經濟制裁一般是相互依賴關係中依賴程度小的一方向依賴程度大的一方施加的。如果制裁方對對方依賴程度大,那么在制裁對方時,自己受到的損失會比對方大,要是對方施加反制裁,自己會更加吃虧。雙邊經濟制裁是一把雙刃劍,它既能傷害對方,也能傷害自己。一般說來,制裁方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會比被制裁方的反制裁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要大很多。但是,對制裁方來說,它要承受商品出口的減少,失業人數的增加,必須進口的重要原材料和生活用品的緊缺帶來的後果;對被制裁方來說,其短期經濟會遭受打擊,可是,這又迫使它降低對制裁國的依賴程度,自力更生地發展本國經濟,或是建立多元的國際經濟關係,從長遠看,壞事又可以變成好事。
雙邊制裁實施的結果不僅僅決定於雙方力量對比,它還決定於整個國際政治經濟關係的格局。對被制裁國來說,制裁國往往是強者,但強者難以阻止被制裁國與其他國家發生經貿關係。在許多情況下,強者會要求其他國家的配合,但很難做到。因為其他國家也會付出成本,此外,制裁給競爭夥伴提供了機會,他們往往趁虛而入,占領制裁者原來的市場。其他國家不願配合制裁,已使制裁結果大打折扣,如果制裁者的市場又被其他國家奪走,必定會使制裁國陷入被動,還會激化制裁國與其他國家的矛盾.
雙邊經濟制裁發生的原因
雙邊經濟制裁發生的原因既有政治、軍事方面的,也有經濟方面的。
政治方面的原因包括制裁國與被制裁國在政治制度方面的衝突或對處理政治拳件的不同主張等。一般說來,被制裁國發生的政治變化常常被制裁國認為是對自己的政治挑戰,或是對自己利益的威脅。美國是使用制裁手段最多的國家.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80年來,美國政府總共採取了115次針對其他國家的取消援助、經濟禁運和貿易制裁行動,其中的104次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採取的,61次是冷戰結束後的近5年內發起的。被制裁方的名單中既有少數被美國指為搞“恐怖主義”的國家,也有同美國政治體制不相同的國家,還有很多的是美國鄰邦和盟國。據美國官方1997年的一份報告透露,被美國列入制裁名單的國家所有人口占世界總人口的比例已超過了一半。
多變經濟制裁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美國對古巴的經濟制裁。1959年,卡斯楚領導古巴起義軍推翻了巴蒂斯塔政權,開始了大刀闊斧的政治改革,廢除了大莊園制,徵收了美國大莊園主的土地,將主要是美國人把持的國家主要經濟部門——製糖業和銀行收歸國有,並與蘇聯恢復了外交關係。由於古巴新政權威脅到了美國在古巴的政治、經濟利益,1960年5月,美國停止了對古巴的一切經濟援助,終止了所有貸款,撤走了技術人員,帶走了技術資料。同年10月19日,美國對古巴實行海上封鎖,攔截所有駛往古巴的船隻。1961年4月,美國派出僱傭軍進攻古巴失敗。次年1月,美國操縱美洲國家第8次外長協商會議通過<最後章程>,將古巴從“美洲體系”和“美洲防務委員會”中開除,立即停止對古巴的一切武器和戰略物資貿易,並要求成員國減少對古巴的所有貿易。美國則對古巴實行除糧食和藥品以外的全面禁運。30年後的1992年,布希政府又通過了<古巴民主法案>,宣布凡是觸犯該法與古巴通商者,將被判處最長達十年監禁。1996年2月,美國飛機入侵古巴被擊落後,美國國會於當年3月通過了<赫爾姆斯一伯頓法>,該法規定對所有與古巴有經濟往來的外國公司實施經濟制裁,企圖切斷古巴與國際的經濟聯繫。該法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譴責,不得不一再推遲實施。
案例二,美國對伊朗的經濟制裁。1979年,伊朗巴列維國王的統治垮台,霍梅尼領導的伊斯蘭共和國取而代之。此後,該國與美國發生了激烈衝突並長期對立。在美國政府眼中,伊朗是對國家恐怖主義最積極的支持者。1995年4月30 Et,美國總統柯林頓宣布對伊朗實施新一輪經濟、貿易制裁,嚴禁美伊之間的一切投資和貿易行為,不許美國石油公司及其海外分公司進口伊朗石油。這意味著美國每年取消對伊朗3.26億美元的商品出口,停止購買30一40億美元的伊朗石油。美國不但自己制裁伊朗,還要求其盟國也對伊朗進行制裁,甚至在與俄羅斯領導人葉爾欽會談時建議俄羅斯放棄與伊朗達成的出售核反應堆和援建核電廠的協定,遭到了這些國家的拒絕。1996年8月,在國際上發生一系列針對美國的恐怖事件後,美國指責伊朗是世界上支持恐怖活動兩個最危險的國家之一。啟用了“達馬托法”,制裁與伊朗和利比亞做生意的外國公司,規定凡是在伊朗和利比亞石油和天然氣部門投資在4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國公司均要受到美國的制裁。美國的做法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反對。英國外交大臣金德就明確指出,美國正在採取的行動原則上是錯誤的,是將其國內法律延伸到國際社會,會造成西方盟友的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