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軌制刑法是“單軌制刑法”的對稱。以刑法的法律後果為標準對刑法所作的一種分類。對刑法的法律後果除規定刑罰之外,還設有保全處分的刑法。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採用雙軌制刑法。一般是以根據犯罪人的罪責處以刑罰為原則,以對無刑罰適應性卻又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特定犯罪人處以保全處分為例外,同時設立刑罰與保全處分的替代交換制度。放棄刑罰先於保全處分而執行的傳統原則,法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需要,決定保全處分在刑罰之前執行,並且可以易算為刑罰。
採用雙軌制刑法的目的,在於同時兼顧罪責的報應和危險的預防,即在罪責原則限制下的刑罰之外,另設專門針對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保全處分,使刑罰與保全處分雙軌並行,互相補充,以達到刑法在刑事政策上的預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