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董事是從公司雇員中選任的董事。對雇員董事的資格及選任方式各國規定不盡相同。法國規定雇員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1/2,且只有該公司服務2年以上的雇員才有資格當選,選任雇員董事的機關是股東會。丹麥則規定,公司連續3年內其雇員不少於50名的,雇員有權選舉兩名董事會成員,但只有在該公司工作1年以上的雇員才有資格當選。瑞典的規定是可由地方工會從該公司雇員中任命兩名董事和兩名助理董事。
盧森堡規定公司雇員有權從三種公司中任命1/3的董事會成員,這三種公司是:有1 000名雇員以上的公司;25%的股份為國有的公司;主要事務享受國家特權的公司。德國則規定,凡超過2 000名雇員或某些特殊行業,如鋼鐵、煤炭,必須任命一名勞方董事,前者由股東指定,後者由監察委員會中的雇員代表表決任免。雇員董事與其他董事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同樣的責任,但一般不得參與涉及勞動工資糾紛及其自身利益事項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