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自衛是指一國武力協助遭受武力攻擊的國家共同抵抗第三國侵略。包括提供軍事援助到直接參與對抗第三國的軍事行動等形式。可依事先承擔的條約義務或應遭受武力攻擊的國家事後請求進行。須符合對單獨自衛的一般要求。《聯合國憲章》第51條確認遭受武力攻擊的會員國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前有權進行集體自衛,有關辦法應向安理會報告,且不得影響安理會依《憲章》隨時採取必要行動的權責。《阿拉伯國家聯盟公約》、《美洲國家組織憲章》、《北大西洋公約》等區域性國際公約和有關國家的雙邊互助條約對此均有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自衛
- 外文名:Collective self-defense
- 性質:集體防禦制度
- 來源:聯合國憲章
- 時間:194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