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

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是我國徵收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基本法規。1985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決定從1985年起,對集體企業開徵獎金稅。本規定的主要內容是,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徵收和管理,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辦理。集體企業計算獎金稅的工資標準,凡執行國營同行業工資標準的,比照國營同行業工資標準計算。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標準執行的,每人每月工資統一按60元 (1988年起改為75元) 計算; 超過部分,視同發放獎金。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國務院發布)
一、 為了促進集體企業加強經濟責任制,逐步提高職工收入水平,控制消費基金過快增長,從一九八五年度起,對集體企業開徵獎金稅。
二、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徵收和管理,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辦理。
三、 集體企業計算獎金稅的工資標準,凡執行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標準的,比照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標準計算。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標準執行的,每人每月工資統一按六十元計算;超過部分,視同發放獎金。
四、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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