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郵票公司人員的職業道德,更好地為集郵者服務,中國集郵總公司代總經理張五新在1989年2月22日的《在全國集郵聯二屆三次理事會上的講話》中,正式向全國郵票公司職工提出集郵工作“七不準”的要求:①不準在發行日之前,出售新郵票和集郵晶;②不準以任何形式搭售劣質、滯銷集郵票品,坑害集郵者;③不準將緊俏集郵票晶“賣大號”;④不準違反規定高價或變相高價出售集郵票晶;e不準利用經營活動,搞公費旅遊或請客送禮;⑧不準利用銷售緊俏商品,索取或收受錢物,為個人或小集體謀取私利,違者嚴肅處理;⑦不準內部人員與郵票販子勾結,牟取暴利,違者堅決打擊,依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