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安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 地點:雅安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一)加強生態城市建設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並監督實施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並指導實施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並監督實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承擔全市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訂並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擬訂並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並指導實施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並指導實施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負責有關市政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並指導實施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並指導實施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負責全市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建築節能政策、規劃,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承擔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承擔貫徹執行市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指導監督全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負責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職責。
(十四)制訂並組織實施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指導監督市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
城鄉規劃科
建築管理科
城市建設科
村鎮建設科
市政管理科
勘察設計與科學技術科(市測繪管理辦公室)
風景園林科(市政府世界遺產管理辦公室)
標準定額科
人事科
計畫統計財務科
監察審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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