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法是古希臘奴隸主民主制城邦國家雅典的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典法
- 外文名:Athens law
- 使用國家:古希臘奴隸主民主制城邦國家雅典
- 制定時間:公元前621年
雅典法,古希臘奴隸主民主制城邦國家雅典的法律制度。雅典城邦最初是氏族貴族專政的國家,適用習慣法,由於這種習慣法沒有文字記載,並且是秘密援用的,氏族貴族可以隨意按照自己的意願理解法律,庇護同族,迫害平民,因此廣大下層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公元前621年氏族貴族被迫讓步,授權執政官德拉古進行改革,制定成文法。德拉古制定的法律以殘酷、嚴峻聞名於世。公元前六世紀初,雅典的工商業開始發展,出現了新興的工商業奴隸主,其經濟勢力不斷增強,他們大多數出身於平民,政治上受到歧視。經過鬥爭,公元前594年,新興商業貴族梭倫當選為執政官,為緩和氏族貴族與平民的矛盾而進行了立法改革,制定許多法律,如頒布“解負令”,取消一切債務奴隸制,按財產多寡將公民劃分為四個等級等。公元前509年至508年,平民領袖克里斯提尼當選為執政官,在他執政期間又進行了幾項立法改革,如取消原有的四個部落,把雅典劃分為十個選區,以地域而不再是以血緣關係劃分居民。希波戰爭(公元前492年一449年)之後,雅典和希臘其他比較發達的城即進入了經濟繁榮,確立了奴隸主民主政治。繼阿非埃爾特改革之後,伯里克利又制定了“憲法”,進一步促進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民眾大會成為最高權力機關,每隔十天召開一次,凡年齡到十八歲的公民均有權參加,在會上可提出建議或批評公職人員,討論一切內外政策。民眾大會通過的具有一般規範性的決議,成為公元前五至四世紀雅典法的主要淵源。雅典法的基本內容涉及財產、婚姻與家庭、犯罪與刑罰、法院組織與訴訟等方面。雅典債法比較發達,分為兩種,因契約而產生的債和因損害賠償而發生的債。在一些法律中還保留著原始公有制的痕跡。雅典的司法機關比較複雜,各司法審判組織的管轄範圍和審判制度具有不同的特點。訴訟分為私人訴訟和公共訴訟兩種。雅典法律對以後的羅馬法有著直接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