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志願服務聯合會

隴南市志願服務聯合會

隴南市志願服務聯合會,是依法成立的市、縣(區)專業、行業性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市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隴南各界組成的全市社會團體。

2019年12月31日,隴南市民政局將隴南市志願服務聯合會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隴南市志願服務聯合會
  • 所在地區:隴南市
協會章程,機構事件,

協會章程

(2015年3月1日隴南市志願服務聯合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隴南市志願服務聯合會(LongNan City Volunteer Service Association,簡稱LNVA)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隴南各界組成的全市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是由依法成立的市、縣(區)專業、行業性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市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全市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公民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市文明辦、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隴南市文明辦。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全市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社會公民健康成長。
(四)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五)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規劃、組織全市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市各縣(區)、各類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七)開展與省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凡依法成立的市、縣(區)志願者組織和全市的專業、行業志願者組織,承認本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的隴南公民,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個人會員可擔任聯合會理事、常務理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會推薦會員;
(六)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可接納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有社會影響的人士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同意,榮譽會員可以擔任榮譽理事。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 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文明辦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聯合會名譽會長1名,顧問、名譽理事若干名;
(十一)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聯合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文明辦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文明辦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聯合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由政府撥付專項經費和給予相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市文明辦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共市文明辦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文明辦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文明辦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文明辦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5年3月1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 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機構事件

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2019年10月31日,隴南市民政局發布公告:經檢查,隴南市志願服務聯合會未參加2018年年度檢查,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三十六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二十八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確定為“年檢不合格”。依照《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第60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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