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蔽執法

隱蔽執法,在我國法律中並無對所謂的“隱蔽執法”有更為明確的司法解釋, 體現在具體執法的人身上,就是交警在不引人注目的角落,收集違法司機的違法行為證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隱蔽執法
  • 代表:交警
簡介,誤區,評論,

簡介

隱蔽執法
隱蔽執法
隱蔽執法的一個標準圖像是——在沒有電子眼的時代,交警們常常躲在某角落“守株待兔”地等待違章司機主動上鉤,違章的司機們則有一種“誤中圈套”的感覺。
隱蔽執法這種非道德的執法方式,讓很多公眾吃了不明就裡的“啞巴虧”,越來越受到公眾的非議。
然而,一些執法部門對隱蔽執法卻是“情有獨鐘”,其中可能有這樣的理由:一是可以有效懲治一些懷有僥倖心理的司機,二是可以降低公共管理成本,三是在客觀上維護了上路公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但從一些地方的實際執法效果來看,維護上路公民財產和生命安全、維護公共運輸正常運轉等,已經成了某些隱蔽執法行為的一個“副產品”,而創收則成了其“主產品”。在一些地方,隱蔽執法甚至成為了“執法經濟”中最有效的創收手段———而這才是隱蔽執法所面臨的最大的“道德危機”,也是公眾普遍質疑這種隱蔽執法方式的深層原因。

誤區

公眾對隱蔽執法的誤區有三:首先第一點,從法理上看,法律明文中沒有對“隱蔽執法”有較為明確的定義,在法律類術語中,警察所進行的這種執法行為統稱為“科技偵察手段”,而且只要是執法的流程按照法律所規定,都視為合法證據採集。其次,我國是明文法國家,和歐美案例法或海洋法系國家法律的定位不同,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個人行為在社會的可為或不可為,違法證據的採集是公安機關履行其維護社會治安和秩序的重要環節,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社會不可為”行為所進行的證據收集,在明文法國家,法律一旦向社會宣布,就視為向全體公民明確告知在社會生活中的規則和可為或不可為行為;第三,針對於交警部門的執法,交通違法行為的高發促使了交警部門必須在法律力所賦予的權利範圍內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收集取證,進而對違法者進行法律懲戒。事實上,在科技手段協助下的執法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國家對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減少了死亡事故的發生率。

評論

雖然對於每個公民來說,只要自覺遵守,無論執法者明里執法也好,隱蔽執法也罷,都不會受到違法處罰。但由於種種原因,一些人的違法往往是難免的。因此,必須依賴執法來保障大多數公眾的安全。但採取什麼執法形式,必須考慮尊重公眾的權利。
正大光明地執法,心安理得地守法,心甘情願地受罰,這本來是執法者、守法者、違法者三者的最佳關係,但是在看不見的電子眼面前,執法者卻像小偷,守法者卻像懷疑對象,受罰者則是一個冤大頭,雖然一切都以執法的名義,但“隱蔽執法”也許暫時可以對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以及交通的正常秩序帶來好處,長遠來看卻未必如此,執法的最高境界也是“不戰而屈人之兵”,是構建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執法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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