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存保證是指保證人不以保證的方式記載於票據上,而依出票、背書、承兌等方式來達到保證目的的保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隱存保證
- 特點:不以保證的方式記載於票據上
- 釋義:承兌達到保證目的的保證
- 內涵:通常採用背書方式
內涵,意義,
內涵
隱存保證通常採用背書方式,而普遍套用於支票中,因為支票本身沒有法律保證制度。支票實務中是由出票人先預交款項於付款人,但有時持票人或受讓人為避免出票人開出空頭支票而致收款人的債權落空,要求出票人或背書人設立保證,故採用此種隱存保證方式,如A開出以C為收款人的支票,此時C要求A提供履行債務保證,但支票法並無保證條款可適用,於是A不直接開出以C為收款人的支票,而開出以B為收款人的支票,再由B背書轉讓與C。這時,B作為非真正票據權利人因簽名背書而成為隱存保證人。這種保證方法在匯票,本票中同樣可採用。實際可起保證作用,又能維護被保證人的“體面”,因為在明示保證條件下,被保證人的資信不良狀況在票據上已經一目了然。
意義
存在隱存保證的意義在於從實質上增強匯票的信用。因為票據保證雖然表面上是為了維護匯票的信用,但往往因票據保證在匯票上的記載而暴露了該匯票的信用不足(有信用的匯票通常無須保證),於是匯票債務人並不樂於使他人在匯票上明確記載而更願意使用隱存的保證。隱存保證表現在外觀上往往是背書行為、出票行為等(如上例中的李四所為的行為),行為人只能以其外觀上表現出的身份負責,即以背書人、出票入等的地位對匯票負責。至於隱存的保證關係,也僅為當事人之間的基礎關係而言,隱存保證是信託保證的一種,另外一種信託保證就是以出票或背書等票據行為擔保票據外債務的保證。比如某A購買某B一批貨物,約定在一個時期以後支付貨款,某B請求某A提供擔保。於是某A便發生一張票面金額與貨款相當的資信較好的李四為付款人並予以承兌的匯票給某B。以此達到擔保支付貨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