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區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起草水利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和跨鎮(辦事處、管委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相關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鎮(辦事處、管委會)供水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區級水利工程投資建設,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區
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
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全區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指導河道生態保護與修復。負責全區河道、堤防、水庫、灘涂等水利設施管理工作。負責全區重要河道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全區河道采砂規劃和管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協調落實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參與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區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治理,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組織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全區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工作。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一)負責辦理跨鎮(辦事處、管委會)水事糾紛裁決事項。組織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區水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區重要水工程的防汛抗旱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三)承擔全區河湖長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關於推行河湖長制的精神,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檢查督辦和日常考核。
(十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群團、保密、信訪、後勤服務與保障、輿情應對、政務公開、社會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的黨建工作;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組織、人事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市、區有關規定;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及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統戰相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規計財務與建設股。組織編制全區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重要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提出全區水利基本建設中央和省、市、區投資計畫建議;對重要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進行審核和報批;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工作;承擔部門財務管理;組織編制部門預算決算;負責區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檢查、督促、指導水利工程施工和驗收;指導全區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對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水政水資源股(區節約用水辦公室)。擬訂全區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組織起草並實施水行政管理規劃、規範性檔案和政策。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負責辦理跨鎮(辦事處、管委會)水事糾紛裁決事項;組織實施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利系統水法規宣傳工作。負責組織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擬訂全區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水源規劃。
(四)農村水利與水土保持股。擬訂全區農村水利政策,組織編制並實施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大中型排灌工程、農村飲水安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區
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負責國家和省、市、區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核的有關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五)水旱災害防禦與水庫移民股。組織水庫防汛、河道防汛、城市防洪等調度方案和應急預案的編制、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監督水城空間行洪障礙的清除工作;組織水利工程防汛備汛檢查,以及水利設施安全度汛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源調度,組織水利工程防汛搶險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山洪災害防禦工作;組織、協調水利行業防恐怖行動工作;負責綜合防災減災相關工作;負責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水旱災害防禦。承擔全區水庫工程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工作,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區水庫註冊登記、蓄水鑑定、大壩安全鑑定、水庫降等及報廢工作;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維修養護和劃界確權工作;指導水庫新建和除險加固工作。負責農民負擔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負責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審核的有關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
區河湖長制辦公室。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關於推進河湖長制的精神,負責全面推進河湖長制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檢查督辦和日常考核。指導全區水城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要河道治理、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監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內設河湖長制工作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