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政府專職消防員管理辦法

《隨州市政府專職消防員管理辦法》是為解決全市消防工作現役警力不足的問題,規範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辦法。

隨州市政府專職消防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解決全市消防工作現役警力不足的問題,規範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湖北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員,是指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執勤中隊從事滅火救援及有關工作的消防戰鬥員。消防文員是指新聞宣傳員、接警員、文秘信息員、檔案管理員、業務受理員、監督協查員、公勤車駕駛員。
第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聘實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聘程式為制定計畫、發布信息、資格審查、體格檢查、組織考試、公示錄取、崗前培訓、簽訂契約。
第四條 招聘政府專職消防員,必須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崗位設定、招聘和錄用
第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聘計畫由市、縣(市、區)編制、財政、消防等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共同研究後下達,招聘時間定於每年3月份和9月份,由消防部門和消防部門委託的勞務派遣機構共同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熱愛人民、品德良好,遵紀守法,自願從事滅火救援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在部隊股役期間未受過紀律處分;在地方無違法犯罪記錄。
(四)年齡為20周歲至30周歲的男性。從事汽車修理、裝備維修、消防車駕駛等特殊崗位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年齡為25周歲至35周歲,並具備相關職業資格。
(五)身高在165厘米以上,身體、心理健康,裸眼視力不低於4.6。
(六)無其他不適合從事滅火救援工作的情形。
第七條 消防文員的招聘對象為具有高中(含職高、中專、技校) 以上文化程度的社會青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犯罪前科。
(二)從事新聞宣傳工作的消防文員年齡為20周歲至35周歲,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
(三)從事接警、文秘信息、檔案管理、業務受理、監督協查等工作的消防文員年齡為22周歲至30周歲,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
(四)從事公勤車駕駛工作的消防文員年齡為18周歲至30周歲,並具備相關職業資格。
第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政治審查和身體檢查要符合《隨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公開招聘政府專職消防員簡章》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中文類、計算機類、法學類、建築學類、管理學類、電氣工程、化學工程、公安管理、消防工程等相關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退伍軍人,有駕駛、維修等技術專長的人員優先錄用。
第十條 符合招聘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需培訓兩個月,培訓期間簽訂試用契約,培訓結束經消防部門考核合格後正式錄用。
第三章 勞動契約的簽訂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各級人民政府委託消防部門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消防文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勞務派遣機構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消防部門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用工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勞動契約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契約期滿前一個月,須向消防部門書面申請續簽勞動契約,由消防部門組織考核,並與考核合格人員續簽勞動契約。消防文員契約期滿前一個月,向勞務派遣機構申請續簽勞動契約,由消防部門組織考核,勞務派遣機構與考核合格人員續簽勞動契約。
第四章 經費保障和待遇
第十四條 各地要高度重視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經費保障工作,按照《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財防〔2016〕336號)和《湖北省地方消防經費管理實施辦法》(鄂財預發〔2012〕77號),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並根據工作需要和財力狀況,制定落實本級人員經費和消防業務經費基本支出最低保障標準,逐步加大經費投入,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經費穩定增長機制。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高危險性崗位相適應,並隨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逐年增長。各級消防部門要積極落實政府專職消防員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傷殘撫恤待遇,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六條 強化執勤保障,按照《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落實政府專職消防員職業健康保護措施,配備基本和特種防護裝備。政府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服裝供給標準參照湖北省消防總隊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請假和休假規定具體參照《隨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政府專職消防員(執勤崗位)請銷假管理規定》執行。消防文員工作滿一年後,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參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執行。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每年享有免費體檢一次。
第五章 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由消防部門進行日常管理,並根據全市消防警力的實際需求進行統一調配、統一使用。遇有國家頒布動員令、戰備令、搶險救災等特殊執勤要求或上級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加強執勤的,值班執勤工作由消防部門按要求統一安排。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消防部門的各項規定。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由消防部門按照現役消防中隊的管理模式,參照部隊的條令條例進行管理,開展訓練和執勤;消防文員按照《隨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文員管理規定(試行)》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月度考評、年度考核等績效考核機制,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專職消防員續聘、解聘、獎懲、績效工資發放的依據。
第六章 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三條 消防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每月對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作情況進行量化考評,根據考評情況發放績效工資。
第二十四條 消防部門負責每年對政府專職消防員進行一次綜合考核,考核成績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根據綜合考核成績發放支付獎勵工資,考核不稱職者不發放支付年終獎勵工資。
第七章 契約、協定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勞動契約期滿未續簽的,勞動契約即終止。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自願解除勞動契約關係的,應提前30日向消防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同意後終止勞動關係。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契約,並根據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一)不能履行契約、協定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招聘前有違法犯罪事實隱瞞未報。
(三)嚴重違反部隊的條令條例、規章制度和規定。
(四)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處罰或者構成犯罪。
(五)連續三個月考評不合格,或因身體等原因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六)嚴重失職、瀆職,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較壞影響。
(七)不履行職責,在執行滅火救援、勤務工作等任務時,不服從命令、不聽從指揮,拒絕完成任務或完成任務時故意拖延。
(八)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崗位或調動工作時,拒絕服從安排。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二十八條 消防部門委託勞務派遣機構負責消防文員的招聘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政府專職消防員各項社會保險辦理、勞動契約依法鑑證、契約履行監督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負責落實政府專職消防員相關優撫政策。
第三十條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要在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戶口遷移、申請公租房、申請子女入學入托等方面給予優先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隨州市公安消隊支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隨州市公安消隊支隊負責具體組織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消防部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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