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未遂

行為現實上造成了侵害法益的具體結果時,從一個角度來說是侵害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是既遂犯,因此,未遂犯不可能是侵害犯,只能是危險犯。問題在於,未遂犯是抽象的危險犯還是具體的危險犯?這種爭論直接與未遂犯的成否密切聯繫,如果認為未遂犯是具體的危險犯,則只有當實行行為發生具有侵害法益的具體危險時才成立未遂犯;如果認為未遂犯是抽象的危險犯,則只要實行行為具有發生侵害法益的一般危險時就成立未遂犯。
傳統觀點認為,未遂犯是一種抽象的危險犯。現在的通說則認為,未遂犯是具體的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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