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現實上造成了侵害法益的具體結果時,從一個角度來說是侵害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是既遂犯,因此,未遂犯不可能是侵害犯,只能是危險犯。問題在於,未遂犯是抽象的危險犯還是具體的危險犯?這種爭論直接與未遂犯的成否密切聯繫,如果認為未遂犯是具體的危險犯,則只有當實行行為發生具有侵害法益的具體危險時才成立未遂犯;如果認為未遂犯是抽象的危險犯,則只要實行行為具有發生侵害法益的一般危險時就成立未遂犯。
傳統觀點認為,未遂犯是一種抽象的危險犯。現在的通說則認為,未遂犯是具體的危險犯。
障礙未遂是“中止未遂”的對稱。又稱“普通未遂”、“意外未遂”。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的阻力或障礙,而導致的犯罪未遂。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以...
中止未遂是“障礙未遂”的對稱。又稱“特殊未遂”、“意內未遂”。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出於自己的意志決定而自動停止繼續實施犯罪,或者雖已實行完犯罪...
應該說我國刑法將犯罪中止從未遂犯中獨立出來是考慮到了在中止犯罪的構成要件與處罰上都與障礙未遂有著十分明顯的區別。從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的規定來看,...
關於在盜竊未遂狀態下的事後搶劫。這又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種情況是竊得財物,被所有人、占有人或他人發現後實施暴力脅迫;第二種情況是未竊得財物(即障礙未遂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