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華區龍潭寺派出所民警隋欣樂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問題。隋欣樂在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期間,未落實“辦案單位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應當確保每月傳訊一次犯罪嫌疑人,及時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動向”的規定,在臨近監視居住屆滿之前,一次性擅自製作6份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期間現實表現情況筆錄,並冒用該犯罪嫌疑人的名義簽名、捺印,裝入卷宗,用於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上述6份筆錄被成華區法院認定取證程式不合法,不作為定案證據。隋欣樂偽造犯罪嫌疑人筆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2018年8月,隋欣樂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