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位是平羅縣政府組成部門,本文將概括其單位職責和內設機構情況要工作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方面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研究制定貫徹實施意見;負責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依法保護全縣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由民族問題引起的突發事件,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協調和處理民族關係,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經商人員的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聯繫各界少數民族人士。
(三)調查全縣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情況,並提出建議,協調和指導對少數民族扶貧生產基地的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幫助本縣少數民族貧困戶發展經濟、脫貧致富。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縣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企業進行政策指導,搞好協調服務。
(五)動員和組織少數民族同胞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服務,總結和推廣先進典型,核准少數民族恢復民族成份事項;審核清真食品網點的設立、清真標誌牌的發放。
(六)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七)依法對全縣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和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協同有關部門制止非法傳道、布道、私設聚會點活動,對社會上亂做佛事、亂建、濫建寺廟實行綜合治理,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和各類邪教活動。
(八)組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的教育,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九)負責聯繫宗教界代表人士,及時了解和掌握思想動態,做好教育、協調、團結工作;總結和推廣創建和諧宗教活動場所的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調動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服務的積極性。
(十)掌握國際、國內民族宗教動態;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理宗教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十一)協助宗教團體加強思想和組織建設,做好對教職人員的團結、教育、爭取工作,協助宗教團體培養一支有社會主義覺悟、愛國愛教、有一定文化修養和宗教學識、能夠聯繫信教民眾的年輕教職人員隊伍,發揮愛國宗教組織的橋樑作用。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研究制定貫徹實施意見;負責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依法保護全縣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由民族問題引起的突發事件,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協調和處理民族關係,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經商人員的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聯繫各界少數民族人士。
(三)調查全縣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情況,並提出建議,協調和指導對少數民族扶貧生產基地的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幫助本縣少數民族貧困戶發展經濟、脫貧致富。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縣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企業進行政策指導,搞好協調服務。
(五)動員和組織少數民族同胞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服務,總結和推廣先進典型,核准少數民族恢復民族成份事項;審核清真食品網點的設立、清真標誌牌的發放。
(六)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七)依法對全縣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和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協同有關部門制止非法傳道、布道、私設聚會點活動,對社會上亂做佛事、亂建、濫建寺廟實行綜合治理,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和各類邪教活動。
(八)組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的教育,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九)負責聯繫宗教界代表人士,及時了解和掌握思想動態,做好教育、協調、團結工作;總結和推廣創建和諧宗教活動場所的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調動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為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服務的積極性。
(十)掌握國際、國內民族宗教動態;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理宗教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十一)協助宗教團體加強思想和組織建設,做好對教職人員的團結、教育、爭取工作,協助宗教團體培養一支有社會主義覺悟、愛國愛教、有一定文化修養和宗教學識、能夠聯繫信教民眾的年輕教職人員隊伍,發揮愛國宗教組織的橋樑作用。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