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1988年3月隆安縣成立
監察局,局內設有秘書股、
信訪股、監察股、審理股。
1993年5月中共隆安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與隆安縣監察局合署辦公,內部機構中設立辦公室、監察綜合室、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信訪室、宣傳教育室、執法監察室、黨風廉政建設室、糾風室(縣政府糾風辦)、行政效能監察室(縣行政效能投訴中心)等10個職能室。縣紀檢監察局機關的人員編制為23個。
主要職責
(一)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個人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縣政府作出的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鄉鎮黨的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紀檢監察組織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處理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個人和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政府、市政府、縣政府的決定、命令及違反政紀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的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條規和有關規定的具體實施意見。
(八)調查研究政府各部門和基層政府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損國家利益、民眾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組織不適當的決定或規定。
(九)會同縣委及縣級機關各部門,各鄉鎮黨委、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參與推薦考察、考核縣直單位、各鄉鎮監察室領導幹部人選;負責對縣委擬提撥任用幹部遵守紀律情況的審查;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它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縣紀委、監察局的檔案、文稿的起草等文秘工作和各種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案件管理、文書檔案、信息提供、調查研究、督促檢查、安全保密、幹部管理、掛鈎扶貧、機關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對外接待等工作;協助縣紀委、監察局領導協調內外關係,完成常委會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監察綜合室
會同紀委辦公室全面履行辦公室的職責;負責綜合有關行政監察方面的情況,起草監察局向縣人大、縣政府報告行政監察工作的有關檔案;負責處理行政監察的日常事務,定期與特邀監察員聯絡。
(三)紀檢監察室
負責縣委及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省市駐騰單位及各鄉鎮的縣管幹部的違紀案件和重大典型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鄉鎮紀委、監察室和縣直紀委(紀檢組)的案件檢查工作。
(四)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由縣紀委監察局檢查處理的案件;審核各鄉鎮報批或備案的案件;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複查或複議的案件;受理被處理黨員和公務員的申訴;調查研究案件審理工作和檢查紀律處分執行情況,擬定有關案件審理工作規範化的規定,承擔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指導鄉鎮紀委、監察室和縣直紀委(紀檢組)的案件審理工作。
(五)信訪室(舉報中心)
負責處理民眾來信、來電、接待民眾來訪,辦理民眾舉報及投訴事項;受理涉及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負責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交辦的信訪件的承辦、轉辦、督辦工作並核查部分案件;指導鄉鎮紀委、監察室和縣直紀委(紀檢組)的信訪舉報工作。
(六)宣傳教育室
負責宣傳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主管本機關新聞報導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對黨員、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黨風廉政和遵紀守法的教育;負責紀檢監察各類報刊在本縣的征訂發行工作;負責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工作;指導鄉鎮紀委、監察室和縣直紀委(紀檢組)的宣傳教育工作。
(七)執法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各級黨組織和行政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組織協調、參與全縣性的專項執紀、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指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執紀、執法監察工作。
(八)黨風廉政建設室
負責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研究分析、提出全縣領導幹部的有關行為規範,收集、綜合、上報有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情況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配合組織部門抓好鄉科級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的安排、布置、督促。
(九)糾正室(縣政府糾風辦)
負責對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調查和監督,對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不正之風進行專項治理;對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及業務進行協調和指導;綜合分析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情況,提出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措施和意見,履行縣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的職責。
(十) 行政效能監察室(縣行政效能投訴中心)
負責全縣機關效能監察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開展績效考評的日常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的投訴,對國家行政機關、受國家行政機關委託和法律、法規授權履行管理職責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進行檢查或者調查,並根據檢查或者調查結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或者提出改進建議;指導各鎮和縣直單位機關效能監察投訴機構的工作;總結、宣傳和推廣運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