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穀縣科技局

陽穀縣科技局是主管陽穀縣科技工作、專利工作和科技成果套用的陽穀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牽頭擬訂全縣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責任。
(二)承擔組織制定全縣重點基礎研究計畫、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和科技支撐拒愚牛計畫的責任;承擔統請臭晚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的責任;承擔牽頭組織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的責任;承擔制定政策引導科技計畫並指導實施的責任。
(三)承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點項目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的責任。
(四)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拔鞏雅體務體系建設的責任;承擔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工作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說夜部門進行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工作的責任。
(五)承擔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制定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新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的責任;承擔歸口管理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和先進示範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農業科技園區的管理工作的責任。
(六)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創新基地建設規劃的責任;承擔參與編制縣重點科學工程建設規劃的責任;承擔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的責任;承擔推進全縣科技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的責任。
(七)承擔本部門預算中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 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的責任。
(八)承擔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點科技成果套用示範的責任;承擔推動區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及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的責任。
(九)承擔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的責任;承擔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的責任。
(十)承擔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的責任;承擔技術契約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社會力婚企汗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登記管理工作的責任。
(十一)承擔組織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責任;承擔縣政府與國內知名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合作工作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和重大技術引進及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的責任;承擔歸口管理全縣科技外事工作的責任。
(十二)承擔擬訂促進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的責任;承擔組織制定並實施科普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全縣科普工作的責任;承擔科技宣傳、科技信息、國防科技動員、科技應急管理工作的責任;承擔相關科技評估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的責任。
(十三)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的責任;承擔指導全縣科技培訓工作的責任。
(十四)承擔牽頭擬訂促進與科技相關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和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責任。
(十五)承擔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宣傳和政策諮詢工作的責任;承擔協助實行專利行政執法和專利保護,指導專利技術的推廣和實施的責任;承擔專利信息利用和服務料您酷,負責專利審核、申報和統計工作的責任。
(十六)承擔管理專利文獻,指導、協調全縣專利文獻的研究、開發和利用,為企業和社會提供專利信息、智慧財產權諮詢等服務的責任;承擔依法調處專利侵權糾紛和其他專利糾淚只符采紛案件,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等違法行為,為人民法院及有關部門的專利法律顧問提供諮詢的責任。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根據魯發[2009]18號檔案“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縣科學技術局在負責上述工作的同時必須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慢作為”所造成的影響和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科學技術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和信息、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財務等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科技工作調研;負責科技宣傳、科技應急管理、國防科技動員工作;指導科技信息庫和科技信息網路建設。
負責局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科技計畫科
組織擬訂全縣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科技經費配置建議,協調規劃和計畫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重點計畫實施辦法,對科技重點項目實時跟蹤、監督、組織評估和驗收;編制本部門預算中科技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執行;參與擬訂重點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級新產品計畫和中試產品的優惠政策;承擔相關科技統計、科技評估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科技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創新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技術創新引導工程和科技人員服務企業行動;承擔相關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的審核事宜;承擔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團的審核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科技進步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指導全縣科技培訓工作;擬訂全縣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促進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政策措施。
擬訂全縣基礎研究、科技條件建設規劃和政策;參與編制縣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縣級重點實驗室、重點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共享工作;組織科技創新方法研究、套用與推廣;組織推動科研基礎性工作;負責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承擔縣級科技開發機構進口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用品免稅資格審核工作。
擬訂科技成果評價、獎勵、轉化及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管理等政策措施;承擔科技成果登記、鑑定、評價等工作;負責全縣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國家、省、市級科學獎勵推薦和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登記管理工作;編制縣科技成果推廣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工作;負責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技術出口的核准和科技保密工作。
(三)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
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支撐計畫;組織實施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和科技創新示範試點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運用高新技術嫁接改造傳統產業,參與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承擔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工業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有關管理工作。
擬定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內外科技合作計畫,建設國內外科技合作平台,推進產學研合作;承擔縣政府與國內知名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合作的有關具體工作;承辦政府雙邊和多邊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技術引進及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承擔與港、澳、台地區的科技交流工作。
(四)農村與社會發展科
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支撐計畫;組織實施農業良種產業化開發等農業科技研究開發項目和科技創新示範試點工作;指導相關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套用與示範;推進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農業科技園區、農村與農業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有關管理工作。
擬訂社會發展與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支撐計畫;組織實施社會發展、科技創新示範試點工作;推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協調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可持續發展試驗區和先進示範區、社會發展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有關管理工作。
(五)智慧財產權科
貫徹實施國家專利法律、法規,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縣專利及智慧財產權工作規劃;研究制訂全縣專利及智慧財產權工作政策,指導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管理專利技術實施和貿易,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負責專利及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負責全縣專利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假冒專利、專利侵權和專利詐欺等違法行為,行政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負責專利審核、申報和統計工作。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辦公室承擔。
(十六)承擔管理專利文獻,指導、協調全縣專利文獻的研究、開發和利用,為企業和社會提供專利信息、智慧財產權諮詢等服務的責任;承擔依法調處專利侵權糾紛和其他專利糾紛案件,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等違法行為,為人民法院及有關部門的專利法律顧問提供諮詢的責任。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根據魯發[2009]18號檔案“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縣科學技術局在負責上述工作的同時必須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慢作為”所造成的影響和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科學技術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和信息、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財務等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科技工作調研;負責科技宣傳、科技應急管理、國防科技動員工作;指導科技信息庫和科技信息網路建設。
負責局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科技計畫科
組織擬訂全縣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科技經費配置建議,協調規劃和計畫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重點計畫實施辦法,對科技重點項目實時跟蹤、監督、組織評估和驗收;編制本部門預算中科技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執行;參與擬訂重點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級新產品計畫和中試產品的優惠政策;承擔相關科技統計、科技評估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科技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創新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技術創新引導工程和科技人員服務企業行動;承擔相關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的審核事宜;承擔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團的審核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科技進步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指導全縣科技培訓工作;擬訂全縣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促進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政策措施。
擬訂全縣基礎研究、科技條件建設規劃和政策;參與編制縣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縣級重點實驗室、重點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共享工作;組織科技創新方法研究、套用與推廣;組織推動科研基礎性工作;負責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承擔縣級科技開發機構進口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用品免稅資格審核工作。
擬訂科技成果評價、獎勵、轉化及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管理等政策措施;承擔科技成果登記、鑑定、評價等工作;負責全縣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國家、省、市級科學獎勵推薦和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登記管理工作;編制縣科技成果推廣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工作;負責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技術出口的核准和科技保密工作。
(三)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
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支撐計畫;組織實施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和科技創新示範試點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運用高新技術嫁接改造傳統產業,參與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承擔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工業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有關管理工作。
擬定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內外科技合作計畫,建設國內外科技合作平台,推進產學研合作;承擔縣政府與國內知名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合作的有關具體工作;承辦政府雙邊和多邊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技術引進及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承擔與港、澳、台地區的科技交流工作。
(四)農村與社會發展科
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支撐計畫;組織實施農業良種產業化開發等農業科技研究開發項目和科技創新示範試點工作;指導相關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套用與示範;推進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農業科技園區、農村與農業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有關管理工作。
擬訂社會發展與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支撐計畫;組織實施社會發展、科技創新示範試點工作;推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協調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可持續發展試驗區和先進示範區、社會發展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有關管理工作。
(五)智慧財產權科
貫徹實施國家專利法律、法規,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縣專利及智慧財產權工作規劃;研究制訂全縣專利及智慧財產權工作政策,指導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管理專利技術實施和貿易,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負責專利及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負責全縣專利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假冒專利、專利侵權和專利詐欺等違法行為,行政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負責專利審核、申報和統計工作。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辦公室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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