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價格、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引導、促進全區經濟結構合理化和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協調、銜接和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及相關的政策措施,研究編制和執行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糧食購銷政策,以及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收儲、動用計畫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全區和國內外經濟形勢及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綜合研究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
(三)研究分析全區財政、金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其他領域的情況,參與財政、土地、金融體制改革以及政策制定,擬訂並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審定的地方性產業政策,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經濟功能區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匯總和分析區域經濟發展的情況,研究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貫徹實施國家和省的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參與安排區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審核上報國家、省、市審批許可權的建設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核准、備案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研究提出全區重點項目建設投資計畫,組織開展投資項目儲備管理工作;發布投資信息,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以及項目評審等工作,綜合協調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
(七)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提出綜合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對能源產業的管理,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開展能源對外合作。
(八)負責社會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定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和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綜合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促進經濟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十)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一)協調價格總水平調控,建立健全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和調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與重要收費標準,推進價格改革,依法對價格收費活動進行監管和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執法;依法開展全區價格監測、價格鑑證、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糧食巨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措施;監測分析糧食供求形勢,完善糧食應急機制;負責軍糧供應管理;管理糧食等重要商品的儲備。
(十三)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活動,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承辦區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會務、文電、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勞資管理、社會保險、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和黨群等工作;承擔信息(網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匯總財務報表和糧食專項資金、政策性補貼、儲備費、軍供糧油差價等的撥補結算;參與管理糧食風險基金。
(二)行政許可股。
負責本局行政許可(含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初審)事項的受理、承辦、審核、批准、辦結(發證)工作。
(三)綜合規劃股。
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並對規劃和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調整意見;研究分析巨觀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的監測預測,提出巨觀經濟調控的對策和建議;組織開展對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研究,提出促進三次產業協調發展和加快區域、鎮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銜接平衡土地利用與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礦產資源發展規劃;配合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負責綜合規劃等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
(四)社會發展和改革法規股。
研究提出社會發展戰略,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環境保護、政法、民政等方面發展政策;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配合行政許可股做好社會發展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和上報工作。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提出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組織擬定綜合性的經濟體制實施方案,協調價格調整改革等專項改革方案;參與有關制度的改革;負責全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協調和參與有關投資、物價、糧食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訂和審核工作;監督和檢查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依法指導和協調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負責相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和對違法、違規案件處罰的監督;參與配合本系統有關的聽證事宜。
(五)投資股。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協調投資管理和項目建設方面的有關問題;擬定政府投資規劃、計畫,負責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審核申報;負責項目資料庫的建立、管理,協調項目前期諮詢論證工作;協調推進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工作;配合行政許可股審核上報或審批核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概算,做好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
(六)能源股(區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研究全區的能源戰略和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研究能源開發與節約、能源安全與應急、能源對外合作等重大政策;組織協調重大能源項目建設;配合行政許可股審批、核准、備案或審核上報能源建設項目。
(七)農村經濟和經貿流通股。
研究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狀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農業、林業、畜牧、海洋與漁業、水利等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農林水利等投資計畫;配合行政許可股審批、核准、備案和審核上報農業、林業、畜牧、海洋與漁業、水利等基本建設項目。
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提出促進貿易發展和加強巨觀管理的政策措施,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區內儲備,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進出口計畫;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對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和匯總利用外資、內外貿易、財政金融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協調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計畫;配合行政許可股做好經貿流通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和上報工作及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上報利用外資項目。
(八)工業交通股。
綜合分析、協調工業、現代產業體系、綜合交通運輸等重大問題,統籌工業、交通、信息化、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等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推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協調各類開發園區的重大問題;協調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和重大政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重大項目建設,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協調推進清潔發展,提出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協調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重大事項;配合行政許可股審批、核准或審核上報工業、交通、信息化、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項目。
(九)項目促進股(區重點項目辦公室)。
負責研究提出重點項目發展實施意見和方案,促進規劃成果向項目轉化;提出全區重點項目管理的促進意見和建議;研究和規劃重點項目布局,編制全區重點項目投資計畫和申報我區列入省、市重點項目投資計畫;組織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協調、跟蹤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督促檢查省、市、區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綜合組織協調省、市、區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稽查、日常監測及項目後評價工作。
(十)價格和基金管理股。
組織實施政府列管的資源、能源、環境、工業品和其它商品價格政策法規,按照市場機制擬定上述商品價格管理原則和辦法;根據市場動態變化情況擬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相關價格項目和標準,承擔有關審核、審批、管理工作。
承擔住房價格、涉及土地與住房建設相關的經營服務收費、中介服務收費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車輛停放保管收費、廉租房租金等的指導、管理和規範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辦法,協調處理有關價格爭議,指導行業價格自律;負責區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實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工作;承擔市場價格預警和應急工作;承擔反價格壟斷工作。
(十一)收費管理股。
統籌和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收費、教育收費、醫療服務價格(含藥品價格)、中介服務收費、社團收費以及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相關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及負責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組織清費治亂減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管理的經營服務收費年度綜合審查工作,協助和處理有關收費爭議;配合行政許可股審核、審批相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核發有關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
(十二)價格監測和成本監審股(區價格成本調查隊)。
承擔國家和省、市規定的重要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監測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市場價格及供求信息採集、分析、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工作,為價格總水平調控提供決策依據;負責擬訂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預期目標。
承擔國家和省、市規定的主要農產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的組織實施工作;按照成本監審目錄實施商品、服務和收費項目定調價前的成本監審和定期監審;承擔制定經濟和價格政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專項調查工作。
(十三)物價檢查所。
組織實施價格行政執法,負責對本轄區商品、服務價格及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對違法收費行為和不正當價格行為進行立案處理。
(十四)糧食調控股。
研究提出糧食總量平衡中長期規劃、地方儲備規模、品種布局的建議,承擔糧食統計和糧油供需總量平衡調查工作;研究提出實施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組織研究糧食流通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動用區級儲備糧的建議;擬定糧油收儲、輪換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政策性糧食企業,指導開展糧食產銷合作;擬訂糧食市場調控、監測預警和應急保障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軍糧供應管理工作;擬訂糧食倉儲設施、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和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五)糧食管理股。
擬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糧食流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各級儲備糧計畫、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承擔糧食庫存檢查工作;承擔區管許可權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中央儲備糧和省、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初審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糧食倉儲設施,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改造;指導糧食市場體系和質檢體系建設;指導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承擔糧食安全責任考核工作;管理區糧食企業國有資產;指導和推動糧食行業科技進步、技術創新和新技術推廣,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組織擬訂地方糧食質量標準和糧食儲存等技術規範。
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和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交辦的工作;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動員發展規劃並制訂動員措施;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審核上報軍民兼容項目。